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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裕芳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裕芳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裕芳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并于2017年2月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于2018年获得贵州省招投标理事单位资质,于2020年加入贵州省水利协会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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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时 间 : 2 0 2 3 0 4 2 8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工 程 监 理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贵 州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发 布 《 磷 石 膏 砂 浆 喷 筑 复 合 墙 标 准 图 集 第 二 部 分 : P V C 空 腔 内 模 — — 磷 石 膏 砂 浆 喷 筑 复 合 墙 体 》 的 通 知 ( 黔 建 科 通 〔 2 0 2 3 〕 1 5 号 )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0 4 2 5 贵 州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发 布 《 磷 石 膏 砂 浆 喷 筑 复 合 墙 标 准 图 集 第 二 部 分 : P V C 空 腔 内 模 — — 磷 石 膏 砂 浆 喷 筑 复 合 墙 体 》 的 通 知 ( 黔 建 科 通 〔 2 0 2 3 〕 1 5 号 )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工 程 监 理 作 者 : 来 源 : 砂 浆 石 膏 图 集 贵 州 省 复 合 墙 2 0 2 3 第 二 部 分 复 合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修 改 、 废 止 、 宣 布 失 效 部 分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布 现 行 有 效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通 知 ( 黔 建 法 通 〔 2 0 2 3 〕 3 3 号 )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0 4 2 5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修 改 、 废 止 、 宣 布 失 效 部 分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布 现 行 有 效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通 知 ( 黔 建 法 通 〔 2 0 2 3 〕 3 3 号 )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工 程 监 理 作 者 : 来 源 : 文 件 规 范 性 修 改 废 止 2 0 2 3 宣 布 部 分 建 法 关 于 造 价 咨 询 更 多 + 建 设 项 目 全 过 程 跟 踪 审 计 的 五 阶 段 及 3 5 个 核 心 要 点 ! 发 布 时 间 : 2 0 2 1 1 1 2 3 随 着 国 家 及 社 会 对 高 等 教 育 办 学 要 求 的 不 断 提 高 , 高 校 围 绕 “ 改 善 育 人 环 境 、 提 升 育 人 质 量 、 推 动 学 校 发 展 ” 等 方 面 的 工 程 建 设 投 资 不 断 加 大 , 如 何 确 保 有 限 的 建 设 资 金 发 挥 更 大 的 办 学 效 益 , 如 何 确 保 工 程 建 设 与 廉 政 建 设 同 步 进 行 , 开 展 工 程 审 计 已 经 成 为 有 效 监 督 手 段 。 一 、 审 计 准 备 阶 段 的 工 作 要 点 ( 一 ) 建 章 立 制 , 提 升 观 念 要 在 认 真 学 习 、 深 入 理 解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的 基 础 上 , 建 立 符 合 本 校 管 理 特 色 的 建 设 项 目 全 过 程 跟 踪 审 计 制 度 , 对 有 关 全 过 程 审 计 内 容 、 审 计 程 序 、 审 计 要 求 等 作 出 明 确 的 规 定 。 并 通 过 向 领 导 层 汇 报 、 与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沟 通 、 部 门 宣 传 等 适 当 形 式 加 大 对 全 过 程 跟 踪 审 计 的 宣 传 , 争 取 得 到 相 关 方 的 理 解 、 配 合 与 支 持 , 尤 其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要 主 动 适 应 审 计 新 要 求 、 积 极 转 变 思 想 观 念 。 ( 二 ) 各 负 其 责 , 明 确 分 工 由 于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是 一 个 有 多 方 参 与 的 综 合 性 活 动 , 工 作 期 限 长 、 投 入 规 模 大 , 全 过 程 跟 踪 审 计 只 有 得 到 各 参 与 方 的 积 极 配 合 、 主 动 接 受 , 才 能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 项 目 建 设 才 能 顺 利 进 行 。 在 全 过 程 跟 踪 审 计 的 准 备 阶 段 , 一 定 要 明 确 参 与 方 ( 主 要 包 括 内 审 机 构 、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 施 工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 建 设 部 门 ) 各 自 的 工 作 职 责 , 以 及 在 全 过 程 跟 踪 审 计 中 需 要 履 行 的 义 务 、 配 合 事 项 、 工 作 要 求 等 等 , 尤 其 是 要 正 确 处 理 好 审 计 部 门 与 工 程 管 理 、 监 理 部 门 的 关 系 和 职 责 , 做 到 履 行 职 责 中 各 负 其 责 。 ( 三 ) 选 好 队 伍 , 严 格 管 理 高 校 在 前 期 调 研 、 招 标 过 程 中 一 定 要 严 格 把 关 、 选 好 队 伍 , 并 制 定 规 范 、 全 面 的 审 计 方 案 , 规 范 工 作 流 程 , 明 确 工 作 要 求 和 标 准 , 为 开 展 全 过 程 跟 踪 审 计 业 务 奠 定 基 础 。 同 时 , 高 校 内 审 机 构 也 要 加 强 对 聘 用 审 计 人 员 的 严 格 管 理 和 纪 律 要 求 , 加 强 过 程 管 控 , 严 禁 审 计 人 员 与 施 工 单 位 人 员 直 接 接 触 , 确 保 审 计 结 论 的 客 观 、 公 正 。 二 、 项 目 建 设 前 期 的 审 计 要 点 ( 一 )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的 审 计 可 行 性 研 究 是 建 设 工 程 投 资 前 期 工 作 的 核 心 和 重 点 , 也 是 项 目 决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 这 一 环 节 的 审 计 要 点 包 括 : 项 目 建 议 书 的 内 容 是 否 实 事 求 是 , 客 观 真 实 ; 对 拟 建 项 目 的 分 析 、 调 研 是 否 全 面 准 确 , 经 济 上 是 否 可 行 , 资 金 来 源 是 否 可 靠 , 环 保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有 关 专 家 的 意 见 是 否 客 观 、 真 实 , 不 同 意 见 是 否 得 到 重 视 ; 项 目 论 证 是 否 有 多 方 案 的 比 较 和 对 比 , 拟 定 方 案 是 否 科 学 、 最 优 。 ( 二 ) 项 目 设 计 阶 段 的 审 计 这 一 阶 段 的 审 计 要 点 : 项 目 选 址 及 建 设 规 模 是 否 科 学 , 是 否 符 合 单 位 财 力 ; 设 计 方 案 中 有 关 项 目 的 经 济 效 益 、 环 境 效 益 及 社 会 效 益 是 否 客 观 、 合 理 ; 施 工 图 的 设 计 是 否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是 否 能 够 确 保 项 目 落 地 生 根 ; 有 关 方 案 、 设 计 费 用 的 计 算 是 否 合 规 合 理 等 。 三 、 项 目 实 施 准 备 阶 段 审 计 要 点 ( 一 ) 招 投 标 审 计 主 要 审 计 要 点 : 一 是 加 强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审 查 与 核 对 , 重 点 审 查 清 单 内 容 有 无 缺 项 、 漏 项 、 重 复 计 量 以 及 不 合 理 计 量 的 情 况 ; ; 二 是 审 查 工 程 最 高 限 价 的 计 算 是 否 合 理 , 有 关 定 额 套 用 、 材 料 价 、 规 费 的 计 取 等 是 否 规 范 、 准 确 ; 三 是 对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核 , 重 点 审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招 标 范 围 、 投 标 资 质 、 评 标 办 法 以 及 招 标 程 序 等 是 否 合 理 、 合 规 , 有 无 “ 倾 向 性 、 特 定 性 ” 等 不 公 平 条 款 ; ; 免 出 现 “ 低 价 中 标 、 高 价 结 算 ” 审 计 风 险 。 ( 二 ) 施 工 合 同 审 计 主 要 审 计 要 点 : 一 是 对 合 同 的 合 法 性 审 核 , 确 保 合 同 的 内 容 、 文 本 格 式 与 现 行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和 招 标 文 件 相 符 , 主 要 合 同 条 款 是 否 与 招 标 文 件 、 现 场 澄 清 文 件 、 中 标 价 格 、 工 期 、 质 保 期 及 其 他 服 务 承 诺 一 致 。 二 是 对 合 同 的 合 理 性 审 核 , 包 括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的 描 述 和 意 思 表 达 是 否 清 楚 、 准 确 , 是 否 会 产 生 歧 义 , 工 程 价 款 的 金 额 是 否 准 确 , 有 关 工 程 费 用 的 支 付 、 结 算 等 是 否 符 合 现 行 的 基 建 财 务 制 度 、 工 程 计 价 规 则 等 规 定 , 有 关 合 同 审 批 手 续 是 否 完 善 。 三 是 对 合 同 完 整 性 的 审 核 , 主 要 审 查 合 同 约 束 条 款 是 否 完 善 , 有 无 遗 漏 , 有 关 合 同 附 件 、 附 表 是 否 齐 全 , 对 补 充 事 项 的 约 定 是 否 完 整 、 满 足 要 求 , 对 争 议 事 项 的 处 理 是 否 有 明 确 的 约 定 ; 四 是 对 合 同 专 业 性 的 审 核 , 主 要 审 核 涉 及 合 同 变 更 的 条 款 是 否 完 整 、 具 体 、 符 合 工 程 计 价 规 范 , 如 合 同 外 增 加 的 材 料 单 价 如 何 确 定 , 材 料 价 格 发 生 变 化 后 如 何 处 理 , 有 关 误 工 索 赔 、 工 期 索 赔 是 否 有 明 确 约 定 等 等 。 ( 三 ) 项 目 法 人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情 况 审 计 主 要 审 查 项 目 单 位 是 否 建 立 健 全 了 相 关 的 内 控 制 度 , 有 无 规 范 的 管 理 流 程 和 审 批 程 序 , 关 键 岗 位 及 人 员 设 置 是 否 到 位 ,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齐 全 , 如 设 备 采 购 、 工 程 签 证 、 物 资 验 收 、 工 程 例 会 以 及 人 员 考 勤 、 管 理 、 奖 惩 、 门 禁 等 。 四 、 项 目 实 施 阶 段 审 计 要 点 实 施 阶 段 是 通 过 各 方 努 力 , 将 设 计 方 案 、 施 工 图 纸 进 行 最 终 “ 落 地 ” “ 变 现 ” 的 重 要 过 程 , 是 “ 建 设 成 本 支 出 ” 和 “ 费 用 控 制 ” 的 主 要 阶 段 , 在 整 个 过 程 中 , 施 工 影 响 因 素 多 、 变 数 大 , 需 要 审 计 人 员 常 驻 施 工 区 域 , 深 入 施 工 现 场 , 全 面 掌 握 施 工 动 态 , 主 动 参 与 到 项 目 实 施 协 调 , 加 强 工 程 细 节 控 制 , 开 展 动 态 审 计 , 及 时 给 出 审 计 意 见 , 实 现 对 工 程 造 价 的 有 效 控 制 。 ( 一 ) 对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的 审 计 要 点 审 计 人 员 要 重 点 审 查 施 工 工 序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图 纸 、 规 范 及 标 准 实 施 ; 有 关 隐 蔽 工 程 的 签 证 内 容 是 否 属 实 ( 包 括 主 要 材 料 的 型 号 、 规 格 、 品 牌 等 ) 、 语 言 描 述 是 否 准 确 、 工 程 量 计 量 是 否 正 确 , 签 字 和 盖 章 是 否 完 善 等 ; 对 于 结 算 审 计 时 容 易 产 生 分 歧 的 隐 蔽 工 程 , 如 土 方 工 程 、 桩 基 工 程 、 路 基 工 程 等 , 应 重 点 跟 踪 。 ( 二 ) 对 工 程 变 更 签 证 的 审 计 要 点 一 是 对 签 证 合 法 性 审 核 , 审 计 人 员 通 过 对 图 纸 、 合 同 进 行 核 查 , 确 定 变 更 签 证 内 容 确 实 不 属 于 合 同 内 工 作 范 畴 、 不 与 其 他 已 有 变 更 内 容 重 复 、 不 属 于 因 施 工 单 位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的 变 更 ; 二 是 真 实 性 的 审 核 , 主 要 审 核 有 关 签 证 工 程 量 、 签 证 材 料 价 格 是 否 符 合 实 际 , 针 对 “ 先 签 字 后 变 更 ” 的 签 证 事 项 , 要 审 核 施 工 单 位 是 否 按 签 证 内 容 进 行 了 后 施 工 ; 三 是 对 签 证 合 理 性 的 审 核 , 主 要 审 核 涉 及 造 价 变 化 的 签 证 , 施 工 单 位 是 否 按 程 序 经 建 设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审 核 后 , 最 后 送 审 计 部 门 , 有 关 变 更 的 审 批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 ( 三 ) 对 材 料 及 设 备 采 购 的 审 计 要 点 一 是 对 合 同 外 新 增 材 料 或 变 更 签 证 材 料 的 价 格 进 行 审 核 , 重 点 加 强 对 工 程 使 用 量 大 或 对 工 程 造 价 影 响 大 的 材 料 的 价 格 审 核 ; 二 是 加 强 对 主 要 材 料 和 设 备 进 场 验 收 程 序 和 标 准 的 审 核 , 尤 其 是 已 明 确 厂 家 、 品 牌 、 规 格 、 单 价 的 材 料 或 设 备 , 进 场 前 是 否 经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 监 理 人 员 共 同 确 认 和 验 收 , 质 量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三 是 对 列 入 暂 定 价 范 围 的 材 料 或 设 备 的 采 购 过 程 进 行 审 核 , 通 过 市 场 询 价 等 方 式 确 保 有 关 材 料 或 设 备 的 价 格 真 实 、 可 靠 。 ( 四 ) 对 工 程 进 度 款 拨 付 的 审 计 要 点 一 是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计 量 计 价 方 式 及 支 付 办 法 是 否 严 格 按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 当 期 支 付 、 累 计 支 付 金 额 是 否 与 工 程 实 际 进 度 相 符 ; 二 是 工 程 预 付 款 、 代 付 水 电 气 费 、 其 他 应 扣 代 缴 款 等 是 否 按 约 定 进 行 了 全 额 扣 除 , 是 否 存 在 重 复 申 报 或 将 学 校 直 接 采 购 的 材 料 、 设 备 虚 报 的 现 象 ; 三 是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程 序 和 要 求 , 建 设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审 核 签 字 是 否 齐 全 , 有 关 意 见 表 达 是 否 准 确 、 清 楚 。 ( 五 ) 对 索 赔 事 项 的 审 计 要 点 一 是 对 已 经 发 生 的 索 赔 事 项 , 要 及 时 做 好 记 录 , 收 集 证 据 , 力 争 将 索 赔 损 失 降 至 最 低 ; 二 是 对 因 承 包 人 的 过 错 而 引 起 的 质 量 缺 陷 、 工 期 延 误 、 费 用 增 加 和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及 时 搜 集 证 据 , 提 出 反 索 赔 ; 三 是 对 可 能 引 起 索 赔 的 事 项 进 行 重 点 跟 踪 , 及 时 提 供 相 关 咨 询 建 议 , 以 力 求 避 免 索 赔 事 件 的 发 生 。 五 、 竣 工 验 收 阶 段 审 计 要 点 ( 一 ) 工 程 验 收 阶 段 审 计 要 点 主 要 包 括 : 是 否 按 规 定 程 序 和 要 求 组 织 验 收 , 有 关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 是 否 按 要 求 开 展 各 项 专 业 验 收 , 包 括 消 防 验 收 、 环 评 验 收 等 等 ; 合 同 履 行 是 否 全 面 、 真 实 , 有 无 违 约 行 为 等 。 ( 二 ) 竣 工 结 算 阶 段 审 计 要 点 。 主 要 审 查 : ① 竣 工 结 算 的 内 容 是 否 真 实 、 完 整 、 合 法 , 是 否 与 合 同 清 单 一 致 。 ② 竣 工 结 算 的 数 量 是 否 真 实 、 准 确 , 有 关 材 料 价 格 、 取 费 标 准 、 执 行 的 计 价 文 件 、 选 用 的 定 额 版 本 是 否 合 理 、 合 规 。 ③ 变 更 签 证 内 容 是 否 真 实 , 有 关 项 目 增 减 、 工 程 量 计 算 、 单 价 、 取 费 标 准 是 否 准 确 , 是 否 存 在 重 复 计 费 情 况 。 ④ 施 工 单 位 是 否 在 规 定 ( 或 合 同 约 定 )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完 整 的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 发 生 迟 报 、 漏 报 、 补 报 事 项 的 , 有 关 审 批 手 续 是 否 完 善 。 ( 三 ) 竣 工 决 算 阶 段 审 计 要 点 ① 决 算 报 表 反 映 的 数 据 和 情 况 是 否 真 实 、 准 确 、 全 面 , 有 关 数 据 是 否 与 工 程 结 算 审 计 、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 服 务 合 同 等 相 关 金 额 一 致 。 ② 有 关 固 定 资 产 或 项 目 质 量 是 否 合 格 , 是 否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验 收 标 准 , 是 否 满 足 使 用 需 求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了 资 产 移 交 , 有 关 验 收 及 移 交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 ③ 有 关 账 务 核 算 是 否 规 范 、 准 确 、 全 面 , 建 设 资 金 是 否 专 账 核 算 、 专 款 专 用 , 有 无 挤 占 挪 用 、 超 进 度 付 款 、 超 比 例 支 付 等 违 规 情 况 。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造 价 咨 询 作 者 : 来 源 : 建 设 项 目 是 否 审 计 工 程 有 关 合 同 审 核 要 点 项 目 主 要 关 于 举 办 2 0 2 1 年 度 二 级 造 价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网 络 培 训 的 通 知 发 布 时 间 : 2 0 2 1 1 0 0 9 关 于 举 办 2 0 2 1 年 度 二 级 造 价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网 络 培 训 的 通 知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造 价 咨 询 作 者 : 来 源 : h t t p : / / w w w . g z s z j . c o m / H o m e / P o l i c i e s D e t a i l / 1 2 9 2 二 级 造 价 师 培 训 《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化 标 准 体 系 研 究 》 课 题 顺 利 通 过 审 查 发 布 时 间 : 2 0 2 1 0 9 0 7 2 0 2 1 年 8 月 1 7 日 , 中 国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价 协 ” ) 在 京 召 开 《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化 标 准 体 系 研 究 》 课 题 ( 送 审 稿 ) 审 查 视 频 会 议 。 来 自 全 国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高 校 、 设 计 单 位 、 施 工 企 业 和 软 件 企 业 的 专 家 和 代 表 共 计 2 5 人 参 加 了 会 议 。 该 课 题 以 我 国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化 标 准 现 状 、 存 在 的 问 题 为 出 发 点 。 通 过 调 研 梳 理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化 标 准 在 工 程 造 价 领 域 的 应 用 情 况 , 各 方 主 体 对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化 标 准 的 需 求 情 况 等 , 提 出 对 我 国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化 标 准 体 系 总 体 规 划 、 标 准 落 地 措 施 的 相 关 建 议 , 为 我 国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化 标 准 建 设 工 作 提 供 理 论 支 撑 。 评 审 组 专 家 对 课 题 工 作 成 效 给 予 了 充 分 肯 定 , 认 为 该 课 题 对 促 进 工 程 造 价 市 场 化 改 革 , 推 进 工 程 造 价 数 据 积 累 和 利 用 , 提 升 工 程 造 价 服 务 质 量 , 具 有 一 定 的 引 领 性 , 同 意 课 题 通 过 审 查 。 课 题 组 将 依 据 专 家 审 查 意 见 , 修 改 和 完 善 该 课 题 送 审 稿 , 并 按 要 求 报 送 课 题 终 稿 。 同 时 按 照 专 家 建 议 , 中 价 协 将 围 绕 工 程 造 价 改 革 新 要 求 , 进 一 步 推 动 行 业 信 息 化 建 设 工 作 , 引 导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行 业 高 质 量 发 展 。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造 价 咨 询 作 者 : 来 源 : h t t p : / / w w w . c c e a . p r o / x h d t / z j 2 0 2 1 0 8 1 9 1 5 1 0 2 2 . s h t m l 体 系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化 课 题 标 准 我 国 建 设 工 作 企 业 审 查 你 了 解 造 价 工 程 师 么 ? 请 关 注 由 孙 俪 等 主 演 的 电 视 剧 发 布 时 间 : 2 0 2 1 0 8 2 2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造 价 咨 询 作 者 : 来 源 : 主 演 关 于 企 业 公 益 捐 赠 中 的 税 务 如 何 处 理 的 问 题 发 布 时 间 : 2 0 2 1 0 8 0 9 近 期 , 我 省 多 地 出 现 罕 见 持 续 强 降 水 天 气 , 多 个 地 市 普 降 大 暴 雨 、 特 大 暴 雨 。 一 方 有 难 八 方 支 援 , 全 国 各 地 企 业 和 各 界 爱 心 人 士 踊 跃 捐 款 捐 物 。 小 编 今 天 就 跟 大 家 聊 一 下 有 关 捐 赠 的 税 务 处 理 和 注 意 事 项 , 企 业 捐 赠 的 税 务 处 理 :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造 价 咨 询 作 者 : 来 源 : 裕 芳 豪 企 业 公 益 捐 赠 税 务 关 于 企 业 如 何 组 建 营 销 队 伍 相 关 问 题 发 布 时 间 : 2 0 2 1 0 8 0 9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造 价 咨 询 作 者 : 来 源 : 裕 芳 豪 企 业 团 建 关 于 2 0 2 1 年 度 二 级 造 价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的 通 知 发 布 时 间 : 2 0 2 1 0 8 0 2 2 0 2 1 年 度 二 级 造 价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定 于 2 0 2 1 年 1 2 月 1 1 日 举 行 。 如 因 疫 情 原 因 需 调 整 考 试 时 间 , 会 第 一 时 间 通 知 , 具 体 时 间 及 安 排 请 考 生 随 时 关 注 贵 州 人 事 考 试 信 息 网 ( 网 址 : h t t p : / / p t a . g u i z h o u . g o v . c n ) 。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造 价 咨 询 作 者 : 来 源 : h t t p : / / p t a . g u i z h o u . g o v . c n / z g k s t z / 二 级 造 价 工 程 师 考 试 造 价 考 试 贵 州 二 造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简 报 ( 2 0 2 1 年 第 1 期 ) 发 布 时 间 : 2 0 2 1 0 7 2 7 关 于 企 业 在 组 织 管 理 中 习 惯 “ 个 人 决 策 , 集 体 负 责 ” , 常 常 借 助 于 集 体 力 量 来 体 现 个 人 意 志 , 结 果 事 情 出 现 问 题 的 时 候 , 我 们 找 不 到 责 任 人 , 更 加 找 不 到 解 决 的 办 法 。 因 此 , 要 在 企 业 组 织 内 部 形 成 正 确 的 组 织 管 理 习 惯 , 即 “ 集 体 决 策 , 个 人 负 责 ” 。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造 价 咨 询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公 司 管 理 公 司 决 策 项 目 管 理 更 多 + 关 于 企 业 公 益 捐 赠 中 的 税 务 如 何 处 理 的 问 题 发 布 时 间 : 2 0 2 1 0 8 0 9 近 期 , 我 省 多 地 出 现 罕 见 持 续 强 降 水 天 气 , 多 个 地 市 普 降 大 暴 雨 、 特 大 暴 雨 。 一 方 有 难 八 方 支 援 , 全 国 各 地 企 业 和 各 界 爱 心 人 士 踊 跃 捐 款 捐 物 。 小 编 今 天 就 跟 大 家 聊 一 下 有 关 捐 赠 的 税 务 处 理 和 注 意 事 项 , 企 业 捐 赠 的 税 务 处 理 :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项 目 管 理 作 者 : 来 源 : 裕 芳 豪 企 业 公 益 捐 赠 税 务 关 于 企 业 如 何 组 建 营 销 队 伍 相 关 问 题 发 布 时 间 : 2 0 2 1 0 8 0 9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项 目 管 理 作 者 : 来 源 : 裕 芳 豪 企 业 团 建 【 1 1 月 2 8 日 】 台 江 经 济 开 发 区 一 期 廉 租 房 及 三 期 公 租 房 水 管 道 衔 接 工 程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发 布 时 间 : 2 0 1 9 1 1 2 8 台 江 经 济 开 发 区 一 期 廉 租 房 及 三 期 公 租 房 水 管 道 衔 接 工 程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1 、 项 目 名 称 : 台 江 经 济 开 发 区 一 期 廉 租 房 及 三 期 公 租 房 水 管 道 衔 接 工 程 2 、 项 目 编 号 : Y F H — C G 2 0 1 9 0 5 3 3 、 公 示 期 限 ( 不 少 于 2 个 工 作 日 ) : 2 0 1 9 1 1 2 8 — 2 0 1 9 1 1 2 9 4 、 采 购 预 算 : 2 8 4 , 2 0 0 元 5 、 最 高 限 价 : 2 8 4 , 2 0 0 元 6 、 采 购 预 算 确 定 依 据 :       台 江 县 政 府 采 购 申 报 表 7 、 采 购 单 位 名 称 : 台 江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项 目 联 系 人 : 刘 瑞   联 系 电 话 : 1 5 2 8 5 2 6 3 3 3 7 8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全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联 系 人 : 杨 胜 木     联 系 电 话 : 0 8 5 5 8 5 7 4 8 1 9 9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本 项 目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有 异 议 的 , 可 在 公 示 期 限 内 , 反 馈 意 见 给 代 理 机 构 。         附 件 ( 上 传 采 购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 资 格 条 件 、 技 术 参 数 、 商 务 要 求 、 评 分 办 法 ) :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 d o c x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项 目 管 理 作 者 : 来 源 : 【 9 月 2 0 日 】 黎 平 县 高 屯 街 道 中 黄 小 学 综 合 楼 建 设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发 布 时 间 : 2 0 1 9 0 9 2 0 黎 平 县 高 屯 街 道 中 黄 小 学 综 合 楼 建 设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1 、 项 目 名 称 : 黎 平 县 高 屯 街 道 中 黄 小 学 综 合 楼 建 设 项 目 2 、 项 目 编 号 : 黎 财 采 ( 2 0 1 9 ) 1 4 0 号 3 、 公 示 期 限 ( 不 少 于 2 个 工 作 日 ) : 2 0 1 9 0 9 2 0 — 2 0 1 9 0 9 2 3 4 、 采 购 预 算 : 1 , 4 4 6 , 4 0 0 元 5 、 最 高 限 价 : 1 , 4 4 0 , 0 0 0 元 6 、 采 购 预 算 确 定 依 据 :       预 算 评 审 报 告 书 及 市 场 调 查 7 、 采 购 单 位 名 称 : 黎 平 县 教 育 和 科 技 局   项 目 联 系 人 : 石 主 任   联 系 电 话 : 1 5 1 8 5 5 6 8 9 7 4 8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全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联 系 人 : 潘 晓 燕     联 系 电 话 : 1 5 1 8 5 5 6 8 3 6 2 9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本 项 目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有 异 议 的 , 可 在 公 示 期 限 内 , 反 馈 意 见 给 代 理 机 构 。         附 件 ( 上 传 采 购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 资 格 条 件 、 技 术 参 数 、 商 务 要 求 、 评 分 办 法 ) :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项 目 管 理 作 者 : 来 源 : 【 9 月 1 9 日 】 西 江 镇 乌 尧 村 合 作 社 经 营 用 房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发 布 时 间 : 2 0 1 9 0 9 1 9 西 江 镇 乌 尧 村 合 作 社 经 营 用 房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1 、 项 目 名 称 : 西 江 镇 乌 尧 村 合 作 社 经 营 用 房 项 目 2 、 项 目 编 号 : Y F H C G 2 0 1 9 0 3 0 3 、 公 示 期 限 ( 不 少 于 2 个 工 作 日 ) : 2 0 1 9 0 9 1 9 — 2 0 1 9 0 9 2 0 4 、 采 购 预 算 : 7 0 0 , 0 0 0 元 5 、 最 高 限 价 : 7 0 0 , 0 0 0 元 6 、 采 购 预 算 确 定 依 据 :       雷 山 县 政 府 采 购 申 报 表 7 、 采 购 单 位 名 称 : 雷 山 县 西 江 镇 人 民 政 府   项 目 联 系 人 :   杨 再 军   联 系 电 话 : 1 5 1 8 5 5 5 3 0 1 3 8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全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联 系 人 : 杨 胜 木     联 系 电 话 : 1 3 1 9 5 2 5 7 0 1 1 9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本 项 目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有 异 议 的 , 可 在 公 示 期 限 内 , 反 馈 意 见 给 代 理 机 构 。         附 件 ( 上 传 采 购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 资 格 条 件 、 技 术 参 数 、 商 务 要 求 、 评 分 办 法 ) : 采 购 需 求 . p d f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项 目 管 理 作 者 : 来 源 : 【 8 月 1 6 日 】 剑 河 县 柳 川 镇 关 口 农 场 林 下 养 殖 小 香 鸡 脱 贫 示 范 项 目 采 购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 2 0 1 9 0 8 1 6 1 、 项 目 名 称 : 剑 河 县 柳 川 镇 关 口 农 场 林 下 养 殖 小 香 鸡 脱 贫 示 范 项 目 2 、 项 目 编 号 : 2 0 1 9 4 8 3 、 项 目 序 列 号 : / 4 、 项 目 联 系 人 : 杨 胜 木 5 、 项 目 联 系 电 话 : 0 8 5 5 8 5 7 4 8 1 9 / 1 3 1 9 5 2 5 7 0 1 1 6 、 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谈 判 7 、 采 购 货 物 或 服 务 情 况 :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附 表 ) ( 1 ) 采 购 主 要 内 容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 2 ) 采 购 数 量 : 1   批 ( 3 ) 采 购 预 算 : 1 , 0 1 0 , 0 0 0 元 ( 4 ) 最 高 限 价 : 1 , 0 1 0 , 0 0 0 元 ( 5 )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 服 务 和 安 全 要 求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 6 ) 交 货 时 间 或 服 务 时 间 : 4 个 月 ( 7 ) 交 货 地 点 或 服 务 地 点 : 采 购 方 指 定 地 点 ( 8 ) 其 他 事 项 ( 如 样 品 提 交 、 现 场 踏 勘 等 ) : 无 8 、 投 标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1 ) 一 般 资 格 要 求             投 标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之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法 人 或 其 它 组 织 。 ( 1 )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原 件 ; 或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 ( 2 ) 投 标 供 应 商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 含 叁 级 ) 及 叁 级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 3 ) 投 标 供 应 商 信 用 信 息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且 还 在 执 行 期 的 供 应 商 , 拒 绝 其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渠 道 为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 w w . c c g p . g o v . c n ) , 查 询 时 间 为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之 日 至 开 标 前 一 天 的 任 意 时 间 , 投 标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查 询 记 录 截 图 并 加 盖 公 章 ; ( 4 ) 法 定 代 表 人 到 场 须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受 委 托 者 到 场 须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受 委 托 者 身 份 证 原 件 。 ( 5 )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须 是 已 在 投 标 单 位 注 册 并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 2 ) 特 殊 资 格 要 求             无 9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信 息 : ( 1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 2 0 1 9 0 8 1 6 0 9 : 0 0 : 0 0 至 2 0 1 9 0 8 2 0 1 7 : 0 0 : 0 0 ( 2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地 点 : 贵 州 省 凯 里 市 农 机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栋 三 楼 3 0 6 ( 3 )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方 式 : 现 场 获 取 ( 4 )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 3 0 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电 子 文 档 ) 1 0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北 京 时 间 ) : 2 0 1 9 0 8 2 1 1 4 : 3 0 : 0 0 ( 逾 期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恕 不 接 受 ) 1 1 、 开 标 时 间 ( 北 京 时 间 ) : 2 0 1 9 0 8 2 1 1 4 : 3 0 : 0 0 1 2 、 开 标 地 点 : 贵 州 省 凯 里 市 农 机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栋 三 楼 3 0 6 1 3 、 投 标 保 证 金 情 况 ( 1 ) 投 标 保 证 金 额 ( 元 ) : 5 , 0 0 0 ( 2 )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时 间 : 2 0 1 9 0 8 1 6 0 9 : 0 0 : 0 0 至 2 0 1 9 0 8 2 1 1 2 : 3 0 : 0 0 ( 3 )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方 式 : 转 账 方 式 提 交 ( 4 ) 开 户 银 行 及 帐 号 单 位 名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贵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黔 东 南 分 行 帐   号 : 0 5 0 9 0 0 1 3 0 0 0 0 0 0 8 6 1 4 、 P P P 项 目 : 否 1 5 、 采 购 人 名 称 : 剑 河 县 产 业 发 展 协 调 指 导 中 心   联 系 地 址 : 剑 河 县 产 业 发 展 协 调 指 导 中 心   项 目 联 系 人 : 杨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 0 8 5 5 3 9 5 0 2 2 0 1 6 、 采 购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 1 ) 根 据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 财 库 〔 2 0 1 1 〕 1 8 1 号 ) 文 件 规 定 , 投 标 单 位 所 投 产 品 属 于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 其 价 格 给 予 6 % 的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 ( 2 ) 对 原 产 地 在 少 数 民 族 自 治 区 和 享 受 少 数 民 族 自 治 待 遇 的 省 份 的 投 标 主 产 品 ( 投 标 主 产 品 按 照 不 得 低 于 本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5 0 % 加 以 确 定 , 不 含 附 带 产 品 ) , 采 用 最 低 评 审 价 法 进 行 评 审 的 , 对 其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 % 的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 享 受 少 数 民 族 待 遇 的 省 份 为 : 云 南 、 贵 州 、 青 海 三 个 省 份 。 ( 3 ) 按 照 《 关 于 将 国 产 密 码 应 用 措 施 等 条 款 落 实 到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黔 财 采 〔 2 0 1 8 〕 6 号 文 件 执 行 。 ( 4 ) 按 照 《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 0 1 8 〕 1 4 1 号 ) 文 件 执 行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 价 格 给 予 6 % 的 扣 除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属 于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的 , 不 重 复 享 受 政 策 。 1 7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全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贵 州 省 凯 里 市 农 机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栋 三 楼 3 0 6   项 目 联 系 人 : 杨 胜 木   联 系 电 话 : 0 8 5 5 8 5 7 4 8 1 9 / 1 3 1 9 5 2 5 7 0 1 1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项 目 管 理 作 者 : 来 源 : 【 8 月 1 3 日 】 红 花 岗 区 政 府 社 会 救 助 服 务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发 布 时 间 : 2 0 1 9 0 8 1 3 红 花 岗 区 政 府 社 会 救 助 服 务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1 、 项 目 名 称 : 红 花 岗 区 政 府 社 会 救 助 服 务 项 目 2 、 项 目 编 号 : G Z Y F H Z Y 采 ( 2 0 1 9 ) 0 0 3 号 3 、 公 示 期 限 ( 不 少 于 2 个 工 作 日 ) : 2 0 1 9 0 8 1 3 — 2 0 1 9 0 8 1 5 4 、 采 购 预 算 : 2 2 4 . 8 2 4 4 万 元   5 、 最 高 限 价 : 2 2 4 . 8 2 4 4 万 元   6 、 采 购 预 算 确 定 依 据 : 红 花 岗 区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执 行 计 划 备 案 表 ( 备 案 编 号 2 0 1 9 1 7 4 ) 7 、 采 购 人 名 称 : 遵 义 市 红 花 岗 区 区 民 政 局 项 目 联 系 人 : 吴 女 士             联 系 电 话 : 1 5 9 0 2 5 2 2 7 2 7 8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全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联 系 人 : 王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 0 8 5 1 2 8 2 7 0 4 4 6 / 1 8 3 1 1 6 6 7 0 1 5 9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本 项 目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有 异 议 的 , 可 在 公 示 期 限 内 , 反 馈 意 见 给 代 理 机 构 附 件 ( 上 传 采 购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 资 格 条 件 、 技 术 参 数 、 商 务 要 求 、 评 分 办 法 ) : 文 件 论 证 时 间 : 2 0 1 9 8 1 6 1 0 : 0 0 ( 已 论 证 )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项 目 管 理 作 者 : 来 源 : 【 8 月 7 日 】 凯 里 市 第 二 十 一 小 人 行 步 道 建 设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发 布 时 间 : 2 0 1 9 0 8 0 7 1 、 项 目 名 称 : 凯 里 市 第 二 十 一 小 人 行 步 道 建 设 项 目 2 、 项 目 编 号 : Y F H C G 2 0 1 9 0 2 2 3 、 公 示 期 限 ( 不 少 于 2 个 工 作 日 ) : 2 0 1 9 0 8 0 7 — 2 0 1 9 0 8 0 8 4 、 采 购 预 算 : 7 7 4 , 0 3 5 元 5 、 最 高 限 价 : 7 7 4 , 0 3 5 元 6 、 采 购 预 算 确 定 依 据 :       凯 里 市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申 请 表 7 、 采 购 单 位 名 称 : 凯 里 市 市 政 设 施 管 理 处   项 目 联 系 人 : 李 芋 槿   联 系 电 话 : 1 8 6 8 5 5 5 6 6 2 2 8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全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联 系 人 : 杨 胜 木 联 系 电 话 : 0 8 5 5 8 5 7 4 8 1 9 / 1 3 1 9 5 2 5 7 0 1 1 9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本 项 目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有 异 议 的 , 可 在 公 示 期 限 内 , 反 馈 意 见 给 代 理 机 构 。   附 件 ( 上 传 采 购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 资 格 条 件 、 技 术 参 数 、 商 务 要 求 、 评 分 办 法 ) : 扫 描 二 维 码 查 看 附 件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项 目 管 理 作 者 : 来 源 : ←   左 右 滑 动 查 看 更 多 → 电 子 招 采 平 台 招 标 公 告 澄 清 / 变 更 公 告 中 标 / 流 标 公 告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招 投 标 行 业 规 标 学 习 园 地 剑 河 县 2 0 1 5 年 革 东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 A 区 1 # 地 块 ) 电 梯 工 程 中 标 ( 成 交 )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1 1 1 7 一 、 项 目 编 号 :   P 5 2 2 6 2 9 2 0 2 3 0 0 0 A A 1 二 、 项 目 名 称 :   剑 河 县 2 0 1 5 年 革 东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 A 区 1 # 地 块 ) 电 梯 工 程 三 、 中 标 ( 成 交 ) 信 息 1 . 中 标 结 果 : 序 号 标 项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单 位 单 价 ( 元 ) 总 价 ( 元 ) 中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中 标 供 应 商 地 址 中 标 供 应 商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1 剑 河 县 2 0 1 5 年 革 东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 A 区 1 # 地 块 ) 电 梯 工 程 / 1 1 3 7 0 9 8 0 0 . 0 0 3 7 0 9 8 0 0 . 0 0 巨 立 电 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昆 山 市 巴 城 镇 正 仪 工 商 区 3 1 2 国 道 北 侧 9 1 3 2 0 5 0 0 7 3 5 7 3 6 4 4 9 R 2 . 废 标 结 果 : 序 号 标 项 名 称 废 标 理 由 其 他 事 项 四 、 主 要 标 的 信 息 工 程 类 主 要 标 的 信 息 : 序 号 标 项 名 称 标 的 名 称 施 工 范 围 施 工 工 期 项 目 经 理 执 业 证 书 信 息 货 物 类 主 要 标 的 信 息 : 序 号 标 项 名 称 标 的 名 称 品 牌 数 量 单 价 ( 元 ) 规 格 型 号 1 剑 河 县 2 0 1 5 年 革 东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 A 区 1 # 地 块 ) 电 梯 工 程 剑 河 县 2 0 1 5 年 革 东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 A 区 1 # 地 块 ) 电 梯 工 程 / 1   /   服 务 类 主 要 标 的 信 息 : 序 号 标 项 名 称 标 的 名 称 服 务 范 围 服 务 要 求 服 务 时 间 服 务 标 准   五 、 评 审 专 家 (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人 员 ) 名 单 : 邵 良 成 ; 周 厚 芬 ; 龙 晓 红 ; 顾 崇 高 ; 任 强 六 、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及 金 额 : 1 .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 参 照 《 贵 州 省 物 价 局 和 贵 州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降 低 部 分 建 设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黔 价 房 【 2 0 1 1 】 6 9 号 的 规 定 计 费 ,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中 标 方 收 取 。 2 .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金 额 ( 元 ) : 3 0 0 0 0 七 、 公 告 期 限 1 个 工 作 日 八 、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邵 良 成 、 周 厚 芬 、 龙 晓 红 、 顾 崇 高 、 任 强 九 、 对 本 次 公 告 内 容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 . 采 购 人 信 息 名 称 : 剑 河 县 城 镇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苗 族 侗 族 自 治 州 剑 河 县 革 东 镇 县 府 路 1 2 号 传 真 : * * 采 购 单 位 联 系 人 : 罗 秀 华 采 购 单 位 联 系 方 式 : 1 3 7 6 5 5 4 4 7 5 4 2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名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凯 里 市 凯 开 大 道 7 3 号 农 机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幢 3 层 库 房 3 号 传 真 : * * 采 购 代 理 联 系 人 : 杨 胜 木 采 购 代 理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 0 8 5 5 8 5 7 4 8 1 9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招 投 标 中 心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工 程 名 称 采 购 信 息 服 务 标 的 代 理 剑 河 县 中 标 舟 溪 镇 青 龙 村 2 0 2 3 年 壮 大 村 集 体 经 济 项 目 的 中 标 ( 成 交 ) 结 果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1 1 1 3 一 、 项 目 编 号 : Y F H C G J T K L 2 0 2 3 0 0 1 二 、 项 目 名 称 : 舟 溪 镇 青 龙 村 2 0 2 3 年 壮 大 村 集 体 经 济 项 目 三 、 中 标 ( 成 交 ) 信 息                       1 . 中 标 结 果 :             序 号 中 标 ( 成 交 ) 金 额 中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中 标 供 应 商 地 址 1 总 价 形 式 报 价 : 6 9 8 7 8 0 0 . 0 0 ( 元 ) 贵 州 凯 粤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凯 里 经 济 开 发 区 开 司 大 道 铜 鼓 段 南 侧 鹏 港 产 业 园 8 幢 5 0 1 号 四 、 主 要 标 的 信 息                             货 物 类 主 要 标 的 信 息 :             序 号 标 项 名 称 标 的 名 称 品 牌 数 量 单 价 ( 元 ) 规 格 型 号 1 舟 溪 镇 青 龙 村 2 0 2 3 年 壮 大 村 集 体 经 济 项 目 舟 溪 镇 青 龙 村 2 0 2 3 年 壮 大 村 集 体 经 济 项 目 / 1 6 9 8 7 8 0 0 /   五 、 评 审 专 家 (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人 员 ) 名 单 :                       暂 无                         六 、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及 金 额 :                   1 .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 参 照 《 贵 州 省 物 价 局 和 贵 州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降 低 部 分 建 设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黔 价 房 【 2 0 1 1 】 6 9 号 的 规 定 计 费 ,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中 标 方 收 取                         2 .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金 额 ( 元 ) : 4 5 0 0     七 、 公 告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1 个 工 作 日 。                       八 、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左 松 、 陈 礼 强 、 杨 云 霞 ( 业 主 代 表 )                         九 、 对 本 次 公 告 内 容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 . 采 购 人 信 息           名 称 : 凯 里 市 舟 溪 镇 人 民 政 府           地 址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凯 里 市 舟 溪 镇 兴 舟 街           联 系 方 式 : 0 8 5 5 8 3 5 0 0 0 1           2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名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凯 里 市 凯 开 大 道 7 3 号 农 机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幢 3 层 库 房 3 号           联 系 方 式 : 1 5 7 7 2 5 2 9 6 5 1           3 . 项 目 联 系 方 式 项 目 联 系 人 : 杨 光 德 电 话 : 1 5 7 7 2 5 2 9 6 5 1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招 投 标 中 心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大 村 中 标 项 目 代 理 信 息 贵 州 省 收 费 采 购 1 . 舟 溪 镇 青 龙 村 2 0 2 3 年 壮 大 村 集 体 经 济 项 目 采 购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1 1 0 3 一 、 项 目 基 本 信 息 项 目 编 号 : P 5 2 2 6 0 1 2 0 2 3 0 0 0 A O 0 项 目 名 称 : 舟 溪 镇 青 龙 村 2 0 2 3 年 壮 大 村 集 体 经 济 项 目 项 目 序 列 号 : Z F C G 2 0 2 3 1 1 0 3 0 0 5 预 算 金 额 ( 元 ) : 7 0 0 0 0 0 . 0 0 元 最 高 限 价 ( 元 ) : 7 0 0 0 0 0 . 0 0 元 采 购 需 求 : 舟 溪 镇 青 龙 村 2 0 2 3 年 壮 大 村 集 体 经 济 项 目 , 详 见 采 购 清 单 标 项 标 项 名 称 : 舟 溪 镇 青 龙 村 2 0 2 3 年 壮 大 村 集 体 经 济 项 目 数 量 : 批 预 算 金 额 ( 元 ) : 7 0 0 0 0 0 . 0 0 简 要 规 格 描 述 或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介 绍 、 用 途 : 1 、 对 4 0 亩 种 植 土 地 进 行 整 地 、 开 沟 起 厢 、 土 壤 消 毒 及 施 底 肥 ; 2 、 采 购 配 套 防 草 布 、 肥 料 、 农 药 等 农 资 ; 3 、 采 购 淫 羊 藿 苗 ; 4 、 安 装 浇 灌 用 水 及 配 套 设 施 ; 5 、 安 装 遮 阳 设 施 备 注 : 合 同 履 约 期 限 : 签 订 中 标 合 同 后 1 5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供 货 并 验 收 合 格 本 项 目 ( 是 / 否 )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否 二 、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1 . 满 足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2 .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 ( 1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提 供 有 效 期 内 的 营 业 执 照 (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 ; ( 2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提 供 2 0 2 2 年 度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 审 计 报 告 包 括 企 业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表 或 提 供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承 诺 函 ( 格 式 自 拟 ) ; ( 3 ) 投 标 人 信 用 信 息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被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且 还 在 执 行 期 的 投 标 人 , 拒 绝 其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渠 道 为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查 询 地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 w w w . c c g p . g o v . c n )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查 询 记 录 截 图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 4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提 供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或 以 投 标 人 自 行 提 供 的 承 诺 为 证 明 材 料 , 格 式 自 拟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 ( 5 ) 提 供 有 效 的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林 草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 6 ) 投 标 代 表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须 提 供 法 人 证 明 书 和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投 标 代 表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的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 。 3 . 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1 、 本 项 目 采 用 网 上 获 取 文 件 。 注 册 入 库 需 知 : 尚 未 注 册 入 库 的 交 易 主 体 请 登 陆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 ( h t t p : / / g g z y j y z x . q d n . g o v . c n / ) , 点 击 “ 统 一 注 册 平 台 ” 进 行 信 息 入 库 注 册 ( 信 息 入 库 咨 询 电 话 0 8 5 5 8 6 8 5 6 1 9 / 8 6 8 5 6 1 7 ) , 信 息 入 库 核 验 通 过 后 , 办 理 C A 数 字 证 书 即 可 登 录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 开 展 招 投 标 及 竞 买 业 务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现 场 获 取 文 件 , 如 因 未 注 册 而 导 致 不 能 参 加 本 项 目 获 取 文 件 的 交 易 主 体 , 后 果 自 行 承 担 。 2 、 该 项 目 采 用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交 易 , 采 取 电 子 文 件 投 标 , 方 式 为 线 上 递 交 ( 具 体 递 交 方 式 详 见 采 购 文 件 ) , 请 各 供 应 商 下 载 专 业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 投 标 工 具 下 载 地 址 : h t t p : / / g g z y j y z x . q d n . g o v . c n / b s z n / z l x z / ; 3 、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操 作 手 册 地 址 : h t t p : / / g g z y j y z x . q d n . g o v . c n / b s z n / z l x z / ; 4 、 注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不 受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 每 天 上 午 0 9 : 0 0 至 1 2 : 0 0 , 下 午 1 4 : 3 0 至 1 7 : 0 0 (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的 限 制 。 三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 2 0 2 3 年 1 1 月 0 3 日 2 3 时 5 9 分 至 2 0 2 3 年 1 1 月 0 9 日 1 4 时 3 0 分 地 点 : 黔 东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h t t p : / / 1 1 7 . 1 8 7 . 1 0 2 . 2 8 : 8 0 9 1 / T P B i d d e r / m e m b e r L o g i n ) 下 载 方 式 : 黔 东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h t t p : / / 1 1 7 . 1 8 7 . 1 0 2 . 2 8 : 8 0 9 1 / T P B i d d e r / m e m b e r L o g i n ) 下 载 售 价 : 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电 子 文 档 ) 四 、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2 0 2 3 年 1 1 月 0 9 日 1 4 时 3 0 分 0 0 秒 投 标 地 点 ( 网 址 ) : h t t p : / / 1 1 7 . 1 8 7 . 1 0 2 . 2 8 : 8 0 9 1 / T P B i d d e r / m e m b e r L o g i n 开 标 时 间 : 2 0 2 3 年 1 1 月 0 9 日 1 4 时 3 0 分 开 标 地 点 : h t t p : / / 1 1 7 . 1 8 7 . 1 0 2 . 2 8 : 8 0 9 1 / B i d O p e n i n g 五 、 公 告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六 、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1 . 根 据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 2 0 2 0 〕 4 6 号 规 定 本 项 目 是 否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是 2 . 本 项 目 属 于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供 应 商 需 属 于 中 小 企 业 方 可 参 与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 3 .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格 式 附 后 ) , 不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的 视 为 不 属 于 中 小 企 业 , 拒 绝 投 标 。 七 、 对 本 次 招 标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 、 采 购 人 信 息 名 称 : 凯 里 市 舟 溪 镇 人 民 政 府 地 址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凯 里 市 舟 溪 镇 兴 舟 街 项 目 联 系 人 : 吴 开 辉 项 目 联 系 方 式 : 0 8 5 5 8 3 5 0 0 0 1 2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名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凯 里 市 凯 开 大 道 7 3 号 农 机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幢 3 层 库 房 3 号 项 目 联 系 人 : 杨 光 德 项 目 联 系 方 式 : 1 5 7 7 2 5 2 9 6 5 1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招 投 标 中 心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大 村 采 购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提 供 h t t p 时 间 2 0 2 3 年 黔 东 南 州 施 秉 县 农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项 目 ( 二 次 ) 采 购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1 0 3 0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招 投 标 中 心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施 秉 县 农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项 目 中 标 ( 异 常 )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1 0 2 6 一 、 项 目 编 号 : P 5 2 2 6 2 3 2 0 2 3 0 0 0 9 U Y 二 、 项 目 名 称 : 施 秉 县 农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项 目 三 、 中 标 ( 成 交 ) 信 息 1 . 中 标 结 果 : 序 号 标 项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单 位 单 价 ( 元 ) 总 价 ( 元 ) 中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中 标 供 应 商 地 址 中 标 供 应 商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2 . 废 标 结 果 : 序 号 标 项 名 称 废 标 理 由 其 他 事 项 1 施 秉 县 农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项 目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专 家 评 审 , 本 项 目 提 交 最 终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节 第 5 款 第 4 条 规 定 要 求 , 作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三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本 项 目 做 废 标 处 理 , 择 日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四 、 主 要 标 的 信 息 工 程 类 主 要 标 的 信 息 : 序 号 标 项 名 称 标 的 名 称 施 工 范 围 施 工 工 期 项 目 经 理 执 业 证 书 信 息 货 物 类 主 要 标 的 信 息 : 序 号 标 项 名 称 标 的 名 称 品 牌 数 量 单 价 ( 元 ) 规 格 型 号   服 务 类 主 要 标 的 信 息 : 序 号 标 项 名 称 标 的 名 称 服 务 范 围 服 务 要 求 服 务 时 间 服 务 标 准   五 、 评 审 专 家 (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人 员 ) 名 单 :   六 、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及 金 额 : 1 .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 按 黔 价 房 ( 2 0 1 1 ) 号 文 件 规 定 2 .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金 额 ( 元 ) : 5 0 0 0 七 、 公 告 期 限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1 个 工 作 日 八 、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专 家 评 审 , 本 项 目 提 交 最 终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节 第 5 款 第 4 条 规 定 要 求 , 作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三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本 项 目 做 废 标 处 理 , 择 日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九 、 对 本 次 公 告 内 容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 . 采 购 人 信 息 名 称 : 施 秉 县 水 务 局 地 址 : 施 秉 县 传 真 : * * 采 购 单 位 联 系 人 : 余 工 采 购 单 位 联 系 方 式 : 1 5 9 8 5 5 3 2 6 4 5 2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名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凯 里 市 凯 开 大 道 7 3 号 农 机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幢 3 层 库 房 3 号 传 真 : * * 采 购 代 理 联 系 人 : 杨 胜 木 采 购 代 理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 1 3 1 9 5 2 5 7 0 1 1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招 投 标 中 心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中 标 采 购 名 称 信 息 服 务 标 的 项 目 代 理 供 应 商 序 号 剑 河 县 2 0 1 5 年 革 东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 A 区 1 # 地 块 ) 电 梯 工 程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1 0 2 6 一 、 项 目 基 本 信 息 项 目 编 号 : P 5 2 2 6 2 9 2 0 2 3 0 0 0 A A 1 项 目 名 称 : 剑 河 县 2 0 1 5 年 革 东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 A 区 1 # 地 块 ) 电 梯 工 程 项 目 序 列 号 : Z F C G 2 0 2 3 1 0 2 5 0 0 2 预 算 金 额 ( 元 ) : 3 8 0 0 0 0 0 . 0 0 元 最 高 限 价 ( 元 ) : 3 8 0 0 0 0 0 . 0 0 元 采 购 需 求 : 剑 河 县 2 0 1 5 年 革 东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 A 区 1 # 地 块 ) 电 梯 工 程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 标 项 标 项 名 称 : 剑 河 县 2 0 1 5 年 革 东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 A 区 1 # 地 块 ) 电 梯 工 程 数 量 : 批 预 算 金 额 ( 元 ) : 3 8 0 0 0 0 0 . 0 0 简 要 规 格 描 述 或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介 绍 、 用 途 : 剑 河 县 2 0 1 5 年 革 东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 A 区 1 # 地 块 ) 电 梯 工 程 备 注 : 合 同 履 约 期 限 : 合 同 签 订 后 6 0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整 个 电 梯 工 程 的 生 成 、 安 装 及 移 交 给 采 购 人 验 收 合 格 。 本 项 目 ( 是 / 否 )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否 二 、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1 . 满 足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2 .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 ( 1 )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 三 证 合 一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多 证 合 一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 ( 2 ) 具 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许 可 证 》 或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许 可 证 》 ( 曳 引 驱 动 乘 客 电 梯 A 级 及 以 上 ) 资 质 ; ( 3 )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违 法 违 规 记 录 : 提 供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 4 ) 投 标 人 需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备 的 设 备 和 技 术 能 力 (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诺 , 格 式 自 拟 ) ; ( 5 )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提 供 2 0 2 3 年 任 意 1 个 月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或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 6 ) 提 供 自 公 告 发 布 前 的 任 意 时 间 内 未 被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名 单 的 网 上 查 询 截 图 根 据 《 关 于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查 询 及 使 用 信 用 记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 0 1 6 ] 1 2 5 号 ) 的 规 定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和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查 询 网 址 “ 信 用 中 国 ” 网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查 询 网 址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 网 ( w w w . c c g p . g o v . c n ) 的 供 应 商 , 拒 绝 其 参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 3 . 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① 本 项 目 采 用 网 上 获 取 文 件 。 注 册 入 库 需 知 : 尚 未 注 册 入 库 的 交 易 主 体 请 登 陆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 ( h t t p : / / g g z y j y z x . q d n . g o v . c n ) , 点 击 “ 用 户 注 册 ” 进 行 信 息 入 库 注 册 ( 操 作 流 程 详 见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 门 户 网 站 “ 信 息 入 库 管 理 平 台 → 企 业 ( 其 他 组 织 ) 信 息 入 库 办 理 操 作 指 南 或 自 然 人 信 息 入 库 办 理 操 作 指 南 ” 信 息 入 库 咨 询 电 话 0 8 5 5 8 6 8 5 6 1 9 / 8 6 8 5 6 1 7 ) , 信 息 入 库 核 验 通 过 后 , 办 理 C A 数 字 证 书 即 可 登 录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 开 展 招 投 标 及 竞 买 业 务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现 场 获 取 文 件 , 如 因 未 注 册 而 导 致 不 能 参 加 本 项 目 获 取 文 件 的 交 易 主 体 , 后 果 自 行 承 担 。 注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内 不 受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 每 天 上 午 0 9 : 0 0 : 0 0 至 1 2 : 0 0 : 0 0 , 下 午 1 4 : 3 0 : 0 0 至 1 7 : 0 0 : 0 0 (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的 限 制 。 ② 该 项 目 采 用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交 易 , 采 取 电 子 文 件 投 标 , 方 式 为 线 上 递 交 ( 具 体 递 交 方 式 详 见 采 购 文 件 ) , 请 各 供 应 商 下 载 专 业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 ③ 投 标 工 具 下 载 地 址 : h t t p : / / g g z y j y z x . q d n . g o v . c n / z x h d / z l x z / 2 0 2 1 0 6 / t 2 0 2 1 0 6 1 0 _ 6 8 4 7 8 7 5 5 . h t m l ④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操 作 手 册 地 址 : h t t p : / / g g z y j y z x . q d n . g o v . c n / z x h d / z l x z / 2 0 2 0 0 9 / t 2 0 2 0 0 9 1 1 _ 6 3 0 9 1 9 9 4 . h t m l 三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 2 0 2 3 年 1 0 月 2 6 日 2 3 时 5 9 分 至 2 0 2 3 年 1 1 月 1 7 日 1 3 时 2 0 分 地 点 : 黔 东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h t t p : / / 1 1 7 . 1 8 7 . 1 0 2 . 2 8 : 8 0 9 1 / T P B i d d e r / m e m b e r L o g i n ) 下 载 方 式 : 黔 东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h t t p : / / 1 1 7 . 1 8 7 . 1 0 2 . 2 8 : 8 0 9 1 / T P B i d d e r / m e m b e r L o g i n ) 下 载 售 价 : 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电 子 文 档 ) 四 、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2 0 2 3 年 1 1 月 1 7 日 1 3 时 2 0 分 0 0 秒 投 标 地 点 ( 网 址 ) : h t t p : / / 1 1 7 . 1 8 7 . 1 0 2 . 2 8 : 8 0 9 1 / T P B i d d e r / m e m b e r L o g i n 开 标 时 间 : 2 0 2 3 年 1 1 月 1 7 日 1 3 时 2 0 分 开 标 地 点 : h t t p : / / 1 1 7 . 1 8 7 . 1 0 2 . 2 8 : 8 0 9 1 / B i d O p e n i n g 五 、 公 告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六 、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采 购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 1 ) 根 据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 财 库 〔 2 0 2 0 〕 4 6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的 产 品 给 予 1 0 % 的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加 评 审 。 ( 2 ) 按 《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 黔 财 采 ( 2 0 1 4 ) 1 5 号 ) 文 件 执 行 ; ( 3 ) 按 《 关 于 将 国 产 密 码 应 用 措 施 等 条 款 落 实 到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黔 财 采 〔 2 0 1 7 〕 6 号 文 件 执 行 。 ( 4 )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按 照 财 政 部 文 件 《 三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库 〔 2 0 1 7 〕 1 4 1 号 文 件 执 行 。 七 、 对 本 次 招 标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 、 采 购 人 信 息 名 称 : 剑 河 县 城 镇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苗 族 侗 族 自 治 州 剑 河 县 革 东 镇 县 府 路 1 2 号 项 目 联 系 人 : 罗 秀 华 项 目 联 系 方 式 : 1 3 7 6 5 5 4 4 7 5 4 2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名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凯 里 市 凯 开 大 道 7 3 号 农 机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幢 3 层 库 房 3 号 项 目 联 系 人 : 杨 胜 木 项 目 联 系 方 式 : 0 8 5 5 8 5 7 4 8 1 9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招 投 标 中 心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工 程 采 购 文 件 政 府 项 目 投 标 信 息 入 库 0 0 贵 州 消 防 救 援 机 动 队 伍 临 时 营 房 场 地 租 赁 项 目 采 购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1 0 2 3 项 目 概 况 贵 州 消 防 救 援 机 动 队 伍 临 时 营 房 场 地 租 赁 项 目 招 标 项 目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在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上 获 取 ( 交 易 中 心 网 址 : h t t p : / / g g z y . g u i z h o u . g o v . c n /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 贵 州 消 防 救 援 机 动 队 伍 临 时 营 房 场 地 租 赁 项 目 :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1 4 日 9 点 3 0 分 ( 北 京 时 间 )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一 、 项 目 基 本 信 息 项 目 名 称 : 贵 州 消 防 救 援 机 动 队 伍 临 时 营 房 场 地 租 赁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G Z Y F H D Y 2 0 2 3 0 0 1 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项 目 序 列 号 : P 5 2 0 0 0 0 2 0 2 3 0 0 0 A 3 1 采 购 主 要 内 容 : 贵 州 省 消 防 救 援 机 动 队 伍 临 时 营 房 场 地 租 赁 , 保 障 机 动 队 伍 日 常 工 作 、 生 活 、 学 习 、 网 络 、 食 宿 、 训 练 等 硬 件 场 地 和 设 施 设 备 。 采 购 数 量 : 1 预 算 金 额 : 3 9 1 4 6 0 0 . 0 0 元 贵 州 消 防 救 援 机 动 队 伍 临 时 营 房 场 地 租 赁 项 目 : 3 9 1 4 6 0 0 . 0 0 元 贵 州 消 防 救 援 机 动 队 伍 临 时 营 房 场 地 租 赁 项 目 : 最 高 限 价 : 3 9 1 4 6 0 0 . 0 0 元 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贵 州 消 防 救 援 机 动 队 伍 临 时 营 房 场 地 租 赁 项 目 : 否 二 、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 1 . 一 般 资 格 要 求 : 1 . 1 供 应 商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并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①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提 供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 或 法 人 证 书 ) ; 自 然 人 参 与 投 标 的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 ②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提 供 2 0 2 2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 新 公 司 提 供 基 本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或 提 供 商 业 信 誉 承 诺 函 ; ③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提 供 2 0 2 3 年 任 意 3 个 月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相 关 材 料 ( 如 不 需 缴 纳 的 , 须 出 具 有 效 的 证 明 材 料 ) ; ④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提 供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函 ; 1 . 2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 供 应 商 须 承 诺 :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 w w . c c g p . g o v . c n ) 等 渠 道 查 询 中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中 , 如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中 的 供 应 商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 并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及 后 果 。 2 . 特 殊 资 格 要 求 : / 三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 2 0 2 3 1 0 2 4 至 2 0 2 3 1 1 0 1 ( 提 供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 每 天 上 午 0 0 : 0 0 至 1 1 : 5 9 , 下 午 1 2 : 0 0 至 2 3 : 5 9 (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地 点 :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上 获 取 ( 交 易 中 心 网 址 : h t t p : / / g g z y . g u i z h o u . g o v . c n / ) 方 式 :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上 获 取 ( 交 易 中 心 网 址 : h t t p : / / g g z y . g u i z h o u . g o v . c n / ) 售 价 : 0 . 0 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电 子 文 档 ) 贵 州 消 防 救 援 机 动 队 伍 临 时 营 房 场 地 租 赁 项 目 : 投 标 保 证 金 额 ( 元 ) : 3 0 0 0 0 . 0 0 元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截 止 时 间 : 2 0 2 3 1 1 1 4 0 9 : 3 0 : 0 0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保 证 保 险 银 行 保 函 合 法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担 保 开 户 单 位 名 称 :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贵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贵 阳 展 览 馆 支 行 开 户 账 号 : 0 1 0 9 0 0 1 4 0 0 0 0 0 1 8 2 0 0 0 2 ( 特 别 提 示 :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系 统 2 0 2 0 版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交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须 由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自 行 在 系 统 内 与 参 与 投 标 项 目 进 行 绑 定 。 未 与 绑 定 的 , 将 视 为 未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 不 能 参 加 投 标 ) 四 、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 温 馨 提 示 : 此 时 间 由 预 约 开 标 场 地 会 后 自 动 带 出 ) 截 止 时 间 : ( 北 京 时 间 ) 贵 州 消 防 救 援 机 动 队 伍 临 时 营 房 场 地 租 赁 项 目 : 2 0 2 3 1 1 1 4 0 9 : 3 0 : 0 0 地 点 :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上 递 交 ( 交 易 中 心 网 址 : h t t p : / / g g z y . g u i z h o u . g o v . c n / ) 五 、 公 告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 六 、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采 购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已 落 实 p p p 项 目 : 否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 服 务 和 安 全 要 求 : 具 体 详 见 采 购 文 件 交 货 地 点 或 服 务 地 点 : 贵 阳 市 或 贵 安 新 区 辖 区 范 围 内 其 他 事 项 ( 如 样 品 提 交 、 现 场 踏 勘 等 ) : / 交 货 时 间 或 服 务 时 间 : 2 0 3 天 七 、 对 本 次 招 标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 . 采 购 人 信 息 名             称 : 贵 州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项 目 联 系 人 : 胡 老 师 地             址 : 贵 阳 市 盐 务 街 3 5 号 联 系 方 式 : 0 8 5 1 8 6 8 2 6 2 7 6 2 .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 如 有 ) 代 理 全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杨 胜 木 地             址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凯 里 市 凯 开 大 道 7 3 号 农 机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幢 3 层 库 房 3 号 联 系 方 式 : 0 8 5 5 8 5 7 4 8 1 9 3 . 项 目 联 系 方 式 项 目 联 系 人 : 杨 胜 木 电                     话 : 0 8 5 5 8 5 7 4 8 1 9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招 投 标 中 心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机 动 项 目 投 标 采 购 场 地 队 伍 贵 州 交 易 中 心 临 时 施 秉 县 农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项 目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1 0 1 7 一 、 项 目 基 本 信 息 项 目 编 号 : P 5 2 2 6 2 3 2 0 2 3 0 0 0 9 U Y 项 目 名 称 : 施 秉 县 农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项 目 项 目 序 列 号 : Z F C G 2 0 2 3 1 0 1 6 0 1 3 预 算 金 额 ( 元 ) : 7 7 0 0 0 0 . 0 0 元 最 高 限 价 ( 元 ) : 7 7 0 0 0 0 . 0 0 元 采 购 需 求 : 施 秉 县 农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项 目 , 详 见 工 程 量 清 单 标 项 标 项 名 称 : 施 秉 县 农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项 目 数 量 : 批 预 算 金 额 ( 元 ) : 7 7 0 0 0 0 . 0 0 简 要 规 格 描 述 或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介 绍 、 用 途 : 施 秉 县 农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项 目 备 注 : 合 同 履 约 期 限 : 9 0 日 历 天 本 项 目 ( 是 / 否 )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否 二 、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1 . 满 足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2 .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 ( 1 )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 三 证 合 一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多 证 合 一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 ( 2 )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违 法 违 规 记 录 : 提 供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 3 ) 具 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 4 ) 提 供 自 公 告 发 布 前 的 任 意 时 间 内 未 被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名 单 的 网 上 查 询 截 图 根 据 《 关 于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查 询 及 使 用 信 用 记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 0 1 6 ] 1 2 5 号 ) 的 规 定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和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查 询 网 址 “ 信 用 中 国 ” 网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查 询 网 址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 网 ( w w w . c c g p . g o v . c n ) 的 供 应 商 , 拒 绝 其 参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 ( 5 )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 6 )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系 已 在 供 应 商 本 单 位 注 册 并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 3 . 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1 、 本 项 目 采 用 网 上 获 取 文 件 。 注 册 入 库 需 知 : 尚 未 注 册 入 库 的 交 易 主 体 请 登 陆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 ( h t t p : / / g g z y j y z x . q d n . g o v . c n / ) , 点 击 “ 统 一 注 册 平 台 ” 进 行 信 息 入 库 注 册 ( 信 息 入 库 咨 询 电 话 0 8 5 5 8 6 8 5 6 1 9 / 8 6 8 5 6 1 7 ) , 信 息 入 库 核 验 通 过 后 , 办 理 C A 数 字 证 书 即 可 登 录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 开 展 招 投 标 及 竞 买 业 务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现 场 获 取 文 件 , 如 因 未 注 册 而 导 致 不 能 参 加 本 项 目 获 取 文 件 的 交 易 主 体 , 后 果 自 行 承 担 。 2 、 该 项 目 采 用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交 易 , 采 取 电 子 文 件 投 标 , 方 式 为 线 上 递 交 ( 具 体 递 交 方 式 详 见 采 购 文 件 ) , 请 各 供 应 商 下 载 专 业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 投 标 工 具 下 载 地 址 : h t t p : / / g g z y j y z x . q d n . g o v . c n / b s z n / z l x z / ; 3 、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操 作 手 册 地 址 : h t t p : / / g g z y j y z x . q d n . g o v . c n / b s z n / z l x z / ; 4 、 注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不 受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 每 天 上 午 0 9 : 0 0 至 1 2 : 0 0 , 下 午 1 4 : 3 0 至 1 7 : 0 0 (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的 限 制 。 三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 2 0 2 3 年 1 0 月 1 7 日 2 3 时 5 9 分 至 2 0 2 3 年 1 0 月 2 4 日 1 4 时 3 0 分 地 点 : 黔 东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h t t p : / / 1 1 7 . 1 8 7 . 1 0 2 . 2 8 : 8 0 9 1 / T P B i d d e r / m e m b e r L o g i n ) 下 载 方 式 : 黔 东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h t t p : / / 1 1 7 . 1 8 7 . 1 0 2 . 2 8 : 8 0 9 1 / T P B i d d e r / m e m b e r L o g i n ) 下 载 售 价 : 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电 子 文 档 ) 四 、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2 0 2 3 年 1 0 月 2 4 日 1 4 时 3 0 分 0 0 秒 投 标 地 点 ( 网 址 ) : h t t p : / / 1 1 7 . 1 8 7 . 1 0 2 . 2 8 : 8 0 9 1 / T P B i d d e r / m e m b e r L o g i n 开 标 时 间 : 2 0 2 3 年 1 0 月 2 4 日 1 4 时 3 0 分 开 标 地 点 : h t t p : / / 1 1 7 . 1 8 7 . 1 0 2 . 2 8 : 8 0 9 1 / B i d O p e n i n g 五 、 公 告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六 、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1 . 根 据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 2 0 2 0 〕 4 6 号 规 定 本 项 目 是 否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是 2 . 本 项 目 属 于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供 应 商 需 属 于 中 小 企 业 方 可 参 与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 3 .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格 式 附 后 ) , 不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的 视 为 不 属 于 中 小 企 业 , 拒 绝 投 标 。 七 、 对 本 次 招 标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 、 采 购 人 信 息 名 称 : 施 秉 县 水 务 局 地 址 : 施 秉 县 项 目 联 系 人 : 余 工 项 目 联 系 方 式 : 1 5 9 8 5 5 3 2 6 4 5 2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名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凯 里 市 凯 开 大 道 7 3 号 农 机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幢 3 层 库 房 3 号 项 目 联 系 人 : 杨 胜 木 项 目 联 系 方 式 : 1 3 1 9 5 2 5 7 0 1 1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招 投 标 中 心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饮 用 水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投 标 政 府 时 间 h t t p 施 秉 县 违 法 镇 远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救 治 能 力 提 升 项 目 ( 信 息 化 建 设 系 统 部 分 )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0 3 0 6 1 .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镇 远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救 治 能 力 提 升 项 目 ( 信 息 化 建 设 系 统 部 分 ) 已 由 镇 远 县 发 改 局 以 关 于 镇 远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救 治 能 力 提 升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批 复 镇 发 改 项 目 〔 2 0 2 1 〕 5 4 号 批 准 建 设 , 招 标 人 ( 项 目 业 主 ) 为 镇 远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政 府 投 资 , 出 资 比 例 为 政 府 投 资 6 5 0 0 0 0 0 0 元 百 分 比 1 0 0 . 0 非 政 府 投 资 : 0 元 百 分 比 0 。 该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其 他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2 .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 . 1 建 设 地 点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苗 族 侗 族 自 治 州 镇 远 县 舞 阳 镇 文 德 社 区 小 田 溪 。 2 . 2 建 设 规 模 : 建 设 医 院 信 息 系 统 1 套 等 内 容 。 2 . 3 合 同 估 算 价 : 6 8 1 6 5 2 8 . 0 7 元 。 2 . 4 计 划 工 期 : 1 2 0 天 。 2 . 5 标 段 划 分 : 镇 远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救 治 能 力 提 升 项 目 ( 信 息 化 建 设 系 统 部 分 ) 。 2 . 6 招 标 范 围 : 镇 远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救 治 能 力 提 升 项 目 ( 信 息 化 建 设 系 统 部 分 ) , 建 设 医 院 信 息 化 系 统 一 套 。 3 .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 . 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需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并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具 有 有 效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 或 多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资 质 、 / 业 绩 , 并 在 人 员 、 设 备 、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 其 中 ,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须 具 备 / 专 业 / ,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建 建 设 工 程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 3 . 2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3 . 3 各 投 标 人 均 可 就 本 项 目 上 述 标 段 中 的 1 个 标 段 投 标 , 但 最 多 允 许 中 标 1 个 标 段 ( 适 用 于 分 标 段 的 招 标 项 目 ) 。 4 .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4 . 1 凡 有 意 投 标 者 , 请 于 2 0 2 3 年 0 3 月 0 7 日 0 0 时 0 0 分 至 2 0 2 3 年 0 3 月 2 7 日 0 0 时 0 0 分 , 登 录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省 / 市 中 心 ) 网 上 获 取 ( 黔 东 南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h t t p : / / 1 1 7 . 1 8 7 . 1 0 2 . 2 8 : 8 0 9 1 / T P B i d d e r ) 下 载 电 子 招 标 文 件 。 4 . 2 招 标 文 件 、 图 纸 或 技 术 资 料 每 套 售 价 0 元 , 售 后 不 退 。 5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及 相 关 事 宜 5 . 1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 2 0 2 3 年 0 3 月 2 7 日 1 3 时 2 0 分 , 投 标 人 应 在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 黔 东 南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h t t p : / / 1 1 7 . 1 8 7 . 1 0 2 . 2 8 : 8 0 9 1 / T P B i d d e r ) 上 传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5 . 2 本 项 目 是 不 见 面 开 标 。 5 . 3 逾 期 系 统 自 动 关 闭 , 停 止 受 理 投 标 文 件 。 6 .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贵 州 省 招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 ( h t t p : / / g g z y z y . q d n . g o v . c n ) 上 发 布 。 7 . 其 他 其 他 补 充 说 明 : 本 公 告 中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中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为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 本 项 目 不 作 要 求 。 8 .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镇 远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代 理 机 构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地 址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苗 族 侗 族 自 治 州 凯 里 市 农 机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栋 三 楼 3 0 6 联 系 人 : 王 瑞 增   联 系 人 : 杨 胜 木 电 话 : 1 3 9 8 5 8 2 7 3 9 7   电 话 : 1 3 1 9 5 2 5 7 0 1 1 电 子 邮 件 : 1 3 9 0 8 5 5 5 1 2 2 @ 1 6 3 . c o m   电 子 邮 件 : 3 4 3 0 7 4 7 5 2 9 @ q q . c o m   2 0 2 3 年 0 3 月 0 6 日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招 标 公 告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能 力 招 标 项 目 建 设 镇 远 县 投 标 文 件 妇 幼 保 健 院 系 统 标 段 贵 州 省 万 山 区 下 寨 滑 坡 等 5 处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程 ( 监 理 ) 发 布 时 间 : 2 0 2 2 1 1 0 3 竟 争 性 磋 商 邀 请 函                                 ( 被 邀 请 单 位 名 称 )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受 铜 仁 市 万 山 区 自 然 资 源 局 本 级 委 托 , 对 贵 州 省 万 山 区 下 寨 滑 坡 等 5 处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程 ( 监 理 ) ( 项 目 编 号 : W S C G J J 2 0 2 2 0 9 2 9 0 0 1 2 C ) 进 行 竟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 现 邀 请 你 单 位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 有 关 情 况 如 下 : 1 、 工 程 费 预 算 : 2 5 1 0 6 0 0 . 0 0 元 ( 大 写 : 贰 佰 伍 拾 壹 万 零 陆 佰 元 整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工 程 费 预 算 * 2 . 8 % 元 2 、 资 质 要 求 : 2 . 1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提 供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 或 多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 2 . 2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具 体 要 求 : 提 供 经 有 资 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2 0 2 0 或 2 0 2 1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 或 2 0 2 2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任 意 一 个 月 的 财 务 报 表 ; 或 基 本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有 效 的 资 信 证 明 ; 或 提 供 承 诺 书 , 格 式 自 拟 。 2 . 3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具 体 要 求 : 提 供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承 诺 函 ( 格 式 文 件 详 见 响 应 文 件 范 本 ) ; 2 . 4 .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具 体 要 求 : 提 供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的 承 诺 函 ( 格 式 文 件 详 见 响 应 文 件 范 本 ) ; 或 提 供 承 诺 书 , 格 式 自 拟 。 2 . 5 .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违 法 违 规 记 录 : 具 体 要 求 : 提 供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格 式 文 件 详 见 响 应 文 件 范 本 ) ; 2 . 6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 1 ) 供 应 商 须 承 诺 :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 w w . c c g p . g o v . c n ) 等 渠 道 查 询 中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中 , 如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中 的 供 应 商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 并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及 后 果 。 ( 格 式 文 件 详 见 响 应 文 件 范 本 ) ; 2 . 7 . 具 有 有 效 的 地 质 灾 害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或 监 理 乙 级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资 质 . 2 . 8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3 、 购 买 采 购 文 件 时 间 、 方 式 及 价 格 : 3 . 1 时 间 : 2 0 2 2 年 1 1 月 3 日 2 0 2 2 年 1 1 月 1 4 日 上 午 0 9 : 0 0 下 午 1 7 : 0 0 3 . 2 方 式 : 持 邀 请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参 加 的 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注 : 复 印 件 需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到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申 请 采 购 文 件 。 3 . 3 价 格 : 5 0 0 元 / 套 , 采 购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 4 、 投 标 保 证 金 : 1 0 0 0 . 0 0 元 ( 以 现 金 方 式 交 纳 或 从 公 司 基 本 帐 户 转 出 ) 。 5 、 供 应 商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2 0 2 2 年 1 1 月 1 5 日 1 0 : 3 0 6 、 开 标 时 间 : 2 0 2 2 年 1 1 月 1 5 日 1 0 : 3 0 7 、 开 标 地 点 : 贵 阳 恒 大 文 化 旅 游 城 高 层 区 ( 德 祥 ) 8 栋 2 1 0 4 号 1 6 ~ 2 0 号 采 购 人 : 铜 仁 市 万 山 区 自 然 资 源 局 本 级 详 细 地 址 : 贵 州 省 铜 仁 市 万 山 区 万 山 区 产 业 园 3 号 楼 三 楼 联 系 人 : 段 红 英                       电       话 : 1 5 1 2 1 6 2 0 6 5 2 代 理 机 构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详 细 地 址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苗 族 侗 族 自 治 州 凯 里 市 凯 里 市 农 机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栋 三 楼 联 系 人 : 杨 胜 沐                       电       话 : 1 5 7 7 2 5 2 9 6 5 1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 0 2 2 年 1 1 月 3 日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招 标 公 告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山 区 文 件 采 购 提 供 投 标 具 有 违 法 记 录 2 0 2 2 年 黔 东 南 州 疾 控 中 心 分 子 生 物 实 验 室 安 全 柜 采 购 项 目 ( A 包 ) 采 购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 2 0 2 2 0 9 1 5 一 、 项 目 基 本 信 息 项 目 名 称 : 黔 东 南 州 疾 控 中 心 分 子 生 物 实 验 室 安 全 柜 采 购 项 目 ( A 包 ) 项 目 编 号 : Y F H C G J T 2 0 2 2 0 2 2 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谈 判 项 目 序 列 号 : / 采 购 主 要 内 容 : 黔 东 南 州 疾 控 中 心 分 子 生 物 实 验 室 安 全 柜 采 购 项 目 ( A 包 ) 采 购 数 量 : 1 项 预 算 金 额 : 1 6 0 0 0 0 . 0 0 元 最 高 限 价 : 1 6 0 0 0 0 . 0 0 元 本 项 目 ( 是 / 否 )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否 二 、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1 . 一 般 资 格 要 求 ( 1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提 供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 2 )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提 供 书 面 声 明 函 ; ( 3 ) 供 应 商 须 承 诺   :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 w w . c c g p . g o v . c n ) 等 渠 道 查 询 中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中 , 如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中 的 供 应 商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 并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及 后 果 ; ( 4 ) 投 标 人 为 制 造 商 的 须 提 供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许 可 证 , 投 标 人 为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 ( 有 效 期 内 ) 或 备 案 证 明 ( 经 营 范 围 需 覆 盖 属 于 医 疗 器 械 投 标 产 品 ) ; ( 5 ) 法 定 代 表 人 到 场 需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 受 委 托 者 到 场 需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受 委 托 者 身 份 证 。 ( 6 )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制 造 商 或 国 内 总 代 理 对 此 项 目 的 授 权 书 注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请 提 供 上 述 材 料 文 件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一 份 至 代 理 机 构 留 存 备 案 。 2 . 特 殊 资 格 要 求 : 无 3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三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 2 0 2 2 0 9 1 5   0 9 : 0 0 : 0 0 至   2 0 2 2 0 9 1 9     1 7 : 0 0 : 0 0 ( 提 供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 每 天 上 午 0 9 : 0 0 至 1 2 : 0 0   , 下 午 1 4 : 3 0 至 1 7 : 0 0 (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地 点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贵 州 省 凯 里 市 凯 开 大 道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栋 3 0 6 室 ) 获 取 方 式 : 现 场 获 取 文 件 售 价 : 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电 子 文 档 ) 投 标 保 证 金 额 ( 元 ) : 0 . 0 0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时 间 : 2 0 2 2 0 9 1 5   0 9 : 0 0 : 0 0 至 2 0 2 2 0 9 2 0     1 4 : 3 0 : 0 0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方 式 : 对 公 转 账 方 式 缴 纳 开 户 单 位 名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贵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黔 东 南 分 行 开 户 账 号 : 0 5 0 9 0 0 1 3 0 0 0 0 0 0 8 6 四 、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2 0 2 2 0 9   2 0     1 4 : 3 0 : 0 0 ( 北 京 时 间 ) ( 从 磋 商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供 应 商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不 得 少 于 1 0 日 ; 从 谈 判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供 应 商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不 得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 从 询 价 通 知 书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供 应 商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不 得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 地 点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贵 州 省 凯 里 市 凯 开 大 道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栋 3 0 6 室 ) ) 五 、 开 启 时 间 : 2 0 2 2 0 9 2 0   1 4 : 3 0 : 0 0 地 点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贵 州 省 凯 里 市 凯 开 大 道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栋 3 0 6 室 ) 六 、 公 告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七 、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1 . 根 据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 2 0 2 0 〕 4 6 号 规 定 本 项 目 是 否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是 2 . 本 项 目 属 于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供 应 商 需 属 于 中 小 企 业 方 可 参 与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 3 .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格 式 附 后 ) , 不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的 视 为 不 属 于 中 小 企 业 , 拒 绝 投 标 。 P P P 项 目 : 否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 服 务 和 安 全 要 求 : 具 体 技 术 要 求 、 服 务 要 求 详 见 谈 判 文 件 。 交 货 地 点 或 服 务 地 点 :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 其 他 事 项 ( 如 样 品 提 交 、 现 场 踏 勘 等 ) :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交 货 时 间 或 服 务 时 间 : 1 0 日 历 天 八 、 对 本 次 招 标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 、 采 购 人 信 息 采 购 单 位 名 称 : 黔 东 南 苗 族 侗 族 自 治 州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项 目 联 系 人 :     潘 春 光 地 点 : 凯 里 市 联 系 电 话 :   0 8 5 5 8 2 7 7 0 2 3 2 、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 如 有 ) 代 理 全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杨 光 德 地 址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贵 州 省 凯 里 市 凯 开 大 道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栋 3 0 6 室 ) 联 系 方 式 : 0 8 5 5 8 5 7 4 8 1 9 3 、 项 目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 杨 光 德 电 话 : 0 8 5 5 8 5 7 4 8 1 9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招 标 公 告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采 购 项 目 0 0 文 件 投 标 供 应 商 提 供 贵 州 咨 询 黔 东 南 州 疾 控 中 心 实 验 室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 2 0 2 2 0 9 1 5 一 、 项 目 基 本 信 息 项 目 名 称 : 黔 东 南 州 疾 控 中 心 实 验 室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Y F H C G J T 2 0 2 2 0 2 8 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谈 判 项 目 序 列 号 : / 采 购 主 要 内 容 : 黔 东 南 州 疾 控 中 心 实 验 室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数 量 : 1 项 预 算 金 额 : 4 9 8 5 0 0 . 0 0 元 最 高 限 价 : 4 9 8 5 0 0 . 0 0 元 本 项 目 ( 是 / 否 )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否 二 、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1 . 一 般 资 格 要 求 ( 1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提 供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 如 多 证 合 一 的 只 需 提 供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营 业 执 照 ) ; ( 2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制 度 : 提 供 2 0 2 2 年 度 任 意 一 个 月 内 报 名 单 位 的 完 税 凭 证 或 税 款 缴 纳 凭 证 或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盖 章 的 纳 税 申 报 表 ; 企 业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材 料 ( 以 企 业 所 在 地 社 保 局 盖 章 确 认 ; 2 0 2 0 年 或 2 0 2 1 年 度 经 第 三 方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财 务 报 告 ) ; 新 成 立 的 公 司 出 具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材 料 ( 3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提 供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自 行 承 诺 ) ; ( 4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且 还 在 执 行 期 的 供 应 商 , 拒 绝 其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渠 道 为 信 用 中 国 网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 w w . c c g p . g o v . c n ) , 查 询 时 间 为 获 取 文 件 之 日 至 开 标 前 一 天 的 任 意 时 间 , 提 供 查 询 记 录 截 图 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鲜 章 ( 5 )   投 标 人 为 制 造 商 的 须 提 供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许 可 证 , 投 标 人 为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 ( 有 效 期 内 ) 或 备 案 证 明 ( 经 营 范 围 需 覆 盖 属 于 医 疗 器 械 投 标 产 品 ) ; ( 6 )   法 定 代 表 人 到 场 需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 受 委 托 者 到 场 需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受 委 托 者 身 份 证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受 委 托 者 到 场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 须 提 供 近 三 个 月 内 本 单 位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材 料 ) 。 注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请 提 供 上 述 材 料 文 件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一 份 至 代 理 机 构 留 存 备 案 。 2 . 特 殊 资 格 要 求 : 无 3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三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 2 0 2 2 0 9   1 5     0 9 : 0 0 : 0 0 至   2 0 2 2   0 9   1 9       1 7 : 0 0 : 0 0 ( 提 供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 每 天 上 午 0 9 : 0 0 至 1 2 : 0 0   , 下 午 1 4 : 3 0 至 1 7 : 0 0 (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地 点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贵 州 省 凯 里 市 凯 开 大 道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栋 3 0 6 室 ) 获 取 方 式 : 现 场 获 取 文 件 售 价 : 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电 子 文 档 ) 投 标 保 证 金 额 ( 元 ) : 0 . 0 0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时 间 : 2 0 2 2 0 9 1 5     0 9 : 0 0 : 0 0 至 2 0 2 2   0 9 2 0     1 3 : 3 0 : 0 0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方 式 : 对 公 转 账 方 式 缴 纳 开 户 单 位 名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贵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黔 东 南 分 行 开 户 账 号 : 0 5 0 9 0 0 1 3 0 0 0 0 0 0 8 6 四 、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2 0 2 2 0 9 2 0     1 3 : 3 0 : 0 0 ( 北 京 时 间 ) ( 从 磋 商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供 应 商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不 得 少 于 1 0 日 ; 从 谈 判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供 应 商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不 得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 从 询 价 通 知 书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供 应 商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不 得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 地 点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贵 州 省 凯 里 市 凯 开 大 道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栋 3 0 6 室 ) ) 五 、 开 启 时 间 : 2 0 2 2 0 9 2 0     1 3 : 3 0 : 0 0 地 点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贵 州 省 凯 里 市 凯 开 大 道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栋 3 0 6 室 ) 六 、 公 告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七 、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1 . 根 据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 2 0 2 0 〕 4 6 号 规 定 本 项 目 是 否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是 2 . 本 项 目 属 于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供 应 商 需 属 于 中 小 企 业 方 可 参 与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 3 .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格 式 附 后 ) , 不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的 视 为 不 属 于 中 小 企 业 , 拒 绝 投 标 。 P P P 项 目 : 否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 服 务 和 安 全 要 求 : 具 体 技 术 要 求 、 服 务 要 求 详 见 谈 判 文 件 。 交 货 地 点 或 服 务 地 点 :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 其 他 事 项 ( 如 样 品 提 交 、 现 场 踏 勘 等 ) :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交 货 时 间 或 服 务 时 间 :   签 订 合 同 后 1 0 个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交 货 并 验 收 合 格 八 、 对 本 次 招 标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 、 采 购 人 信 息 采 购 单 位 名 称 : 黔 东 南 苗 族 侗 族 自 治 州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项 目 联 系 人 :     潘 春 光 地 点 : 凯 里 市 联 系 电 话 :   0 8 5 5 8 2 7 7 0 2 3 2 、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 如 有 ) 代 理 全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杨 光 德 地 址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贵 州 省 凯 里 市 凯 开 大 道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栋 3 0 6 室 ) 联 系 方 式 : 0 8 5 5 8 5 7 4 8 1 9 3 、 项 目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 杨 光 德 电 话 : 0 8 5 5 8 5 7 4 8 1 9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招 标 公 告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采 购 0 0 文 件 项 目 提 供 投 标 贵 州 咨 询 工 程 项 目 黔 东 南 州 疾 控 中 心 实 验 室 水 质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公 示 发 布 时 间 : 2 0 2 2 0 9 1 5 一 、 项 目 基 本 信 息 项 目 名 称 : 黔 东 南 州 疾 控 中 心 实 验 室 水 质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Y F H C G J T 2 0 2 2 0 2 7 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谈 判 项 目 序 列 号 : / 采 购 主 要 内 容 : 黔 东 南 州 疾 控 中 心 实 验 室 水 质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数 量 : 1 项 预 算 金 额 : 1 4 9 4 0 0 . 0 0 元 最 高 限 价 : 1 4 9 4 0 0 . 0 0 元 本 项 目 ( 是 / 否 )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否 二 、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1 . 一 般 资 格 要 求 1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提 供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 如 多 证 合 一 的 只 需 提 供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营 业 执 照 ) ;   2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制 度 : 提 供 近 三 个 月 内 报 名 单 位 的 完 税 凭 证 或 税 款 缴 纳 凭 证 或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盖 章 的 纳 税 申 报 表 ; 企 业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材 料 ( 以 企 业 所 在 地 社 保 局 盖 章 确 认 ; 2 0 2 0 年 或 2 0 2 1 年 度 经 第 三 方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   3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提 供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自 行 承 诺 书 ;   4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提 供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自 行 承 诺 )   5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且 还 在 执 行 期 的 供 应 商 , 拒 绝 其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渠 道 为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 w w . c c g p . g o v . c n ) , 查 询 时 间 为 获 取 文 件 之 日 至 开 标 前 一 天 的 任 意 时 间 , 提 供 查 询 记 录 截 图 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鲜 章 。   6 . 法 定 代 表 人 到 场 需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 受 委 托 者 到 场 需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受 委 托 者 身 份 证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受 委 托 者 到 场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 须 提 供 近 三 个 月 内 本 单 位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材 料 ) 。   注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请 提 供 上 述 材 料 文 件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一 份 至 代 理 机 构 留 存 备 案 。 2 . 特 殊 资 格 要 求 : 无 3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三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 2 0 2 2 0 9   1 5     0 9 : 0 0 : 0 0 至   2 0 2 2   0 9   1 9       1 7 : 0 0 : 0 0 ( 提 供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 每 天 上 午 0 9 : 0 0 至 1 2 : 0 0   , 下 午 1 4 : 3 0 至 1 7 : 0 0 (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地 点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贵 州 省 凯 里 市 凯 开 大 道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栋 3 0 6 室 ) 获 取 方 式 : 现 场 获 取 文 件 售 价 : 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电 子 文 档 ) 投 标 保 证 金 额 ( 元 ) : 0 . 0 0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时 间 : 2 0 2 2 0 9 1 5     0 9 : 0 0 : 0 0 至 2 0 2 2   0 9 2 0     1 4 : 0 0 : 0 0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方 式 : 对 公 转 账 方 式 缴 纳 开 户 单 位 名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贵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黔 东 南 分 行 开 户 账 号 : 0 5 0 9 0 0 1 3 0 0 0 0 0 0 8 6 四 、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2 0 2 2 0 9 2 0     1 4 : 0 0 : 0 0 ( 北 京 时 间 ) ( 从 磋 商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供 应 商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不 得 少 于 1 0 日 ; 从 谈 判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供 应 商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不 得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 从 询 价 通 知 书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供 应 商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不 得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 地 点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贵 州 省 凯 里 市 凯 开 大 道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栋 3 0 6 室 ) ) 五 、 开 启 时 间 : 2 0 2 2 0 9 2 0     1 4 : 0 0 : 0 0 地 点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贵 州 省 凯 里 市 凯 开 大 道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栋 3 0 6 室 ) 六 、 公 告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七 、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1 . 根 据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 2 0 2 0 〕 4 6 号 规 定 本 项 目 是 否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是 2 . 本 项 目 属 于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供 应 商 需 属 于 中 小 企 业 方 可 参 与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 3 .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格 式 附 后 ) , 不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的 视 为 不 属 于 中 小 企 业 , 拒 绝 投 标 。 P P P 项 目 : 否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 服 务 和 安 全 要 求 : 具 体 技 术 要 求 、 服 务 要 求 详 见 谈 判 文 件 。 交 货 地 点 或 服 务 地 点 :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 其 他 事 项 ( 如 样 品 提 交 、 现 场 踏 勘 等 ) :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交 货 时 间 或 服 务 时 间 : 1 0 日 历 天 八 、 对 本 次 招 标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 、 采 购 人 信 息 采 购 单 位 名 称 : 黔 东 南 苗 族 侗 族 自 治 州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项 目 联 系 人 : 潘 春 光 地 点 : 凯 里 市 联 系 电 话 :   0 8 5 5 8 2 7 7 0 2 3 2 、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 如 有 ) 代 理 全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杨 光 德 地 址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贵 州 省 凯 里 市 凯 开 大 道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栋 3 0 6 室 ) 联 系 方 式 : 0 8 5 5 8 5 7 4 8 1 9 3 、 项 目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 杨 光 德 电 话 : 0 8 5 5 8 5 7 4 8 1 9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招 标 公 告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采 购 0 0 文 件 项 目 提 供 投 标 贵 州 咨 询 工 程 项 目 黄 平 县 野 洞 河 镇 精 品 水 果 种 植 基 地 项 目 ( 采 购 果 苗 、 肥 料 )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 2 0 2 2 0 9 1 5 一 、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编 号 : Y F H C G J T 2 0 2 2 0 2 1         项 目 名 称 : 黄 平 县 野 洞 河 镇 精 品 水 果 种 植 基 地 项 目 ( 采 购 果 苗 、 肥 料 ) 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谈 判         项 目 序 列 号 : Z F C G 2 0 2 2 0 9 1 4 0 0 3         预 算 金 额 ( 元 ) : 7 3 8 0 0 0         最 高 限 价 ( 元 ) : /         采 购 需 求 :               标 项 名 称 :   黄 平 县 野 洞 河 镇 精 品 水 果 种 植 基 地 项 目 ( 采 购 果 苗 、 肥 料 )       数 量 :   1       预 算 金 额 ( 元 ) :   7 3 8 0 0 0         单 位 :   批       简 要 规 格 描 述 :   黄 平 县 野 洞 河 镇 精 品 水 果 种 植 基 地 项 目 ( 采 购 果 苗 、 肥 料 ) , 详 见 清 单 。       备 注 :         合 同 履 约 期 限 : 标 项 1 , 1 年 ( 3 6 5 日 历 天 )           本 项 目 ( 否 )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二 、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       1 . 满 足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2 .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标 项 1 : 供 应 商 为 中 小 企 业 / 小 微 企 业           3 . 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标 项 1 : ① 本 项 目 采 用 网 上 获 取 文 件 。 注 册 入 库 需 知 : 尚 未 注 册 入 库 的 交 易 主 体 请 登 陆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 ( h t t p : / / g g z y j y z x . q d n . g o v . c n ) , 点 击 “ 用 户 注 册 ” 进 行 信 息 入 库 注 册 ( 操 作 流 程 详 见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 门 户 网 站 “ 信 息 入 库 管 理 平 台 → 企 业 ( 其 他 组 织 ) 信 息 入 库 办 理 操 作 指 南 或 自 然 人 信 息 入 库 办 理 操 作 指 南 ” 信 息 入 库 咨 询 电 话 0 8 5 5 8 6 8 5 6 1 9 / 8 6 8 5 6 1 7 ) , 信 息 入 库 核 验 通 过 后 , 办 理 C A 数 字 证 书 即 可 登 录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 开 展 招 投 标 及 竞 买 业 务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现 场 获 取 文 件 , 如 因 未 注 册 而 导 致 不 能 参 加 本 项 目 获 取 文 件 的 交 易 主 体 , 后 果 自 行 承 担 。 注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内 不 受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 每 天 上 午 0 9 : 0 0 : 0 0 至 1 2 : 0 0 : 0 0 , 下 午 1 4 : 3 0 : 0 0 至 1 7 : 0 0 : 0 0 (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的 限 制 。 ② 该 项 目 采 用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交 易 , 采 取 电 子 文 件 投 标 , 方 式 为 线 上 递 交 ( 具 体 递 交 方 式 详 见 采 购 文 件 ) , 请 各 供 应 商 下 载 专 业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 ③ 投 标 工 具 下 载 地 址 : h t t p : / / g g z y j y z x . q d n . g o v . c n / z x h d / z l x z / 2 0 2 1 0 6 / t 2 0 2 1 0 6 1 0 _ 6 8 4 7 8 7 5 5 . h t m l ④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操 作 手 册 地 址 : h t t p : / / g g z y j y z x . q d n . g o v . c n / z x h d / z l x z / 2 0 2 0 0 9 / t 2 0 2 0 0 9 1 1 _ 6 3 0 9 1 9 9 4 . h t m l ⑤ 本 项 目 采 用 不 见 面 开 标 , 供 应 商 不 需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 于 开 标 时 间 前 根 据 《 黔 东 南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非 招 标 项 目 操 作 指 南 》 的 要 求 确 保 自 己 的 电 脑 环 境 、 C A 锁 、 网 络 等 状 况 良 好 ,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 完 成 在 线 递 交 投 标 ( 响 应 ) 文 件 、 在 线 签 到 、 在 线 解 密 等 工 作 。 因 供 应 商 自 身 软 硬 件 配 各 不 齐 或 网 络 故 障 等 原 因 , 导 致 未 能 完 成 在 线 签 到 、 在 线 解 密 , 未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 由 供 应 商 自 身 承 担 相 关 后 果 。 ⑥ 供 应 商 应 及 时 登 录 “ 黔 东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办 事 指 南 → 下 载 中 心 ” 学 习 “ 《 黔 东 南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非 招 标 项 目 操 作 指 南 》 , 并 提 前 做 好 有 关 设 各 配 置 安 装 调 试 工 作 , 技 术 部 电 话 0 8 5 5 8 6 8 5 6 5 1 。 ”           三 、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时 间 : 2 0 2 2 年 0 9 月 1 6 日 至 2 0 2 2 年 0 9 月 2 1 日 , 每 天 上 午 0 8 : 0 0 至 1 2 : 0 0 , 下 午 1 3 : 3 0 至 1 7 : 0 0 (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地 点 : 黔 东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h t t p : / / 1 1 7 . 1 8 7 . 1 0 2 . 2 8 : 8 0 9 1 / T P B i d d e r / m e m b e r L o g i n ) 下 载           方 式 : 无           售 价 ( 元 ) : 0 . 0 0 0 0 0 0           四 、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2 0 2 2 年 0 9 月 2 2 日 1 4 : 3 0 ( 北 京 时 间 )           地 点 : h t t p : / / 3 6 . 1 3 7 . 4 5 . 7 : 9 0 / T P B i d d e r F Z           五 、 响 应 文 件 开 启       开 启 时 间 : 2 0 2 2 年 0 9 月 2 2 日 1 4 : 3 0 ( 北 京 时 间 )           地 点 : 黔 东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六 、 公 告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       七 、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采 购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按 财 库 〔 2 0 2 0 〕 4 6 号 文 、 黔 财 采 〔 2 0 1 4 〕 1 5 号 文 、 黔 财 采 〔 2 0 1 7 〕 6 号 文 、 财 库 〔 2 0 1 7 〕 1 4 1 号 、 财 库 〔 2 0 1 9 〕 2 7 号 、 财 库 〔 2 0 1 4 〕 6 8 号 及 财 政 部 印 发 “ 关 于 印 发 节 能 产 品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 的 通 知 ” 文 件 执 行 。       八 、 凡 对 本 次 招 标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 . 采 购 人 信 息               名 称 : 黄 平 县 野 洞 河 镇 人 民 政 府               地 址 : 黄 平 县 野 洞 河 镇 仁 里 村 机 关 组               联 系 方 式 : 1 5 1 8 5 7 4 0 3 3 0               2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名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苗 族 侗 族 自 治 州 凯 里 市 五 金 机 电 大 市 场 1 7 栋 3 0 6               联 系 方 式 : 1 8 2 8 5 1 0 9 9 8 1               3 . 项 目 联 系 方 式       项 目 联 系 人 : 李 菊       电 话 : 1 8 2 8 5 1 0 9 9 8 1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招 标 公 告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采 购 项 目 文 件 0 0 信 息 入 库 投 标 黔 东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黎 平 县 双 江 镇 2 0 2 2 年 中 央 第 一 批 衔 接 资 金 省 级 示 范 村 水 渠 建 设 项 目 采 购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 2 0 2 2 0 7 1 4 黎 平 县 双 江 镇 2 0 2 2 年 中 央 第 一 批 衔 接 资 金 省 级 示 范 村 水 渠 建 设 项 目 采 购 公 告 项 目 概 况 黎 平 县 双 江 镇 2 0 2 2 年 中 央 第 一 批 衔 接 资 金 省 级 示 范 村 水 渠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项 目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在 黔 东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h t t p : / / 1 1 7 . 1 8 7 . 1 0 2 . 2 8 : 8 0 9 1 / T P B i d d e r / m e m b e r L o g i n ) 下 载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 并 于 ( 北 京 时 间 2 0 2 2 年 0 7 月 2 6 日 1 0 时 3 0 分 )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一 、 项 目 基 本 信 息 项 目 名 称 : 黎 平 县 双 江 镇 2 0 2 2 年 中 央 第 一 批 衔 接 资 金 省 级 示 范 村 水 渠 建 设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q d n z f c g 2 0 2 2 0 7 0 7 0 0 8 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 项 目 序 列 号 : / 采 购 主 要 内 容 : 黎 平 县 双 江 镇 2 0 2 2 年 中 央 第 一 批 衔 接 资 金 省 级 示 范 村 水 渠 建 设 项 目 , 详 见 《 采 购 文 件 》 采 购 数 量 : 1 批 预 算 金 额 : 7 5 0 0 0 0 . 0 0 元 最 高 限 价 : 7 5 0 0 0 0 . 0 0 元 本 项 目 ( 是 / 否 )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否 二 、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一 般 资 格 要 求 : ( 1 )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 ( 2 )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 或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 ( 3 ) 资 质 要 求 : 具 备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 4 ) 建 造 师 资 格 要 求 : 具 备 建 造 师 证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上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 ; ( 5 )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 6 ) 提 供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 ( 7 ) 根 据 财 政 部 财 库 ( 2 0 1 6 ) 1 2 5 号 通 知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且 还 在 执 行 期 的 供 应 商 , 拒 绝 其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渠 道 为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 w w . c c g p . g o v . c n ) 。 查 询 时 间 为 发 布 本 项 目 公 告 之 日 起 至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任 一 时 间 段 , 投 标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信 用 查 询 记 录 截 图 并 加 盖 公 章 。 ( 8 )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1 . 根 据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 2 0 2 0 〕 4 6 号 规 定 本 项 目 是 否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是 2 . 本 项 目 属 于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供 应 商 需 属 于 中 小 企 业 方 可 参 与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 3 .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格 式 附 后 ) , 不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的 视 为 不 属 于 中 小 企 业 , 拒 绝 投 标 。 特 殊 资 格 要 求 : 1 . 本 项 目 采 用 网 上 获 取 文 件 。 注 册 入 库 需 知 : 尚 未 注 册 入 库 的 交 易 主 体 请 登 陆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 ( h t t p : / / g g z y j y z x . q d n . g o v . c n / ) , 点 击 “ 统 一 注 册 平 台 ” 进 行 信 息 入 库 注 册 ( 信 息 入 库 咨 询 电 话 0 8 5 5 8 6 8 5 6 1 9 / 8 6 8 5 6 1 7 ) , 信 息 入 库 核 验 通 过 后 , 办 理 C A 数 字 证 书 即 可 登 录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 开 展 招 投 标 及 竞 买 业 务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现 场 获 取 文 件 , 如 因 未 注 册 而 导 致 不 能 参 加 本 项 目 获 取 文 件 的 交 易 主 体 , 后 果 自 行 承 担 。 2 、 该 项 目 采 用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交 易 , 采 取 电 子 文 件 投 标 , 方 式 为 线 上 递 交 ( 具 体 递 交 方 式 详 见 采 购 文 件 ) , 请 各 供 应 商 下 载 专 业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 投 标 工 具 下 载 地 址 : h t t p s : / / d o w n l o a d . b q p o i n t . c o m / d o w n l o a d / d o w n l o a d d e t a i l . h t m l ? S o u r c e F r o m = Z t b v a r p a r a m s = ; v a r v i d e o = [ v i d e o U r l + v i d e o / m p 4 ] ; C K o b j e c t . e m b e d ( h t t p : / / t v . g o g . c n / c k p l a y e r / c k p l a y e r . s w f , I d , c k p l a y e r _ a 1 , 1 0 0 % , 1 0 0 % , t r u e , f l a s h v a r s , v i d e o , p a r a m s ) ; } v a r I D s = 0 ; 一 、 项 目 信 息 项 目 名 称 : 天 柱 县 2 0 2 2 年 县 级 特 色 田 园 乡 村 振 兴 示 范 点 建 设 项 目 ( 远 口 镇 清 云 村 ) ( 二 次 ) 项 目 编 号 : q d n z f c g 2 0 2 2 0 7 2 0 0 0 7 项 目 序 列 号 : / 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谈 判 二 、 中 标 ( 成 交 ) 信 息 序 号 中 标 供 应 商 中 标 供 应 商 地 址 主 要 中 标 内 容 中 标 金 额 ( 元 ) 1 贵 州 鑫 腾 安 晟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天 柱 县 邦 洞 街 道 灯 塔 村 杨 二 湾 天 柱 县 2 0 2 2 年 县 级 特 色 田 园 乡 村 振 兴 示 范 点 建 设 项 目 ( 远 口 镇 清 云 村 ) ( 二 次 ) 1 9 9 5 2 7 2 . 6 4 P P P 项 目 : 否 三 、 公 告 期 限 时 间 : 2 0 2 2 年 0 8 月 0 3 日 至 2 0 2 2 年 0 8 月 0 4 日 四 、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及 金 额 参 照 《 贵 州 省 物 价 局 和 贵 州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降 低 部 分 建 设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黔 价 房 【 2 0 1 1 】 6 9 号 的 规 定 计 费 后 下 浮 5 % ,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中 标 方 收 取 。 收 费 金 额 : 1 . 5 万 元 五 、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 / 采 购 日 期 : 2 0 2 2 0 7 2 6 定 标 日 期 : 2 0 2 2 0 8 0 2 评 审 时 间 : 2 0 2 2 0 8 0 2 评 审 地 点 : 黔 东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评 审 委 员 会 名 单 : 杨 云 霞 、 刘 志 群 、 王 霖 翔 项 目 用 途 、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及 合 同 履 行 日 期 : 9 0 日 历 天 书 面 推 荐 供 应 商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采 购 人 和 评 审 专 家 推 荐 意 见 : 无 六 、 凡 对 本 次 公 告 内 容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 、 采 购 人 信 息 名 称 : 天 柱 县 远 口 镇 人 民 政 府 项 目 联 系 人 : 唐 冬 冬 地 址 : 天 柱 县 远 口 镇 联 系 方 式 : 1 5 0 8 5 2 2 9 4 5 7 2 、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代 理 全 称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李 菊 地 址 : 凯 里 市 五 金 机 电 市 场 1 7 栋 3 0 6 室 联 系 方 式 : 1 8 2 8 5 1 0 9 9 8 1 3 、 项 目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 李 菊 联 系 方 式 : 1 8 2 8 5 1 0 9 9 8 1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中 标 / 流 标 公 告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2 0 2 2 年 中 标 采 购 项 目 天 柱 县 评 审 代 理 信 息 收 费 暂 时 没 有 内 容 信 息 显 示 请 先 在 网 站 后 台 添 加 数 据 记 录 。 【 1 1 月 2 8 日 】 台 江 经 济 开 发 区 一 期 廉 租 房 及 三 期 公 租 房 水 管 道 衔 接 工 程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发 布 时 间 : 2 0 1 9 1 1 2 8 1 、 项 目 名 称 : 台 江 经 济 开 发 区 一 期 廉 租 房 及 三 期 公 租 房 水 管 道 衔 接 工 程 2 、 项 目 编 号 : Y F H — C G 2 0 1 9 0 5 3 3 、 公 示 期 限 ( 不 少 于 2 个 工 作 日 ) : 2 0 1 9 1 1 2 8 — 2 0 1 9 1 1 2 9 4 、 采 购 预 算 : 2 8 4 , 2 0 0 元 5 、 最 高 限 价 : 2 8 4 , 2 0 0 元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行 业 规 范 作 者 : 来 源 : 【 1 1 月 2 8 日 】 台 江 经 济 开 发 区 一 期 廉 租 房 及 三 期 公 租 房 污 水 泵 房 建 设 工 程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发 布 时 间 : 2 0 1 9 1 1 2 8 1 、 项 目 名 称 : 台 江 经 济 开 发 区 一 期 廉 租 房 及 三 期 公 租 房 污 水 泵 房 建 设 工 程 2 、 项 目 编 号 : Y F H — C G 2 0 1 9 0 5 4 3 、 公 示 期 限 ( 不 少 于 2 个 工 作 日 ) : 2 0 1 9 1 1 2 8 — 2 0 1 9 1 1 2 9 4 、 采 购 预 算 : 4 5 5 , 5 0 0 元 5 、 最 高 限 价 : 4 5 5 , 5 0 0 元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行 业 规 范 作 者 : 来 源 : 【 1 1 月 2 8 日 】 台 江 经 济 开 发 区 一 期 廉 租 房 及 三 期 公 租 房 化 粪 池 建 设 工 程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发 布 时 间 : 2 0 1 9 1 1 2 8 1 、 项 目 名 称 : 台 江 经 济 开 发 区 一 期 廉 租 房 及 三 期 公 租 房 化 粪 池 建 设 工 程 2 、 项 目 编 号 : Y F H — C G 2 0 1 9 5 1 3 、 公 示 期 限 ( 不 少 于 2 个 工 作 日 ) : 2 0 1 9 1 1 2 8 — 2 0 1 9 1 1 2 9 4 、 采 购 预 算 : 8 9 0 , 8 0 0 元 5 、 最 高 限 价 : 8 9 0 , 8 0 0 元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行 业 规 范 作 者 : 来 源 : 【 1 1 月 2 8 日 】 台 江 县 经 济 开 发 区 一 期 廉 租 房 及 三 期 公 租 房 配 电 新 建 工 程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发 布 时 间 : 2 0 1 9 1 1 2 8 1 、 项 目 名 称 : 台 江 县 经 济 开 发 区 一 期 廉 租 房 及 三 期 公 租 房 配 电 新 建 工 程 2 、 项 目 编 号 : Y F H C G 2 0 1 9 0 5 2 3 、 公 示 期 限 ( 不 少 于 2 个 工 作 日 ) : 2 0 1 9 1 1 2 8 — 2 0 1 9 1 1 2 9 4 、 采 购 预 算 : 1 , 3 4 0 , 0 0 0 元 5 、 最 高 限 价 : 1 , 3 4 0 , 0 0 0 元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行 业 规 范 作 者 : 来 源 : 【 1 1 月 2 8 日 】 黔 东 南 州 工 业 学 校 省 级 精 准 扶 贫 基 地 ( 数 控 及 特 种 作 业 ) 实 训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发 布 时 间 : 2 0 1 9 1 1 2 8 1 、 项 目 名 称 : 黔 东 南 州 工 业 学 校 省 级 精 准 扶 贫 基 地 ( 数 控 及 特 种 作 业 ) 实 训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2 、 项 目 编 号 : Y F H C G ( 采 ) 2 0 1 9 0 1 6 3 、 公 示 期 限 ( 不 少 于 2 个 工 作 日 ) : 2 0 1 9 1 1 2 8 — 2 0 1 9 1 1 2 9 4 、 采 购 预 算 : 1 , 8 0 0 , 0 0 0 元 5 、 最 高 限 价 : 1 , 8 0 0 , 0 0 0 元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行 业 规 范 作 者 : 来 源 : 【 1 1 月 1 9 日 】 河 滨 休 闲 公 园 一 期 结 算 审 计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发 布 时 间 : 2 0 1 9 1 1 1 9 1 、 项 目 名 称 : 河 滨 休 闲 公 园 一 期 结 算 审 计 2 、 项 目 编 号 : Y F H 2 0 1 9 5 7 3 、 公 示 期 限 ( 不 少 于 2 个 工 作 日 ) : 2 0 1 9 1 1 1 9 — 2 0 1 9 1 1 2 0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行 业 规 范 作 者 : 来 源 : 【 1 1 月 1 9 日 】 施 秉 县 2 0 1 7 年 易 地 扶 贫 搬 迁 工 程 结 算 审 计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发 布 时 间 : 2 0 1 9 1 1 1 9 1 、 项 目 名 称 : 施 秉 县 2 0 1 7 年 易 地 扶 贫 搬 迁 工 程 结 算 审 计 2 、 项 目 编 号 : Y F H 2 0 1 9 5 6 3 、 公 示 期 限 ( 不 少 于 2 个 工 作 日 ) : 2 0 1 9 1 1 1 9 — 2 0 1 9 1 1 2 0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行 业 规 范 作 者 : 来 源 : 【 1 1 月 4 日 】 施 秉 县 马 号 镇 冰 溪 村 水 生 态 修 复 工 程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发 布 时 间 : 2 0 1 9 1 1 0 4 1 、 项 目 名 称 : 施 秉 县 马 号 镇 冰 溪 村 水 生 态 修 复 工 程 2 、 项 目 编 号 : Y F H C G 2 0 1 9 0 4 8 3 、 公 示 期 限 ( 不 少 于 2 个 工 作 日 ) : 2 0 1 9 1 0 3 0 — 2 0 1 9 1 0 3 1 4 、 采 购 预 算 : 1 , 8 6 4 , 7 0 0 元 5 、 最 高 限 价 : 1 , 8 6 4 , 7 0 0 元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行 业 规 范 作 者 : 来 源 : 黔 财 采 〔 2 0 1 8 〕 2 号 文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发 布 时 间 : 2 0 2 2 0 2 2 4 黔 财 采 〔 2 0 1 8 〕 2 号 文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信 息 来 源 : 资 产 管 理 处 发 布 日 期 : 2 0 1 9 0 1 1 5 发 布 作 者 : 资 产 管 理 处   浏 览 量 : 5 9 2 6 次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黔 财 采 〔 2 0 1 8 〕 2 号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 财 政 局 、 贵 安 新 区 管 委 会 财 政 局 , 仁 怀 市 、 威 宁 县 财 政 局 , 省 直 各 单 位 ,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为 贯 彻 落 实 新 修 订 的 《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 财 政 部 令 第 8 7 号 , 以 下 简 称 8 7 号 令 ) 、 《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 ( 财 政 部 令 第 9 4 号 , 以 下 简 称 9 4 号 令 ) 及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 《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告 管 理 办 法 》 等 相 关 规 定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 进 一 步 做 好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 一 ) 严 格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渠 道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告 管 理 办 法 》 、 《 财 政 部 关 于 做 好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 0 1 5 〕 1 3 5 号 ) 和 《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 0 1 7 〕 8 6 号 ) 要 求 , 加 大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 加 强 信 息 公 开 的 完 整 性 和 准 确 性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 w w . c c g p . g o v . c n ) 是 财 政 部 依 法 指 定 的 、 向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秘 书 处 备 案 的 唯 一 全 国 性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网 络 媒 体 , 贵 州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w w w . c c g p g u i z h o u . g o v . c n ) 是 其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 我 省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应 首 先 在 贵 州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发 布 ( 自 动 推 送 至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发 布 信 息 应 当 及 时 、 完 整 、 全 面 , 在 各 媒 体 发 布 的 信 息 不 一 致 时 , 以 在 贵 州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发 布 的 信 息 为 准 。 ( 二 ) 明 确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主 体 责 任 。 按 照 “ 谁 发 布 谁 负 责 ” 的 原 则 , 信 息 发 布 人 对 发 布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合 法 性 负 责 。 一 是 采 购 人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的 责 任 主 体 , 依 法 公 开 采 购 项 目 公 告 、 采 购 文 件 、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 采 购 结 果 和 采 购 合 同 等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 采 购 人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 应 在 委 托 协 议 中 明 确 信 息 公 开 的 相 关 事 项 和 权 责 , 在 发 布 前 审 核 公 告 内 容 , 进 行 确 认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二 是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及 时 完 整 公 开 投 诉 、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决 定 和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等 监 管 处 罚 信 息 。 ( 三 ) 建 立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制 度 。 按 照 《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和 履 约 验 收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 财 库 〔 2 0 1 6 〕 2 0 5 号 ) 相 关 要 求 , 加 强 采 购 需 求 管 理 , 在 采 购 公 告 发 布 前 , 应 当 将 采 购 需 求 在 贵 州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进 行 公 示 , 公 示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资 格 条 件 、 预 算 金 额 、 实 质 性 响 应 条 款 、 无 效 投 标 情 形 、 技 术 参 数 或 服 务 标 准 、 商 务 条 款 、 评 分 办 法 等 , 公 示 期 2 个 工 作 日 。 收 到 的 反 馈 意 见 确 属 合 理 合 法 的 , 应 当 在 制 定 采 购 文 件 时 采 纳 。 ( 四 ) 及 时 公 告 履 约 验 收 报 告 。 采 购 人 应 当 按 照 财 库 〔 2 0 1 6 〕 2 0 5 号 要 求 , 加 强 履 约 验 收 管 理 工 作 。 验 收 结 束 后 , 应 当 出 具 验 收 书 , 列 明 各 项 标 准 的 验 收 情 况 及 项 目 总 体 评 价 ,   于 验 收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验 收 双 方 共 同 签 署 的 验 收 报 告 在 贵 州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进 行 公 告 。     二 、 进 一 步 做 好 采 购 文 件 编 制 工 作 ( 一 ) 合 理 设 置 资 格 条 件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将 供 应 商 的 注 册 资 本 、 资 产 总 额 、 营 业 收 入 、 从 业 人 员 、 利 润 、 纳 税 额 等 规 模 条 件 作 为 资 格 要 求 或 者 评 审 因 素 , 评 审 因 素 中 如 有 业 绩 合 同 要 求 , 不 得 设 置 特 定 金 额 。 不 得 通 过 将 进 口 货 物 以 外 的 生 产 厂 家 授 权 、 承 诺 、 证 明 、 背 书 等 作 为 资 格 要 求 , 对 供 应 商 实 行 差 别 待 遇 或 歧 视 待 遇 。 设 定 的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应 当 与 采 购 项 目 的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相 适 应 , 国 务 院 已 明 令 取 消 或 下 放 至 行 业 协 会 的 资 质 认 证 , 政 府 部 门 已 禁 止 或 停 止 进 行 的 称 号 、 排 序 、 奖 项 等 内 容 不 得 作 为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 二 ) 合 理 设 置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 评 审 因 素 的 设 定 应 当 与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货 物 服 务 的 质 量 相 关 , 包 括 投 标 报 价 、 技 术 或 者 服 务 水 平 、 履 约 能 力 、 售 后 服 务 等 , 资 格 条 件 不 得 作 为 评 审 因 素 。 评 审 中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的 , 评 审 标 准 中 的 分 值 应 当 与 评 审 因 素 的 量 化 指 标 相 对 应 , 商 务 条 件 和 采 购 需 求 有 区 间 规 定 的 , 评 审 因 素 应 当 量 化 到 相 应 区 间 , 评 审 标 准 的 分 值 也 必 须 量 化 到 区 间 ( 不 得 以 优 、 良 、 中 、 差 等 模 糊 含 义 作 为 标 准 ) , 并 设 置 各 区 间 对 应 的 不 同 分 值 。 应 合 理 确 定 主 观 评 审 因 素 的 分 值 , 货 物 项 目 的 主 观 评 审 因 素 分 值 原 则 上 不 得 高 于 总 分 值 的 1 0 % , 服 务 项 目 的 主 观 评 审 因 素 分 值 原 则 上 不 得 高 于 总 分 值 的 1 5 % ,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确 需 提 高 主 观 评 审 因 素 分 值 的 , 须 报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后 合 理 确 定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每 项 评 审 因 素 的 评 审 结 果 应 当 说 明 具 体 理 由 及 合 理 性 。 技 术 、 服 务 等 标 准 统 一 的 货 物 服 务 项 目 , 应 当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进 行 评 审 。 ( 三 ) 合 理 设 置 样 品 要 求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一 般 不 得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样 品 , 仅 凭 书 面 方 式 不 能 准 确 描 述 采 购 需 求 或 者 需 要 对 样 品 进 行 主 观 判 断 以 确 认 是 否 满 足 采 购 需 求 等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评 审 结 束 后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通 过 对 样 品 进 行 检 测 改 变 评 审 结 果 。 中 标 、 成 交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样 品 , 应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保 管 、 封 存 , 并 作 为 履 约 验 收 的 参 考 。 ( 四 ) 合 理 确 定 核 心 产 品 。 非 单 一 产 品 采 购 项 目 , 采 购 人 应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构 成 、 产 品 价 格 比 重 等 合 理 因 素 确 定 核 心 产 品 , 并 在 采 购 文 件 中 载 明 。 三 、 进 一 步 做 好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 一 ) 明 确 资 格 性 审 查 职 责 。 以 招 标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的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按 照 8 7 号 令 依 法 履 行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职 责 , 不 能 委 托 评 标 委 员 会 代 行 资 格 审 查 职 责 。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代 理 协 议 中 明 确 具 体 履 行 的 责 任 主 体 , 按 协 议 内 容 开 展 工 作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以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的 , 谈 判 小 组 、 询 价 小 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应 按 照 《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 ( 财 政 部 令 第 7 4 号 , 以 下 简 称 7 4 号 令 ) 和 《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财 库 〔 2 0 1 4 〕 2 1 4 号 ) 的 规 定 , 做 好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记 录 。 ( 二 ) 规 范 资 格 审 查 程 序 。 招 标 中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在 开 标 结 束 后 , 在 评 标 开 始 前 完 成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 对 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 应 当 在 评 标 前 及 时 告 知 相 关 供 应 商 未 通 过 理 由 , 投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的 ,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复 核 , 资 格 审 查 及 复 核 记 录 作 为 采 购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留 档 备 查 。 四 、 进 一 步 做 好 项 目 评 审 管 理 工 作 ( 一 ) 重 新 评 审 情 形 。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符 合 重 新 评 审 条 件 的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8 7 号 令 、 7 4 号 令 和 财 库 〔 2 0 1 4 〕 2 1 4 号 的 规 定 组 织 重 新 评 审 , 不 需 经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 重 新 评 审 改 变 原 中 标 、 成 交 结 果 的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书 面 报 告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发 现 评 审 存 在 错 误 , 除 可 以 重 新 评 审 的 情 形 外 , 对 于 其 他 情 况 , 提 请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依 法 对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 二 ) 评 审 专 家 监 督 管 理 。 评 审 专 家 应 依 法 独 立 评 审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对 评 审 专 家 和 采 购 人 代 表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的 职 责 履 行 情 况 予 以 记 录 , 随 评 标 资 料 一 并 保 存 , 遇 有 重 大 事 项 及 时 报 告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发 现 评 审 专 家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应 当 依 法 处 理 , 并 通 报 给 贵 州 省 综 合 评 标 专 家 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采 购 人 代 表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书 面 通 报 其 所 属 单 位 作 出 处 理 。       ( 三 ) 采 购 人 代 表 的 委 托 。 采 购 人 委 托 代 表 参 加 评 标 委 员 会 ( 谈 判 小 组 、 磋 商 小 组 、 询 价 小 组 ) 的 , 应 当 出 具 单 位 授 权 函 , 采 购 人 代 表 为 非 采 购 人 本 单 位 正 式 员 工 的 , 应 当 予 以 说 明 , 并 注 明 其 具 体 单 位 信 息 、 姓 名 、 职 务 ( 职 称 ) 等 。 采 购 人 委 托 本 单 位 以 外 人 员 为 采 购 人 代 表 的 , 应 当 与 之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和 承 诺 书 , 并 在 中 标 ( 成 交 ) 公 告 中 将 该 采 购 人 代 表 姓 名 及 单 位 信 息 一 并 公 布 。 五 、 进 一 步 做 好 质 疑 投 诉 受 理 工 作 ( 一 ) 明 确 质 疑 主 体 。 提 出 质 疑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是 参 加 所 质 疑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 潜 在 供 应 商 已 依 法 获 取 其 可 质 疑 的 采 购 文 件 的 , 可 以 对 该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应 当 在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或 者 采 购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 ( 二 ) 质 疑 受 理 方 式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采 购 文 件 中 载 明 接 受 质 疑 函 方 式 、 联 系 部 门 、 联 系 电 话 和 通 讯 地 址 等 信 息 。 采 购 文 件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拒 收 质 疑 供 应 商 依 法 提 出 的 质 疑 函 , 应 在 收 到 质 疑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依 法 进 行 答 复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供 应 商 和 其 他 有 关 供 应 商 。 ( 三 )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受 理 供 应 商 投 诉 。 投 诉 实 行 实 名 制 , 供 应 商 可 以 通 过 现 场 递 交 投 诉 书 和 邮 寄 递 交 投 诉 书 的 方 式 依 法 投 诉 , 并 按 规 定 的 要 求 提 交 投 诉 书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投 诉 人 通 过 邮 寄 递 交 投 诉 书 方 式 进 行 投 诉 的 , 应 当 通 过 中 国 邮 政 速 递 物 流 ( E M S ) 进 行 邮 寄 , 并 配 合 财 政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现 场 身 份 确 认 , 以 确 保 其 投 诉 事 项 和 投 诉 请 求 为 投 诉 人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投 诉 人 拒 绝 配 合 依 法 调 查 , 未 提 供 证 据 、 依 据 和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的 , 相 应 事 项 视 为 投 诉 不 成 立 。 对 于 虚 假 、 恶 意 投 诉 ,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驳 回 , 将 其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并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 六 、 进 一 步 加 强 采 购 活 动 组 织 管 理 ( 一 ) 关 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问 题 。 各 地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是 为 市 场 主 体 、 社 会 公 众 、 行 政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提 供 综 合 服 务 的 机 构 , 不 得 违 法 插 手 、 干 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不 得 非 法 限 制 、 剥 夺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法 定 职 责 。 ( 二 ) 关 于 限 价 问 题 。 采 购 人 根 据 价 格 测 算 情 况 , 可 以 在 采 购 预 算 额 度 内 合 理 设 定 最 高 限 价 , 但 不 得 设 定 最 低 限 价 。 ( 三 ) 关 于 采 购 文 件 售 价 问 题 。 采 购 文 件 售 价 应 当 按 照 弥 补 制 作 、 邮 寄 成 本 的 原 则 确 定 , 不 得 高 于 人 民 币 3 0 0 元 , 采 购 文 件 中 的 清 单 、 附 件 、 图 纸 等 , 是 采 购 文 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不 得 单 独 售 卖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应 当 免 费 提 供 。       ( 四 ) 关 于 自 行 组 织 招 标 问 题 。 采 购 人 符 合 财 政 部 令 第 8 7 号 第 九 条 相 关 规 定 条 件 的 , 可 自 行 组 织 开 展 招 标 活 动 , 严 格 按 照 《 政 府 采 购 法 》 及 其 相 关 规 定 的 程 序 、 方 式 招 标 , 并 按 《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告 管 理 办 法 》 的 规 定 公 告 相 关 信 息 。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2 0 1 8 年 1 月 2 2 日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学 习 园 地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关 于 采 购 评 审 政 府 信 息 应 当 文 件 投 诉 代 理 资 格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发 布 时 间 : 2 0 2 2 0 2 2 3 《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   已 经 2 0 1 3 年 1 0 月 2 8 日 财 政 部 部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 0 1 4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部 长 楼 继 伟 2 0 1 3 年 1 2 月 1 9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行 为 , 加 强 对 采 用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 以 下 简 称 政 府 采 购 法 ) 和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用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货 物 、 工 程 和 服 务 的 , 适 用 本 办 法 。     本 办 法 所 称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 是 指 竞 争 性 谈 判 、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和 询 价 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谈 判 是 指 谈 判 小 组 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就 采 购 货 物 、 工 程 和 服 务 事 宜 进 行 谈 判 , 供 应 商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 采 购 人 从 谈 判 小 组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中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采 购 方 式 。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是 指 采 购 人 从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处 采 购 货 物 、 工 程 和 服 务 的 采 购 方 式 。     询 价 是 指 询 价 小 组 向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发 出 采 购 货 物 询 价 通 知 书 , 要 求 供 应 商 一 次 报 出 不 得 更 改 的 价 格 , 采 购 人 从 询 价 小 组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中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采 购 方 式 。     第 三 条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以 下 货 物 、 工 程 和 服 务 之 一 的 , 可 以 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 采 购 货 物 的 , 还 可 以 采 用 询 价 采 购 方 式 :     ( 一 ) 依 法 制 定 的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以 内 , 且 未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货 物 、 服 务 ;     ( 二 ) 依 法 制 定 的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以 外 、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以 上 , 且 未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货 物 、 服 务 ;     ( 三 )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 经 批 准 采 用 非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货 物 、 服 务 ;     ( 四 )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以 外 的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 第 二 章   一 般 规 定     第 四 条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货 物 、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拟 采 用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的 ,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采 购 活 动 开 始 前 , 报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后 , 向 设 区 的 市 、 自 治 州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批 准 。     第 五 条   根 据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申 请 采 用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的 , 采 购 人 应 当 向 财 政 部 门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并 对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 一 ) 采 购 人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概 况 等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     ( 二 )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 预 算 批 复 文 件 或 者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     ( 三 ) 拟 申 请 采 用 的 采 购 方 式 和 理 由 。     第 六 条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组 织 开 展 非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 保 证 评 审 在 严 格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 影 响 评 审 过 程 和 结 果 。     第 七 条   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或 者 询 价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或 者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2 / 3 。 采 购 人 不 得 以 评 审 专 家 身 份 参 加 本 部 门 或 本 单 位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机 构 代 理 的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或 者 达 到 招 标 规 模 标 准 的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 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或 者 询 价 小 组 应 当 由 5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 询 价 方 式 采 购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 技 术 复 杂 、 专 业 性 强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项 目 ,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 合 适 的 评 审 专 家 的 ,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 选 定 评 审 专 家 。 技 术 复 杂 、 专 业 性 强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 含 1 名 法 律 专 家 。     第 八 条   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或 者 询 价 小 组 在 采 购 活 动 过 程 中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确 认 或 者 制 定 谈 判 文 件 、 询 价 通 知 书 ;     ( 二 ) 从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中 确 定 不 少 于 3 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谈 判 或 者 询 价 ;     ( 三 ) 审 查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并 作 出 评 价 ;     ( 四 ) 要 求 供 应 商 解 释 或 者 澄 清 其 响 应 文 件 ;     ( 五 )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 六 ) 告 知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供 应 商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第 九 条   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或 者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纪 守 法 , 客 观 、 公 正 、 廉 洁 地 履 行 职 责 ;     ( 二 ) 根 据 采 购 文 件 的 规 定 独 立 进 行 评 审 , 对 个 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 三 ) 参 与 评 审 报 告 的 起 草 ;     ( 四 ) 配 合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答 复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质 疑 ;     ( 五 ) 配 合 财 政 部 门 的 投 诉 处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第 十 条   谈 判 文 件 、 询 价 通 知 书 应 当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的 特 点 和 采 购 人 的 实 际 需 求 制 定 , 并 经 采 购 人 书 面 同 意 。 采 购 人 应 当 以 满 足 实 际 需 求 为 原 则 , 不 得 擅 自 提 高 经 费 预 算 和 资 产 配 置 等 采 购 标 准 。     谈 判 文 件 、 询 价 通 知 书 不 得 要 求 或 者 标 明 供 应 商 名 称 或 者 特 定 货 物 的 品 牌 , 不 得 含 有 指 向 特 定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 服 务 等 条 件 。     第 十 一 条   谈 判 文 件 、 询 价 通 知 书 应 当 包 括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采 购 邀 请 、 采 购 方 式 、 采 购 预 算 、 采 购 需 求 、 采 购 程 序 、 价 格 构 成 或 者 报 价 要 求 、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要 求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及 地 点 、 保 证 金 交 纳 数 额 和 形 式 、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等 。     谈 判 文 件 除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内 容 外 , 还 应 当 明 确 谈 判 小 组 根 据 与 供 应 商 谈 判 情 况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包 括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第 十 二 条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发 布 公 告 、 从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建 立 的 供 应 商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或 者 采 购 人 和 评 审 专 家 分 别 书 面 推 荐 的 方 式 邀 请 不 少 于 3 家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参 与 竞 争 性 谈 判 或 者 询 价 采 购 活 动 。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采 购 活 动 开 始 前 加 入 供 应 商 库 。 财 政 部 门 不 得 对 供 应 商 申 请 入 库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 不 得 利 用 供 应 商 库 进 行 地 区 和 行 业 封 锁 。     采 取 采 购 人 和 评 审 专 家 书 面 推 荐 方 式 选 择 供 应 商 的 , 采 购 人 和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各 自 出 具 书 面 推 荐 意 见 。 采 购 人 推 荐 供 应 商 的 比 例 不 得 高 于 推 荐 供 应 商 总 数 的 5 0 % 。     第 十 三 条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 询 价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其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第 十 四 条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交 纳 保 证 金 。 保 证 金 应 当 采 用 支 票 、 汇 票 、 本 票 、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或 者 金 融 机 构 、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交 纳 。 保 证 金 数 额 应 当 不 超 过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的 2 % 。     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的 ,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多 方 共 同 交 纳 保 证 金 , 其 交 纳 的 保 证 金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第 十 五 条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谈 判 文 件 、 询 价 通 知 书 要 求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 在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谈 判 小 组 、 询 价 小 组 应 当 拒 收 。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询 价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 并 书 面 通 知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补 充 、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补 充 、 修 改 的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 、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准 。     第 十 六 条   谈 判 小 组 、 询 价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谈 判 小 组 、 询 价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 、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     第 十 七 条   谈 判 小 组 、 询 价 小 组 应 当 根 据 评 审 记 录 和 评 审 结 果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邀 请 供 应 商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具 体 方 式 和 相 关 情 况 , 以 及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     ( 二 ) 评 审 日 期 和 地 点 , 谈 判 小 组 、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     ( 三 ) 评 审 情 况 记 录 和 说 明 , 包 括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评 审 情 况 、 谈 判 情 况 、 报 价 情 况 等 ; ( 四 )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名 单 及 理 由 。     评 审 报 告 应 当 由 谈 判 小 组 、 询 价 小 组 全 体 人 员 签 字 认 可 。 谈 判 小 组 、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 谈 判 小 组 、 询 价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 采 购 程 序 继 续 进 行 。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谈 判 小 组 、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 应 当 在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 由 谈 判 小 组 、 询 价 小 组 书 面 记 录 相 关 情 况 。 谈 判 小 组 、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拒 绝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评 审 报 告 。     第 十 八 条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 同 时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并 将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 询 价 通 知 书 随 成 交 结 果 同 时 公 告 。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名 称 、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式 ;     ( 二 ) 项 目 名 称 和 项 目 编 号 ;     ( 三 ) 成 交 供 应 商 名 称 、 地 址 和 成 交 金 额 ;     ( 四 ) 主 要 成 交 标 的 的 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数 量 、 单 价 、 服 务 要 求 ;     ( 五 ) 谈 判 小 组 、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及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人 员 名 单 。     采 用 书 面 推 荐 供 应 商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 还 应 当 公 告 采 购 人 和 评 审 专 家 的 推 荐 意 见 。     第 十 九 条   采 购 人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确 定 的 合 同 文 本 以 及 采 购 标 的 、 规 格 型 号 、 采 购 金 额 、 采 购 数 量 、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等 事 项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采 购 人 不 得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提 出 超 出 采 购 文 件 以 外 的 任 何 要 求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条 件 , 不 得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订 立 背 离 采 购 文 件 确 定 的 合 同 文 本 以 及 采 购 标 的 、 规 格 型 号 、 采 购 金 额 、 采 购 数 量 、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     第 二 十 条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采 购 活 动 结 束 后 及 时 退 还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 但 因 供 应 商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及 时 退 还 的 除 外 。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应 当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应 当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 一 )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     ( 二 )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     ( 三 )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谈 判 文 件 、 询 价 通 知 书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 四 )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     ( 五 )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第 二 十 一 条   除 资 格 性 审 查 认 定 错 误 和 价 格 计 算 错 误 外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组 织 重 新 评 审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现 谈 判 小 组 、 询 价 小 组 未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的 ,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并 同 时 书 面 报 告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     第 二 十 二 条   除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外 ,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采 购 人 改 变 成 交 结 果 , 或 者 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 第 四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原 则 确 定 其 他 供 应 商 作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并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拒 绝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对 该 项 目 重 新 开 展 的 采 购 活 动 。     第 二 十 三 条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因 重 大 变 故 ,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采 购 活 动 ,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 并 将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和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原 因 报 送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     第 二 十 四 条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采 购 合 同 规 定 的 技 术 、 服 务 等 要 求 组 织 对 供 应 商 履 约 的 验 收 , 并 出 具 验 收 书 。 验 收 书 应 当 包 括 每 一 项 技 术 、 服 务 等 要 求 的 履 约 情 况 。 大 型 或 者 复 杂 的 项 目 , 应 当 邀 请 国 家 认 可 的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参 加 验 收 。 验 收 方 成 员 应 当 在 验 收 书 上 签 字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第 二 十 五 条   谈 判 小 组 、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以 及 与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的 人 员 不 得 泄 露 评 审 情 况 以 及 评 审 过 程 中 获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     第 二 十 六 条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每 项 采 购 活 动 的 采 购 文 件 。 采 购 文 件 包 括 采 购 活 动 记 录 、 采 购 预 算 、 谈 判 文 件 、 询 价 通 知 书 、 响 应 文 件 、 推 荐 供 应 商 的 意 见 、 评 审 报 告 、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文 件 、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协 商 情 况 记 录 、 合 同 文 本 、 验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学 习 园 地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采 购 供 应 商 谈 判 文 件 或 者 小 组 评 审 应 当 成 交 《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 财 政 部 令 第 1 8 号 ) 发 布 时 间 : 2 0 2 2 0 2 2 3 财 政 部 对 《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 财 政 部 令 第 1 8 号 ) 进 行 了 修 订 , 修 订 后 的 《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已 经 部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 0 1 7 年 1 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部 长 肖 捷 2 0 1 7 年 7 月 1 1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 的 采 购 行 为 , 加 强 对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 以 下 简 称 政 府 采 购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 以 下 简 称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 以 下 简 称 货 物 服 务 )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第 三 条 货 物 服 务 招 标 分 为 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 。 公 开 招 标 , 是 指 采 购 人 依 法 以 招 标 公 告 的 方 式 邀 请 非 特 定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的 采 购 方 式 。 邀 请 招 标 , 是 指 采 购 人 依 法 从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中 随 机 抽 取 3 家 以 上 供 应 商 , 并 以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方 式 邀 请 其 参 加 投 标 的 采 购 方 式 。 第 四 条 属 于 地 方 预 算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可 以 确 定 分 别 适 用 于 本 行 政 区 域 省 级 、 设 区 的 市 级 、 县 级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 第 五 条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货 物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落 实 节 约 能 源 、 保 护 环 境 、 扶 持 不 发 达 地 区 和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等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第 六 条 采 购 人 应 当 按 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要 求 ,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政 府 采 购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在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和 实 施 计 划 、 确 定 采 购 需 求 、 组 织 采 购 活 动 、 履 约 验 收 、 答 复 询 问 质 疑 、 配 合 投 诉 处 理 及 监 督 检 查 等 重 点 环 节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 采 购 人 不 得 向 供 应 商 索 要 或 者 接 受 其 给 予 的 赠 品 、 回 扣 或 者 与 采 购 无 关 的 其 他 商 品 、 服 务 。 第 七 条 采 购 人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分 类 目 录 》 确 定 采 购 项 目 属 性 。 按 照 《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分 类 目 录 》 无 法 确 定 的 , 按 照 有 利 于 采 购 项 目 实 施 的 原 则 确 定 。 第 八 条 采 购 人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招 标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范 围 内 依 法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不 得 在 所 代 理 的 采 购 项 目 中 投 标 或 者 代 理 投 标 , 不 得 为 所 代 理 的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参 加 本 项 目 提 供 投 标 咨 询 。 第 二 章 招 标 第 九 条 未 纳 入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采 购 人 可 以 自 行 招 标 , 也 可 以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委 托 的 范 围 内 代 理 招 标 。 采 购 人 自 行 组 织 开 展 招 标 活 动 的 ,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组 织 招 标 的 能 力 和 条 件 ; ( 二 ) 有 与 采 购 项 目 专 业 性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人 员 。 第 十 条 采 购 人 应 当 对 采 购 标 的 的 市 场 技 术 或 者 服 务 水 平 、 供 应 、 价 格 等 情 况 进 行 市 场 调 查 , 根 据 调 查 情 况 、 资 产 配 置 标 准 等 科 学 、 合 理 地 确 定 采 购 需 求 , 进 行 价 格 测 算 。 第 十 一 条 采 购 需 求 应 当 完 整 、 明 确 ,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采 购 标 的 需 实 现 的 功 能 或 者 目 标 , 以 及 为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要 求 ; ( 二 ) 采 购 标 的 需 执 行 的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或 者 其 他 标 准 、 规 范 ; ( 三 ) 采 购 标 的 需 满 足 的 质 量 、 安 全 、 技 术 规 格 、 物 理 特 性 等 要 求 ; ( 四 ) 采 购 标 的 的 数 量 、 采 购 项 目 交 付 或 者 实 施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 五 ) 采 购 标 的 需 满 足 的 服 务 标 准 、 期 限 、 效 率 等 要 求 ; ( 六 ) 采 购 标 的 的 验 收 标 准 ; ( 七 ) 采 购 标 的 的 其 他 技 术 、 服 务 等 要 求 。 第 十 二 条 采 购 人 根 据 价 格 测 算 情 况 , 可 以 在 采 购 预 算 额 度 内 合 理 设 定 最 高 限 价 , 但 不 得 设 定 最 低 限 价 。 第 十 三 条 公 开 招 标 公 告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 一 ) 采 购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名 称 、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法 ; ( 二 ) 采 购 项 目 的 名 称 、 预 算 金 额 , 设 定 最 高 限 价 的 , 还 应 当 公 开 最 高 限 价 ; ( 三 ) 采 购 人 的 采 购 需 求 ; ( 四 )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 ( 五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期 限 、 地 点 、 方 式 及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 ( 六 ) 公 告 期 限 ; ( 七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 ( 八 ) 采 购 项 目 联 系 人 姓 名 和 电 话 。 第 十 四 条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产 生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 并 从 中 随 机 抽 取 3 家 以 上 供 应 商 向 其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 ( 一 ) 发 布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征 集 ; ( 二 ) 从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财 政 部 门 ) 建 立 的 供 应 商 库 中 选 取 ; ( 三 ) 采 购 人 书 面 推 荐 。 采 用 前 款 第 一 项 方 式 产 生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供 应 商 名 单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载 明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 采 用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或 者 第 三 项 方 式 产 生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供 应 商 名 单 的 , 备 选 的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供 应 商 总 数 不 得 少 于 拟 随 机 抽 取 供 应 商 总 数 的 两 倍 。 随 机 抽 取 是 指 通 过 抽 签 等 能 够 保 证 所 有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供 应 商 机 会 均 等 的 方 式 选 定 供 应 商 。 随 机 抽 取 供 应 商 时 , 应 当 有 不 少 于 两 名 采 购 人 工 作 人 员 在 场 监 督 , 并 形 成 书 面 记 录 , 随 采 购 文 件 一 并 存 档 。 投 标 邀 请 书 应 当 同 时 向 所 有 受 邀 请 的 供 应 商 发 出 。 第 十 五 条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 一 )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至 四 项 、 第 六 项 和 第 八 项 内 容 ; ( 二 ) 获 取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时 间 期 限 、 地 点 、 方 式 ; ( 三 )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地 点 及 资 格 预 审 日 期 。 第 十 六 条 招 标 公 告 、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的 公 告 期 限 为 5 个 工 作 日 。 公 告 内 容 应 当 以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媒 体 发 布 的 公 告 为 准 。 公 告 期 限 自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媒 体 最 先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起 算 。 第 十 七 条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将 投 标 人 的 注 册 资 本 、 资 产 总 额 、 营 业 收 入 、 从 业 人 员 、 利 润 、 纳 税 额 等 规 模 条 件 作 为 资 格 要 求 或 者 评 审 因 素 , 也 不 得 通 过 将 除 进 口 货 物 以 外 的 生 产 厂 家 授 权 、 承 诺 、 证 明 、 背 书 等 作 为 资 格 要 求 , 对 投 标 人 实 行 差 别 待 遇 或 者 歧 视 待 遇 。 第 十 八 条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公 告 、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 地 点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或 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提 供 期 限 自 招 标 公 告 、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计 算 不 得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 提 供 期 限 届 满 后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或 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不 足 3 家 的 , 可 以 顺 延 提 供 期 限 , 并 予 公 告 。 公 开 招 标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招 标 公 告 和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可 以 合 并 发 布 , 招 标 文 件 应 当 向 所 有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供 应 商 提 供 。 第 十 九 条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的 实 施 要 求 , 在 招 标 公 告 、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载 明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如 未 载 明 , 不 得 拒 绝 联 合 体 投 标 。 第 二 十 条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的 特 点 和 采 购 需 求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 一 ) 投 标 邀 请 ; ( 二 ) 投 标 人 须 知 ( 包 括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 签 署 、 盖 章 要 求 等 ) ; ( 三 ) 投 标 人 应 当 提 交 的 资 格 、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 ( 四 ) 为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采 购 标 的 需 满 足 的 要 求 , 以 及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 ( 五 )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要 求 、 投 标 报 价 要 求 和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 退 还 方 式 以 及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 ( 六 )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 设 定 最 高 限 价 的 , 还 应 当 公 开 最 高 限 价 ; ( 七 ) 采 购 项 目 的 技 术 规 格 、 数 量 、 服 务 标 准 、 验 收 等 要 求 , 包 括 附 件 、 图 纸 等 ; ( 八 ) 拟 签 订 的 合 同 文 本 ; ( 九 ) 货 物 、 服 务 提 供 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 ( 十 ) 采 购 资 金 的 支 付 方 式 、 时 间 、 条 件 ; ( 十 一 ) 评 标 方 法 、 评 标 标 准 和 投 标 无 效 情 形 ; ( 十 二 ) 投 标 有 效 期 ; ( 十 三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 ( 十 四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费 用 的 收 取 标 准 和 方 式 ; ( 十 五 ) 投 标 人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渠 道 及 截 止 时 点 、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的 具 体 方 式 、 信 用 信 息 的 使 用 规 则 等 ; ( 十 六 )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对 于 不 允 许 偏 离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 并 以 醒 目 的 方 式 标 明 。 第 二 十 一 条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的 特 点 和 采 购 需 求 编 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资 格 预 审 邀 请 ; ( 二 ) 申 请 人 须 知 ; ( 三 )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 ( 四 ) 资 格 审 核 标 准 和 方 法 ; ( 五 )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供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 ( 六 )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方 式 、 截 止 时 间 、 地 点 及 资 格 审 核 日 期 ; ( 七 ) 申 请 人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渠 道 及 截 止 时 点 、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的 具 体 方 式 、 信 用 信 息 的 使 用 规 则 等 内 容 ; ( 八 )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应 当 免 费 提 供 。 第 二 十 二 条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一 般 不 得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样 品 , 仅 凭 书 面 方 式 不 能 准 确 描 述 采 购 需 求 或 者 需 要 对 样 品 进 行 主 观 判 断 以 确 认 是 否 满 足 采 购 需 求 等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样 品 的 ,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规 定 样 品 制 作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 是 否 需 要 随 样 品 提 交 相 关 检 测 报 告 、 样 品 的 评 审 方 法 以 及 评 审 标 准 。 需 要 随 样 品 提 交 检 测 报 告 的 , 还 应 当 规 定 检 测 机 构 的 要 求 、 检 测 内 容 等 。 采 购 活 动 结 束 后 , 对 于 未 中 标 人 提 供 的 样 品 , 应 当 及 时 退 还 或 者 经 未 中 标 人 同 意 后 自 行 处 理 ; 对 于 中 标 人 提 供 的 样 品 ,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保 管 、 封 存 , 并 作 为 履 约 验 收 的 参 考 。 第 二 十 三 条 投 标 有 效 期 从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之 日 起 算 。 投 标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应 当 不 少 于 招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不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第 二 十 四 条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应 当 按 照 弥 补 制 作 、 邮 寄 成 本 的 原 则 确 定 , 不 得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不 得 以 招 标 采 购 金 额 作 为 确 定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的 依 据 。 第 二 十 五 条 招 标 文 件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内 容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强 制 性 标 准 、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或 者 违 反 公 开 透 明 、 公 平 竞 争 、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有 前 款 规 定 情 形 , 影 响 潜 在 投 标 人 投 标 或 者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或 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后 重 新 招 标 。 第 二 十 六 条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在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期 限 截 止 后 , 组 织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现 场 考 察 或 者 召 开 开 标 前 答 疑 会 。 组 织 现 场 考 察 或 者 召 开 答 疑 会 的 ,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 或 者 在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期 限 截 止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第 二 十 七 条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投 标 邀 请 书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但 不 得 改 变 采 购 标 的 和 资 格 条 件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应 当 在 原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澄 清 公 告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 5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不 足 1 5 日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3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不 足 3 日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第 二 十 八 条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有 关 人 员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 数 量 以 及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况 。 第 二 十 九 条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或 者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后 , 除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情 况 外 , 不 得 擅 自 终 止 招 标 活 动 。 终 止 招 标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在 原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终 止 公 告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已 经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者 被 邀 请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并 将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和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原 因 报 告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 已 经 收 取 招 标 文 件 费 用 或 者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终 止 采 购 活 动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退 还 所 收 取 的 招 标 文 件 费 用 和 所 收 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其 在 银 行 产 生 的 孳 息 。 第 三 章 投 标 第 三 十 条 投 标 人 , 是 指 响 应 招 标 、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 第 三 十 一 条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的 采 购 项 目 , 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的 不 同 投 标 人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投 标 的 , 以 其 中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 符 合 性 审 查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参 加 评 标 ; 报 价 相 同 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人 委 托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一 个 参 加 评 标 的 投 标 人 , 招 标 文 件 未 规 定 的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 , 其 他 投 标 无 效 。 使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的 采 购 项 目 , 提 供 相 同 品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学 习 园 地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招 标 采 购 文 件 投 标 或 者 应 当 投 标 人 代 理 机 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法 发 布 时 间 : 2 0 2 1 1 2 2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改 善 中 小 企 业 经 营 环 境 , 保 障 中 小 企 业 公 平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 维 护 中 小 企 业 合 法 权 益 ,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创 新 ,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健 康 发 展 , 扩 大 城 乡 就 业 , 发 挥 中 小 企 业 在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 制 定 本 法 。 第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的 , 人 员 规 模 、 经 营 规 模 相 对 较 小 的 企 业 , 包 括 中 型 企 业 、 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 。 中 型 企 业 、 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负 责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工 作 综 合 管 理 的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 根 据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 营 业 收 入 、 资 产 总 额 等 指 标 , 结 合 行 业 特 点 制 定 ,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 第 三 条 国 家 将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作 为 长 期 发 展 战 略 , 坚 持 各 类 企 业 权 利 平 等 、 机 会 平 等 、 规 则 平 等 , 对 中 小 企 业 特 别 是 其 中 的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实 行 积 极 扶 持 、 加 强 引 导 、 完 善 服 务 、 依 法 规 范 、 保 障 权 益 的 方 针 , 为 中 小 企 业 创 立 和 发 展 创 造 有 利 的 环 境 。 第 四 条 中 小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经 营 , 遵 守 国 家 劳 动 用 工 、 安 全 生 产 、 职 业 卫 生 、 社 会 保 障 、 资 源 环 境 、 质 量 标 准 、 知 识 产 权 、 财 政 税 收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 法 规 , 遵 循 诚 信 原 则 , 规 范 内 部 管 理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不 得 损 害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 不 得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制 定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政 策 , 建 立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 统 筹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工 作 。 国 务 院 负 责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工 作 综 合 管 理 的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政 策 , 对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工 作 进 行 宏 观 指 导 、 综 合 协 调 和 监 督 检 查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政 策 ,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 明 确 相 应 的 负 责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工 作 综 合 管 理 的 部 门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工 作 。 第 六 条 国 家 建 立 中 小 企 业 统 计 监 测 制 度 。 统 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中 小 企 业 的 统 计 调 查 和 监 测 分 析 , 定 期 发 布 有 关 信 息 。 第 七 条 国 家 推 进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制 度 建 设 , 建 立 社 会 化 的 信 用 信 息 征 集 与 评 价 体 系 , 实 现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 交 流 和 共 享 的 社 会 化 。 第 二 章 财 税 支 持 第 八 条 中 央 财 政 应 当 在 本 级 预 算 中 设 立 中 小 企 业 科 目 , 安 排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在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中 安 排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 第 九 条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通 过 资 助 、 购 买 服 务 、 奖 励 等 方 式 , 重 点 用 于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和 融 资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向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倾 斜 ,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坚 持 公 开 、 透 明 的 原 则 , 实 行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 第 十 条 国 家 设 立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 国 家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应 当 遵 循 政 策 性 导 向 和 市 场 化 运 作 原 则 , 主 要 用 于 引 导 和 带 动 社 会 资 金 支 持 初 创 期 中 小 企 业 , 促 进 创 业 创 新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设 立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的 设 立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 第 十 一 条 国 家 实 行 有 利 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发 展 的 税 收 政 策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实 行 缓 征 、 减 征 、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增 值 税 等 措 施 , 简 化 税 收 征 管 程 序 , 减 轻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税 收 负 担 。 第 十 二 条 国 家 对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实 行 减 免 等 优 惠 政 策 , 减 轻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负 担 。 第 三 章 融 资 促 进 第 十 三 条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发 挥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的 功 能 , 高 效 、 公 平 地 服 务 中 小 企 业 。 第 十 四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应 当 综 合 运 用 货 币 政 策 工 具 , 鼓 励 和 引 导 金 融 机 构 加 大 对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信 贷 支 持 , 改 善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融 资 环 境 。 第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金 融 机 构 开 展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金 融 服 务 应 当 制 定 差 异 化 监 管 政 策 , 采 取 合 理 提 高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不 良 贷 款 容 忍 度 等 措 施 , 引 导 金 融 机 构 增 加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融 资 规 模 和 比 重 , 提 高 金 融 服 务 水 平 。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鼓 励 各 类 金 融 机 构 开 发 和 提 供 适 合 中 小 企 业 特 点 的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 国 家 政 策 性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在 其 业 务 经 营 范 围 内 ,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 第 十 七 条 国 家 推 进 和 支 持 普 惠 金 融 体 系 建 设 , 推 动 中 小 银 行 、 非 存 款 类 放 贷 机 构 和 互 联 网 金 融 有 序 健 康 发 展 , 引 导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向 县 域 和 乡 镇 等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金 融 服 务 薄 弱 地 区 延 伸 网 点 和 业 务 。 国 有 大 型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设 立 普 惠 金 融 机 构 , 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 国 家 推 动 其 他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设 立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金 融 服 务 专 营 机 构 。 地 区 性 中 小 银 行 应 当 积 极 为 其 所 在 地 的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 促 进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 第 十 八 条 国 家 健 全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体 系 , 多 渠 道 推 动 股 权 融 资 , 发 展 并 规 范 债 券 市 场 ,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利 用 多 种 方 式 直 接 融 资 。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完 善 担 保 融 资 制 度 , 支 持 金 融 机 构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以 应 收 账 款 、 知 识 产 权 、 存 货 、 机 器 设 备 等 为 担 保 品 的 担 保 融 资 。 第 二 十 条 中 小 企 业 以 应 收 账 款 申 请 担 保 融 资 时 , 其 应 收 账 款 的 付 款 方 , 应 当 及 时 确 认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 国 家 鼓 励 中 小 企 业 及 付 款 方 通 过 应 收 账 款 融 资 服 务 平 台 确 认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提 高 融 资 效 率 , 降 低 融 资 成 本 。 第 二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中 小 企 业 政 策 性 信 用 担 保 体 系 , 鼓 励 各 类 担 保 机 构 为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提 供 信 用 担 保 。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推 动 保 险 机 构 开 展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保 证 保 险 和 信 用 保 险 业 务 , 开 发 适 应 中 小 企 业 分 散 风 险 、 补 偿 损 失 需 求 的 保 险 产 品 。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家 支 持 征 信 机 构 发 展 针 对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的 征 信 产 品 和 服 务 , 依 法 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公 用 事 业 单 位 和 商 业 机 构 采 集 信 息 。 国 家 鼓 励 第 三 方 评 级 机 构 开 展 中 小 企 业 评 级 服 务 。 第 四 章 创 业 扶 持 第 二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通 过 政 府 网 站 、 宣 传 资 料 等 形 式 , 为 创 业 人 员 免 费 提 供 工 商 、 财 税 、 金 融 、 环 境 保 护 、 安 全 生 产 、 劳 动 用 工 、 社 会 保 障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政 策 咨 询 和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 第 二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 退 役 军 人 和 失 业 人 员 、 残 疾 人 员 等 创 办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和 收 费 减 免 。 第 二 十 六 条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支 持 社 会 资 金 参 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个 人 投 资 者 投 资 初 创 期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的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家 改 善 企 业 创 业 环 境 , 优 化 审 批 流 程 , 实 现 中 小 企 业 行 政 许 可 便 捷 , 降 低 中 小 企 业 设 立 成 本 。 第 二 十 八 条 国 家 鼓 励 建 设 和 创 办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创 业 基 地 、 孵 化 基 地 , 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提 供 生 产 经 营 场 地 和 服 务 。 第 二 十 九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 在 城 乡 规 划 中 安 排 必 要 的 用 地 和 设 施 , 为 中 小 企 业 获 得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提 供 便 利 。 国 家 支 持 利 用 闲 置 的 商 业 用 房 、 工 业 厂 房 、 企 业 库 房 和 物 流 设 施 等 , 为 创 业 者 提 供 低 成 本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 第 三 十 条 国 家 鼓 励 互 联 网 平 台 向 中 小 企 业 开 放 技 术 、 开 发 、 营 销 、 推 广 等 资 源 , 加 强 资 源 共 享 与 合 作 , 为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提 供 服 务 。 第 三 十 一 条 国 家 简 化 中 小 企 业 注 销 登 记 程 序 , 实 现 中 小 企 业 市 场 退 出 便 利 化 。 第 五 章 创 新 支 持 第 三 十 二 条 国 家 鼓 励 中 小 企 业 按 照 市 场 需 求 , 推 进 技 术 、 产 品 、 管 理 模 式 、 商 业 模 式 等 创 新 。 中 小 企 业 的 固 定 资 产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等 原 因 , 确 需 加 速 折 旧 的 , 可 以 依 法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者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方 法 。 国 家 完 善 中 小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 第 三 十 三 条 国 家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在 研 发 设 计 、 生 产 制 造 、 运 营 管 理 等 环 节 应 用 互 联 网 、 云 计 算 、 大 数 据 、 人 工 智 能 等 现 代 技 术 手 段 , 创 新 生 产 方 式 , 提 高 生 产 经 营 效 率 。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家 鼓 励 中 小 企 业 参 与 产 业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和 利 用 财 政 资 金 设 立 的 科 研 项 目 实 施 。 国 家 推 动 军 民 融 合 深 度 发 展 ,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参 与 国 防 科 研 和 生 产 活 动 。 国 家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及 中 小 企 业 的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参 与 标 准 的 制 定 。 第 三 十 五 条 国 家 鼓 励 中 小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技 术 和 产 品 , 规 范 内 部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 提 升 保 护 和 运 用 知 识 产 权 的 能 力 ; 鼓 励 中 小 企 业 投 保 知 识 产 权 保 险 ; 减 轻 中 小 企 业 申 请 和 维 持 知 识 产 权 的 费 用 等 负 担 。 第 三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规 划 、 用 地 、 财 政 等 方 面 提 供 支 持 , 推 动 建 立 和 发 展 各 类 创 新 服 务 机 构 。 国 家 鼓 励 各 类 创 新 服 务 机 构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技 术 信 息 、 研 发 设 计 与 应 用 、 质 量 标 准 、 实 验 试 验 、 检 验 检 测 、 技 术 转 让 、 技 术 培 训 等 服 务 ,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 推 动 企 业 技 术 、 产 品 升 级 。 第 三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拓 宽 渠 道 , 采 取 补 贴 、 培 训 等 措 施 , 引 导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到 中 小 企 业 就 业 , 帮 助 中 小 企 业 引 进 创 新 人 才 。 国 家 鼓 励 科 研 机 构 、 高 等 学 校 和 大 型 企 业 等 创 造 条 件 向 中 小 企 业 开 放 试 验 设 施 , 开 展 技 术 研 发 与 合 作 , 帮 助 中 小 企 业 开 发 新 产 品 , 培 养 专 业 人 才 。 国 家 鼓 励 科 研 机 构 、 高 等 学 校 支 持 本 单 位 的 科 技 人 员 以 兼 职 、 挂 职 、 参 与 项 目 合 作 等 形 式 到 中 小 企 业 从 事 产 学 研 合 作 和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报 酬 。 第 六 章 市 场 开 拓 第 三 十 八 条 国 家 完 善 市 场 体 系 , 实 行 统 一 的 市 场 准 入 和 市 场 监 管 制 度 , 反 对 垄 断 和 不 正 当 竞 争 , 营 造 中 小 企 业 公 平 参 与 竞 争 的 市 场 环 境 。 第 三 十 九 条 国 家 支 持 大 型 企 业 与 中 小 企 业 建 立 以 市 场 配 置 资 源 为 基 础 的 、 稳 定 的 原 材 料 供 应 、 生 产 、 销 售 、 服 务 外 包 、 技 术 开 发 和 技 术 改 造 等 方 面 的 协 作 关 系 , 带 动 和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 第 四 十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制 定 中 小 企 业 政 府 采 购 的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 通 过 制 定 采 购 需 求 标 准 、 预 留 采 购 份 额 、 价 格 评 审 优 惠 、 优 先 采 购 等 措 施 , 提 高 中 小 企 业 在 政 府 采 购 中 的 份 额 。 向 中 小 企 业 预 留 的 采 购 份 额 应 当 占 本 部 门 年 度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 其 中 , 预 留 给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六 十 。 中 小 企 业 无 法 提 供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除 外 。 政 府 采 购 不 得 在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经 营 年 限 、 经 营 规 模 和 财 务 指 标 等 方 面 对 中 小 企 业 实 行 差 别 待 遇 或 者 歧 视 待 遇 。 政 府 采 购 部 门 应 当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布 采 购 信 息 , 为 中 小 企 业 获 得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提 供 指 导 和 服 务 。 第 四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法 律 咨 询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 技 术 性 贸 易 措 施 、 产 品 认 证 等 方 面 为 中 小 企 业 产 品 和 服 务 出 口 提 供 指 导 和 帮 助 , 推 动 对 外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与 交 流 。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性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开 展 进 出 口 信 贷 、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等 业 务 ,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开 拓 境 外 市 场 。 第 四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用 汇 、 人 员 出 入 境 等 方 面 的 便 利 ,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到 境 外 投 资 , 开 拓 国 际 市 场 。 第 七 章 服 务 措 施 第 四 十 三 条 国 家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化 的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服 务 。 第 四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建 立 和 完 善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公 益 性 服 务 。 第 四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工 作 综 合 管 理 的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跨 部 门 的 政 策 信 息 互 联 网 发 布 平 台 , 及 时 汇 集 涉 及 中 小 企 业 的 法 律 法 规 、 创 业 、 创 新 、 金 融 、 市 场 、 权 益 保 护 等 各 类 政 府 服 务 信 息 ,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便 捷 无 偿 服 务 。 第 四 十 六 条 国 家 鼓 励 各 类 服 务 机 构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创 业 培 训 与 辅 导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 管 理 咨 询 、 信 息 咨 询 、 信 用 服 务 、 市 场 营 销 、 项 目 开 发 、 投 资 融 资 、 财 会 税 务 、 产 权 交 易 、 技 术 支 持 、 人 才 引 进 、 对 外 合 作 、 展 览 展 销 、 法 律 咨 询 等 服 务 。 第 四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工 作 综 合 管 理 的 部 门 应 当 安 排 资 金 ,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实 施 中 小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 第 四 十 八 条 国 家 支 持 有 关 机 构 、 高 等 学 校 开 展 针 对 中 小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及 生 产 技 术 等 方 面 的 人 员 培 训 , 提 高 企 业 营 销 、 管 理 和 技 术 水 平 。 国 家 支 持 高 等 学 校 、 职 业 教 育 院 校 和 各 类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与 中 小 企 业 合 作 共 建 实 习 实 践 基 地 , 支 持 职 业 教 育 院 校 教 师 和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人 才 双 向 交 流 , 创 新 中 小 企 业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 第 四 十 九 条 中 小 企 业 的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应 当 依 法 维 护 会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反 映 会 员 诉 求 , 加 强 自 律 管 理 , 为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创 新 、 开 拓 市 场 等 提 供 服 务 。 第 八 章 权 益 保 护 第 五 十 条 国 家 保 护 中 小 企 业 及 其 出 资 人 的 财 产 权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犯 中 小 企 业 财 产 及 其 合 法 收 益 。 第 五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工 作 综 合 管 理 的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专 门 渠 道 , 听 取 中 小 企 业 对 政 府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并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反 馈 , 督 促 改 进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应 当 公 布 联 系 方 式 , 受 理 中 小 企 业 的 投 诉 、 举 报 ,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予 以 调 查 、 处 理 。 第 五 十 二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学 习 园 地 作 者 : 来 源 : 促 进 法 中 小 企 业 国 家 企 业 服 务 应 当 促 进 中 小 支 持 企 业 发 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发 布 时 间 : 2 0 2 1 1 2 2 4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为 了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行 为 , 提 高 政 府 采 购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保 护 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廉 政 建 设 , 制 定 的 法 律 。 2 0 0 2 年 6 月 2 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 根 据 2 0 1 4 年 0 8 月 3 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等 五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正 。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学 习 园 地 作 者 : 来 源 :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应 当 或 者 机 构 项 目 集 中 方 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发 布 时 间 : 2 0 2 1 1 2 2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6 5 8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已 经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国 务 院 第 7 5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 0 1 5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总   理       李 克 强 2 0 1 5 年 1 月 3 0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 以 下 简 称 政 府 采 购 法 )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条 所 称 财 政 性 资 金 是 指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资 金 。     以 财 政 性 资 金 作 为 还 款 来 源 的 借 贷 资 金 , 视 同 财 政 性 资 金 。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的 采 购 项 目 既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又 使 用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采 购 的 部 分 ,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本 条 例 ; 财 政 性 资 金 与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无 法 分 割 采 购 的 , 统 一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本 条 例 。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条 所 称 服 务 , 包 括 政 府 自 身 需 要 的 服 务 和 政 府 向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的 公 共 服 务 。 第 三 条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包 括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采 购 项 目 和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     技 术 、 服 务 等 标 准 统 一 , 采 购 人 普 遍 使 用 的 项 目 , 列 为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采 购 项 目 ; 采 购 人 本 部 门 、 本 系 统 基 于 业 务 需 要 有 特 殊 要 求 , 可 以 统 一 采 购 的 项 目 , 列 为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 第 四 条   政 府 采 购 法 所 称 集 中 采 购 , 是 指 采 购 人 将 列 入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的 项 目 委 托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代 理 采 购 或 者 进 行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的 行 为 ; 所 称 分 散 采 购 , 是 指 采 购 人 将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未 列 入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的 项 目 自 行 采 购 或 者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采 购 的 行 为 。 第 五 条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机 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可 以 确 定 分 别 适 用 于 本 行 政 区 域 省 级 、 设 区 的 市 级 、 县 级 的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和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 第 六 条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政 策 ,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通 过 制 定 采 购 需 求 标 准 、 预 留 采 购 份 额 、 价 格 评 审 优 惠 、 优 先 采 购 等 措 施 , 实 现 节 约 能 源 、 保 护 环 境 、 扶 持 不 发 达 地 区 和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等 目 标 。 第 七 条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以 及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货 物 、 服 务 ,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采 购 的 ,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采 购 的 ,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本 条 例 。     前 款 所 称 工 程 , 是 指 建 设 工 程 , 包 括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的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及 其 相 关 的 装 修 、 拆 除 、 修 缮 等 ; 所 称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货 物 , 是 指 构 成 工 程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 且 为 实 现 工 程 基 本 功 能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 材 料 等 ; 所 称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服 务 , 是 指 为 完 成 工 程 所 需 的 勘 察 、 设 计 、 监 理 等 服 务 。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以 及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货 物 、 服 务 , 应 当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第 八 条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信 息 应 当 在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达 到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标 准 的 ,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信 息 应 当 在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 第 九 条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利 害 关 系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 一 )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     ( 二 )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担 任 供 应 商 的 董 事 、 监 事 ;     ( 三 )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是 供 应 商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     ( 四 ) 与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有 夫 妻 、 直 系 血 亲 、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 ;     ( 五 ) 与 供 应 商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公 平 、 公 正 进 行 的 关 系 。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 并 说 明 理 由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询 问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应 当 回 避 。 第 十 条   国 家 实 行 统 一 的 政 府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建 设 标 准 , 推 动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进 行 电 子 化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第 二 章   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 第 十 一 条   采 购 人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应 当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公 正 廉 洁 , 诚 实 守 信 ,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建 立 政 府 采 购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厉 行 节 约 , 科 学 合 理 确 定 采 购 需 求 。     采 购 人 不 得 向 供 应 商 索 要 或 者 接 受 其 给 予 的 赠 品 、 回 扣 或 者 与 采 购 无 关 的 其 他 商 品 、 服 务 。 第 十 二 条   政 府 采 购 法 所 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是 指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和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以 外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是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设 立 的 非 营 利 事 业 法 人 , 是 代 理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的 执 行 机 构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采 购 人 委 托 制 定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的 实 施 方 案 , 明 确 采 购 规 程 ,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不 得 将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转 委 托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以 外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是 从 事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的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 第 十 三 条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完 善 的 政 府 采 购 内 部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 具 备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所 需 的 评 审 条 件 和 设 施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提 高 确 定 采 购 需 求 ,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谈 判 文 件 、 询 价 通 知 书 , 拟 订 合 同 文 本 和 优 化 采 购 程 序 的 专 业 化 服 务 水 平 , 根 据 采 购 人 委 托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及 时 组 织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供 应 商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及 时 协 助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验 收 。 第 十 四 条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 不 得 与 采 购 人 、 供 应 商 恶 意 串 通 操 纵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接 受 采 购 人 或 者 供 应 商 组 织 的 宴 请 、 旅 游 、 娱 乐 , 不 得 收 受 礼 品 、 现 金 、 有 价 证 券 等 , 不 得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供 应 商 报 销 应 当 由 个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 第 十 五 条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采 购 预 算 、 采 购 需 求 编 制 采 购 文 件 。     采 购 需 求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规 定 的 技 术 、 服 务 、 安 全 等 要 求 。 政 府 向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的 公 共 服 务 项 目 , 应 当 就 确 定 采 购 需 求 征 求 社 会 公 众 的 意 见 。 除 因 技 术 复 杂 或 者 性 质 特 殊 , 不 能 确 定 详 细 规 格 或 者 具 体 要 求 外 , 采 购 需 求 应 当 完 整 、 明 确 。 必 要 时 , 应 当 就 确 定 采 购 需 求 征 求 相 关 供 应 商 、 专 家 的 意 见 。 第 十 六 条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应 当 明 确 代 理 采 购 的 范 围 、 权 限 和 期 限 等 具 体 事 项 。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履 行 各 自 义 务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超 越 代 理 权 限 。 第 十 七 条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 一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 二 )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 三 )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 四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 五 ) 具 备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     采 购 项 目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 供 应 商 还 应 当 提 供 其 符 合 特 殊 要 求 的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情 况 说 明 。 第 十 八 条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除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项 目 外 ,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 监 理 、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 第 十 九 条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五 项 所 称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供 应 商 在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因 违 法 经 营 被 禁 止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期 限 届 满 的 , 可 以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第 二 十 条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以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对 供 应 商 实 行 差 别 待 遇 或 者 歧 视 待 遇 :     ( 一 ) 就 同 一 采 购 项 目 向 供 应 商 提 供 有 差 别 的 项 目 信 息 ;     ( 二 ) 设 定 的 资 格 、 技 术 、 商 务 条 件 与 采 购 项 目 的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不 相 适 应 或 者 与 合 同 履 行 无 关 ;     ( 三 )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 服 务 等 要 求 指 向 特 定 供 应 商 、 特 定 产 品 ;     ( 四 ) 以 特 定 行 政 区 域 或 者 特 定 行 业 的 业 绩 、 奖 项 作 为 加 分 条 件 或 者 中 标 、 成 交 条 件 ;     ( 五 ) 对 供 应 商 采 取 不 同 的 资 格 审 查 或 者 评 审 标 准 ;     ( 六 ) 限 定 或 者 指 定 特 定 的 专 利 、 商 标 、 品 牌 或 者 供 应 商 ;     ( 七 ) 非 法 限 定 供 应 商 的 所 有 制 形 式 、 组 织 形 式 或 者 所 在 地 ;     ( 八 ) 以 其 他 不 合 理 条 件 限 制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供 应 商 。 第 二 十 一 条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应 当 在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评 审 阶 段 可 以 不 再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在 评 审 阶 段 资 格 发 生 变 化 的 , 应 当 通 知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应 当 包 括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需 求 、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要 求 以 及 供 应 商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时 间 自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 第 二 十 二 条   联 合 体 中 有 同 类 资 质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联 合 体 分 工 承 担 相 同 工 作 的 , 应 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供 应 商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单 独 参 加 或 者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另 外 组 成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第 三 章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第 二 十 三 条   采 购 人 采 购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 第 三 十 条 、 第 三 十 一 条 、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情 形 或 者 有 需 要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等 特 殊 情 况 的 , 经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 可 以 依 法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以 外 的 采 购 方 式 。 第 二 十 四 条   列 入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的 项 目 , 适 合 实 行 批 量 集 中 采 购 的 , 应 当 实 行 批 量 集 中 采 购 , 但 紧 急 的 小 额 零 星 货 物 项 目 和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服 务 、 工 程 项 目 除 外 。 第 二 十 五 条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依 法 不 进 行 招 标 的 , 应 当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或 者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 第 二 十 六 条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三 十 条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 应 当 是 采 购 人 不 可 预 见 的 或 者 非 因 采 购 人 拖 延 导 致 的 ; 第 四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 是 指 因 采 购 艺 术 品 或 者 因 专 利 、 专 有 技 术 或 者 因 服 务 的 时 间 、 数 量 事 先 不 能 确 定 等 导 致 不 能 事 先 计 算 出 价 格 总 额 。 第 二 十 七 条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 是 指 因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使 用 不 可 替 代 的 专 利 、 专 有 技 术 , 或 者 公 共 服 务 项 目 具 有 特 殊 要 求 , 导 致 只 能 从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处 采 购 。 第 二 十 八 条   在 一 个 财 政 年 度 内 , 采 购 人 将 一 个 预 算 项 目 下 的 同 一 品 目 或 者 类 别 的 货 物 、 服 务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以 外 的 方 式 多 次 采 购 , 累 计 资 金 数 额 超 过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 属 于 以 化 整 为 零 方 式 规 避 公 开 招 标 , 但 项 目 预 算 调 整 或 者 经 批 准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以 外 方 式 采 购 除 外 。 第 四 章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第 二 十 九 条   采 购 人 应 当 根 据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和 已 批 复 的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计 划 ,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 第 三 十 条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 谈 判 文 件 、 询 价 通 知 书 中 公 开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 第 三 十 一 条   招 标 文 件 的 提 供 期 限 自 招 标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 5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不 足 1 5 日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第 三 十 二 条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制 定 的 招 标 文 件 标 准 文 本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采 购 项 目 的 商 务 条 件 、 采 购 需 求 、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条 件 、 投 标 报 价 要 求 、 评 标 方 法 、 评 标 标 准 以 及 拟 签 订 的 合 同 文 本 等 。 第 三 十 三 条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的 2 % 。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当 以 支 票 、 汇 票 、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机 构 、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提 交 。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投 标 无 效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未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自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竞 争 性 谈 判 或 者 询 价 采 购 中 要 求 参 加 谈 判 或 者 询 价 的 供 应 商 提 交 保 证 金 的 , 参 照 前 两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 第 三 十 四 条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评 标 方 法 分 为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和 综 合 评 分 法 。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且 投 标 报 价 最 低 的 供 应 商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且 按 照 评 审 因 素 的 量 化 指 标 评 审 得 分 最 高 的 供 应 商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评 标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学 习 园 地 作 者 : 来 源 : 政 府 采 购 或 者 供 应 商 应 当 评 审 机 构 代 理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发 布 时 间 : 2 0 2 1 1 2 2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6 1 3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已 经 2 0 1 1 年 1 1 月 3 0 日 国 务 院 第 1 8 3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 0 1 2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 以 下 简 称 招 标 投 标 法 )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条 所 称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是 指 工 程 以 及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货 物 、 服 务 。         前 款 所 称 工 程 , 是 指 建 设 工 程 , 包 括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的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及 其 相 关 的 装 修 、 拆 除 、 修 缮 等 ; 所 称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货 物 , 是 指 构 成 工 程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 且 为 实 现 工 程 基 本 功 能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 材 料 等 ; 所 称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服 务 , 是 指 为 完 成 工 程 所 需 的 勘 察 、 设 计 、 监 理 等 服 务 。         第 三 条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具 体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 由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公 布 施 行 。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指 导 和 协 调 全 国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 对 国 家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 国 务 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交 通 运 输 、 铁 道 、 水 利 、 商 务 等 部 门 , 按 照 规 定 的 职 责 分 工 对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指 导 和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的 职 责 分 工 , 对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 依 法 查 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对 其 所 属 部 门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监 督 职 责 分 工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财 政 部 门 依 法 对 实 行 招 标 投 标 的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对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监 察 对 象 实 施 监 察 。         第 五 条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 建 立 统 一 规 范 的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场 所 ,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提 供 服 务 。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场 所 不 得 与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存 在 隶 属 关 系 , 不 得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国 家 鼓 励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进 行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         第 六 条   禁 止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以 任 何 方 式 非 法 干 涉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第 二 章   招     标         第 七 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需 要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 核 准 手 续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其 招 标 范 围 、 招 标 方 式 、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应 当 报 项 目 审 批 、 核 准 部 门 审 批 、 核 准 。 项 目 审 批 、 核 准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将 审 批 、 核 准 确 定 的 招 标 范 围 、 招 标 方 式 、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通 报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         第 八 条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应 当 公 开 招 标 ;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邀 请 招 标 :         ( 一 ) 技 术 复 杂 、 有 特 殊 要 求 或 者 受 自 然 环 境 限 制 , 只 有 少 量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供 选 择 ;         ( 二 )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费 用 占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的 比 例 过 大 。         有 前 款 第 二 项 所 列 情 形 , 属 于 本 条 例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项 目 , 由 项 目 审 批 、 核 准 部 门 在 审 批 、 核 准 项 目 时 作 出 认 定 ; 其 他 项 目 由 招 标 人 申 请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作 出 认 定 。         第 九 条   除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六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可 以 不 进 行 招 标 的 特 殊 情 况 外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不 进 行 招 标 :         ( 一 ) 需 要 采 用 不 可 替 代 的 专 利 或 者 专 有 技 术 ;         ( 二 ) 采 购 人 依 法 能 够 自 行 建 设 、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         ( 三 ) 已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选 定 的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投 资 人 依 法 能 够 自 行 建 设 、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         ( 四 ) 需 要 向 原 中 标 人 采 购 工 程 、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 否 则 将 影 响 施 工 或 者 功 能 配 套 要 求 ;         ( 五 )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         招 标 人 为 适 用 前 款 规 定 弄 虚 作 假 的 , 属 于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规 避 招 标 。         第 十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招 标 人 具 有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和 组 织 评 标 能 力 , 是 指 招 标 人 具 有 与 招 标 项 目 规 模 和 复 杂 程 度 相 适 应 的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业 人 员 。         第 十 一 条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资 格 依 照 法 律 和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由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商 务 、 发 展 改 革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等 部 门 , 按 照 规 定 的 职 责 分 工 对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依 法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第 十 二 条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拥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取 得 招 标 职 业 资 格 的 专 业 人 员 。 取 得 招 标 职 业 资 格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制 定 。         第 十 三 条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其 资 格 许 可 和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涉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招 标 业 务 , 应 当 遵 守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本 条 例 关 于 招 标 人 的 规 定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在 所 代 理 的 招 标 项 目 中 投 标 或 者 代 理 投 标 , 也 不 得 为 所 代 理 的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提 供 咨 询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涂 改 、 出 租 、 出 借 、 转 让 资 格 证 书 。         第 十 四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与 被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书 面 委 托 合 同 ,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公 开 招 标 的 项 目 , 应 当 依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采 用 资 格 预 审 办 法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的 , 应 当 发 布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 编 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和 招 标 公 告 , 应 当 在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依 法 指 定 的 媒 介 发 布 。 在 不 同 媒 介 发 布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或 者 招 标 公 告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指 定 媒 介 发 布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境 内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 招 标 公 告 , 不 得 收 取 费 用 。         编 制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和 招 标 文 件 , 应 当 使 用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制 定 的 标 准 文 本 。         第 十 六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 地 点 发 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的 发 售 期 不 得 少 于 5 日 。         招 标 人 发 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收 取 的 费 用 应 当 限 于 补 偿 印 刷 、 邮 寄 的 成 本 支 出 , 不 得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第 十 七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合 理 确 定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时 间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时 间 , 自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停 止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5 日 。         第 十 八 条   资 格 预 审 应 当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载 明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进 行 。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招 标 人 应 当 组 建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审 查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及 其 成 员 应 当 遵 守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本 条 例 有 关 评 标 委 员 会 及 其 成 员 的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资 格 预 审 结 束 后 , 招 标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发 出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通 知 书 。 未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不 具 有 投 标 资 格 。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少 于 3 个 的 ,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         第 二 十 条   招 标 人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办 法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的 , 应 当 在 开 标 后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第 二 十 一 条   招 标 人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3 日 前 , 或 者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 5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不 足 3 日 或 者 1 5 日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第 二 十 二 条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2 日 前 提 出 ;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 0 日 前 提 出 。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作 出 答 复 前 ,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第 二 十 三 条   招 标 人 编 制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违 反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影 响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或 者 潜 在 投 标 人 投 标 的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后 重 新 招 标 。         第 二 十 四 条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项 目 划 分 标 段 的 , 应 当 遵 守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不 得 利 用 划 分 标 段 限 制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不 得 利 用 划 分 标 段 规 避 招 标 。         第 二 十 五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投 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有 效 期 从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之 日 起 算 。         第 二 十 六 条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招 标 项 目 估 算 价 的 2 % 。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应 当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境 内 投 标 单 位 , 以 现 金 或 者 支 票 形 式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当 从 其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         招 标 人 不 得 挪 用 投 标 保 证 金 。         第 二 十 七 条   招 标 人 可 以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编 制 标 底 。 一 个 招 标 项 目 只 能 有 一 个 标 底 。 标 底 必 须 保 密 。         接 受 委 托 编 制 标 底 的 中 介 机 构 不 得 参 加 受 托 编 制 标 底 项 目 的 投 标 , 也 不 得 为 该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提 供 咨 询 。         招 标 人 设 有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或 者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计 算 方 法 。 招 标 人 不 得 规 定 最 低 投 标 限 价 。         第 二 十 八 条   招 标 人 不 得 组 织 单 个 或 者 部 分 潜 在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         第 二 十 九 条   招 标 人 可 以 依 法 对 工 程 以 及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货 物 、 服 务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实 行 总 承 包 招 标 。 以 暂 估 价 形 式 包 括 在 总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 货 物 、 服 务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范 围 且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规 模 标 准 的 ,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         前 款 所 称 暂 估 价 , 是 指 总 承 包 招 标 时 不 能 确 定 价 格 而 由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暂 时 估 定 的 工 程 、 货 物 、 服 务 的 金 额 。         第 三 十 条   对 技 术 复 杂 或 者 无 法 精 确 拟 定 技 术 规 格 的 项 目 , 招 标 人 可 以 分 两 阶 段 进 行 招 标 。         第 一 阶 段 ,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要 求 提 交 不 带 报 价 的 技 术 建 议 , 招 标 人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技 术 建 议 确 定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第 二 阶 段 , 招 标 人 向 在 第 一 阶 段 提 交 技 术 建 议 的 投 标 人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包 括 最 终 技 术 方 案 和 投 标 报 价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应 当 在 第 二 阶 段 提 出 。         第 三 十 一 条   招 标 人 终 止 招 标 的 , 应 当 及 时 发 布 公 告 , 或 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被 邀 请 的 或 者 已 经 获 取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已 经 发 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或 者 已 经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及 时 退 还 所 收 取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的 费 用 , 以 及 所 收 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第 三 十 二 条   招 标 人 不 得 以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限 制 、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         招 标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属 于 以 不 合 理 条 件 限 制 、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         ( 一 ) 就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向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提 供 有 差 别 的 项 目 信 息 ;         ( 二 ) 设 定 的 资 格 、 技 术 、 商 务 条 件 与 招 标 项 目 的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不 相 适 应 或 者 与 合 同 履 行 无 关 ;         ( 三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以 特 定 行 政 区 域 或 者 特 定 行 业 的 业 绩 、 奖 项 作 为 加 分 条 件 或 者 中 标 条 件 ;         ( 四 )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采 取 不 同 的 资 格 审 查 或 者 评 标 标 准 ;         ( 五 ) 限 定 或 者 指 定 特 定 的 专 利 、 商 标 、 品 牌 、 原 产 地 或 者 供 应 商 ;         ( 六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非 法 限 定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的 所 有 制 形 式 或 者 组 织 形 式 ;         ( 七 ) 以 其 他 不 合 理 条 件 限 制 、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 第 三 章   投     标         第 三 十 三 条   投 标 人 参 加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投 标 , 不 受 地 区 或 者 部 门 的 限 制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涉 。         第 三 十 四 条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违 反 前 两 款 规 定 的 , 相 关 投 标 均 无 效 。         第 三 十 五 条   投 标 人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人 。 招 标 人 已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应 当 自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5 日 内 退 还 。         投 标 截 止 后 投 标 人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不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第 三 十 六 条   未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以 及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应 当 拒 收 。         招 标 人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学 习 园 地 作 者 : 来 源 : 招 标 投 标 或 者 投 标 人 文 件 项 目 中 标 应 当 资 格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简 报 ( 2 0 2 1 年 第 1 期 ) 发 布 时 间 : 2 0 2 1 0 7 2 7 关 于 企 业 在 组 织 管 理 中 习 惯 “ 个 人 决 策 , 集 体 负 责 ” , 常 常 借 助 于 集 体 力 量 来 体 现 个 人 意 志 , 结 果 事 情 出 现 问 题 的 时 候 , 我 们 找 不 到 责 任 人 , 更 加 找 不 到 解 决 的 办 法 。 因 此 , 要 在 企 业 组 织 内 部 形 成 正 确 的 组 织 管 理 习 惯 , 即 “ 集 体 决 策 , 个 人 负 责 ” 。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学 习 园 地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公 司 管 理 公 司 决 策 分 支 机 构 B R A N C H 招 贤 纳 士 R E C R U I T M E N T 战 略 合 作 S T R A T E G Y 联 系 我 们 C O N T A C T   U S 党 建 工 作 更 多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对 凯 里 市 城 北 客 运 站 项 目 进 行 督 查 巡 检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1 0 2 7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党 支 部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热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监 理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巡 查 2 0 2 3 年 1 0 月 第 一 次 巡 查 工 作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1 0 1 9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党 支 部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热 黔 东 南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到 我 司 走 访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1 0 1 9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党 支 部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关 于 认 真 学 习 “ 凯 里 市 红 色 廉 洁 文 化 进 企 业 ” 宣 讲 活 动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0 9 2 5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党 支 部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中 共 凯 里 市 非 公 工 委 委 员 到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党 建 指 导 工 作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0 8 2 2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党 支 部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贵 州 裕 芳 豪 公 司 参 与 凯 里 市 大 风 洞 镇 三 都 片 区 2 0 2 3 年 第 五 届 联 合 金 秋 助 学 活 动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0 8 2 2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党 支 部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关 于 学 习 贯 彻 “ 党 在 我 心 中 · 我 在 群 众 中 ” 和 “ 听 讲 帮 办 ” 四 字 决 相 关 精 神 党 支 专 题 会 议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0 7 2 1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党 支 部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凯 里 市 2 0 2 3 年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组 织 和 社 会 组 织 书 记 、 党 务 干 部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重 点 培 训 班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0 7 1 4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党 支 部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新 闻 动 态 更 多 + 2 0 2 4 年 1 月 2 8 日 “ 年 货 节 ” 在 凯 里 苗 侗 风 情 园 【 市 长 】 调 研 “ 苗 侗 年 酒 ” 发 布 时 间 : 2 0 2 4 0 1 3 0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新 闻 中 心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 苗 侗 年 酒 ” 在 黔 东 南 州 “ 巾 帼 心 向 党 · 奋 进 新 征 程 ” 巾 帼 创 业 工 作 推 进 会 上 进 行 展 示 发 布 时 间 : 2 0 2 4 0 1 1 2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新 闻 中 心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黔 东 南 州 政 协 副 主 席 胡 国 珍 调 研 “ 苗 年 酒 ” 2 0 2 3 年 贵 州 裕 芳 豪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开 发 及 销 售 工 作 发 布 时 间 : 2 0 2 4 0 1 1 2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新 闻 中 心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贵 州 裕 芳 豪 公 司 简 介 ( 最 终 版 ) 发 布 时 间 : 2 0 2 4 0 1 1 2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新 闻 中 心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贵 州 裕 芳 豪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参 加 凯 里 市 2 0 2 3 年 统 战 系 统 “ 同 心 杯 ” 篮 球 赛 赛 事 发 布 时 间 : 2 0 2 3 1 2 2 9 查 看 详 情 分 类 : 新 闻 中 心 作 者 : 贵 州 裕 芳 豪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来 源 : 原 创 热 舌 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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