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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 龙 江 省 网 络 安 全 协 会 中 国 政 府 网 | 国 家 发 改 委 | 湖 南 省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网 站 首 页 关 于 协 会 会 员 服 务 培 训 基 地 认 证 中 心 联 系 我 们 黑 龙 江 省 网 络 安 全 协 会 党 支 部 开 展 . . . . . . 【 详 情 】 中 国 网 络 安 全 产 业 创 新 发 展 联 盟 正 式 成 立 通 知 公 告 更 多 关 于 征 集 黑 龙 江 省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专 家 的 通 知 0 5 1 9 2 0 1 8 2 0 2 3 年 度 龙 江 网 络 安 全 行 业 优 秀 企 业 和 先 进 工 作 者 评 选 结 果 出 炉 0 5 1 9 黑 龙 江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等 保 测 评 行 业 自 律 公 约 1 1 1 1 2 0 2 0 年 黑 龙 江 省 网 络 安 全 宣 传 周 网 络 安 全 公 益 作 品 获 奖 名 单 公 布 0 9 1 6 快 来 挑 战 ! 省 委 网 信 办 邀 您 参 与 网 络 安 全 知 识 有 奖 竞 答 ! 0 9 0 4 2 0 1 9 网 民 网 络 安 全 感 满 意 度 调 查 活 动 开 始 上 线 采 集 样 本 , 涉 及 1 1 种 网 络 安 全 议 题 0 8 1 4 黑 龙 江 省 网 络 安 全 协 会 执 行 会 长 张 彦 到 安 天 科 技 调 研 0 9 2 0 “ 2 0 1 8 年 黑 龙 江 省 网 络 安 全 宣 传 周 作 品 有 奖 征 集 活 动 ” 启 动 0 9 0 4 省 委 网 信 办 省 网 信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联 合 主 办 专 家 报 告 会 0 9 0 1 参 与 调 查 , 维 护 权 益 — — 2 0 1 8 网 民 网 络 安 全 感 满 意 度 调 查 活 动 正 式 启 动 0 8 2 7 政 策 法 规 更 多 网 络 安 全 法 草 案 最 新 修 改 拟 强 化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保 护 网 络 安 全 法 草 案 三 次 审 议 稿 3 1 日 提 请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 全 国 人 大 法 律 委 员 会 在 关 于 草 案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中 表 示 , 三 审 稿 在 二 审 稿 基 础 上 作 了 部 分 修 改 , 包 括 拟 进 一 步 界 定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范 围 ; 对 攻 击 、 破 坏 我 国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境 外 组 织 和 个 人 规 定 相 应 的 惩 治 措 施 等 。 拟 进 一 步 界 定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范 围 二 审 时 , 一 些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建 议 , 明 确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涉 及 的 主 要 行 业 和 领 域 , 进 一 步 界 定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范 围 。 对 此 , 三 审 稿 规 定 , 国 家 对 公 共 通 信 和 信 息 服 务 、 能 源 、 交 通 、 水 利 、 金 融 、 公 共 服 务 、 电 子 政 务 等 重 要 行 业 和 领 域 , 以 及 其 他 一 旦 遭 到 破 坏 、 丧 失 功 能 或 者 数 据 泄 露 , 可 能 严 重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 国 计 民 生 、 公 共 利 益 的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 在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实 行 重 点 保 护 。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具 体 范 围 和 安 全 保 护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 拟 增 加 惩 治 攻 击 破 坏 我 国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境 外 组 织 和 个 人 的 规 定 二 审 稿 审 议 及 之 后 征 求 意 见 中 , 一 些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和 社 会 公 众 、 专 家 提 出 , 对 攻 击 、 破 坏 我 国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境 外 组 织 和 个 人 , 应 规 定 相 应 的 惩 治 措 施 。 对 此 , 三 审 稿 规 定 , 境 外 的 个 人 或 者 组 织 从 事 攻 击 、 侵 入 、 干 扰 、 破 坏 等 危 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活 动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并 可 以 决 定 对 该 个 人 或 者 组 织 采 取 冻 结 财 产 或 者 其 他 必 要 的 制 裁 措 施 。 拟 增 加 惩 治 网 络 诈 骗 等 新 型 网 络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规 定 二 审 时 , 一 些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提 出 , 当 前 网 络 诈 骗 特 别 是 新 型 网 络 违 法 犯 罪 呈 多 发 态 势 ,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迫 切 希 望 加 大 惩 治 力 度 , 建 议 作 出 有 针 对 性 的 规 定 。 对 此 , 三 审 稿 增 加 规 定 : 任 何 个 人 和 组 织 不 得 设 立 用 于 实 施 诈 骗 , 传 授 犯 罪 方 法 , 制 作 或 者 销 售 违 禁 物 品 、 管 制 物 品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网 站 、 通 讯 群 组 , 不 得 利 用 网 络 发 布 与 实 施 诈 骗 , 制 作 或 者 销 售 违 禁 物 品 、 管 制 物 品 以 及 其 他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 并 增 加 规 定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拟 加 强 网 络 安 全 人 才 培 养 、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上 网 安 全 二 审 时 , 一 些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建 议 , 进 一 步 充 实 推 进 网 络 互 联 互 通 、 培 养 网 络 安 全 人 才 等 内 容 , 促 进 网 络 安 全 标 准 化 建 设 。 对 此 , 三 审 稿 增 加 推 进 网 络 基 础 设 施 互 联 互 通 、 支 持 培 养 网 络 安 全 人 才 的 规 定 ; 增 加 支 持 研 究 机 构 、 高 等 学 校 参 与 网 络 安 全 标 准 制 定 的 规 定 。 同 时 , 根 据 一 些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 三 审 稿 增 加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上 网 安 全 的 原 则 规 定 , 为 制 定 相 应 的 配 套 法 规 提 供 依 据 , 营 造 有 利 于 未 成 年 人 健 康 成 长 的 网 络 环 境 ; 根 据 一 些 互 联 网 企 业 的 意 见 , 将 二 审 稿 中 “ 留 存 网 络 日 志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 的 规 定 , 修 改 为 “ 按 照 规 定 留 存 相 关 的 网 络 日 志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加 强 网 络 信 息 保 护 的 决 定 为 了 保 护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 保 障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特 作 如 下 决 定 : 一 、 国 家 保 护 能 够 识 别 公 民 个 人 身 份 和 涉 及 公 民 个 人 隐 私 的 电 子 信 息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窃 取 或 者 以 其 他 非 法 方 式 获 取 公 民 个 人 电 子 信 息 , 不 得 出 售 或 者 非 法 向 他 人 提 供 公 民 个 人 电 子 信 息 。 二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其 他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收 集 、 使 用 公 民 个 人 电 子 信 息 , 应 当 遵 循 合 法 、 正 当 、 必 要 的 原 则 , 明 示 收 集 、 使 用 信 息 的 目 的 、 方 式 和 范 围 , 并 经 被 收 集 者 同 意 ,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双 方 的 约 定 收 集 、 使 用 信 息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其 他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收 集 、 使 用 公 民 个 人 电 子 信 息 , 应 当 公 开 其 收 集 、 使 用 规 则 。 三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其 他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收 集 的 公 民 个 人 电 子 信 息 必 须 严 格 保 密 , 不 得 泄 露 、 篡 改 、 毁 损 , 不 得 出 售 或 者 非 法 向 他 人 提 供 。 四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其 他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技 术 措 施 和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 确 保 信 息 安 全 , 防 止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收 集 的 公 民 个 人 电 子 信 息 泄 露 、 毁 损 、 丢 失 。 在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信 息 泄 露 、 毁 损 、 丢 失 的 情 况 时 ,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五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加 强 对 其 用 户 发 布 的 信 息 的 管 理 , 发 现 法 律 、 法 规 禁 止 发 布 或 者 传 输 的 信 息 的 ,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传 输 该 信 息 , 采 取 消 除 等 处 置 措 施 , 保 存 有 关 记 录 , 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六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为 用 户 办 理 网 站 接 入 服 务 , 办 理 固 定 电 话 、 移 动 电 话 等 入 网 手 续 , 或 者 为 用 户 提 供 信 息 发 布 服 务 , 应 当 在 与 用 户 签 订 协 议 或 者 确 认 提 供 服 务 时 , 要 求 用 户 提 供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 政 策 法 规 更 多 > 调 查 主 题 : 网 络 安 全 法 草 案 最 新 修 改 拟 强 化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保 护 调 查 时 间 : 网 络 安 全 法 草 案 三 次 审 议 稿 3 1 日 提 请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 全 国 人 大 法 律 委 员 会 在 关 于 草 案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中 表 示 , 三 审 稿 在 二 审 稿 基 础 上 作 了 部 分 修 改 , 包 括 拟 进 一 步 界 定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范 围 ; 对 攻 击 、 破 坏 我 国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境 外 组 织 和 个 人 规 定 相 应 的 惩 治 措 施 等 。 拟 进 一 步 界 定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范 围 二 审 时 , 一 些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建 议 , 明 确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涉 及 的 主 要 行 业 和 领 域 , 进 一 步 界 定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范 围 。 对 此 , 三 审 稿 规 定 , 国 家 对 公 共 通 信 和 信 息 服 务 、 能 源 、 交 通 、 水 利 、 金 融 、 公 共 服 务 、 电 子 政 务 等 重 要 行 业 和 领 域 , 以 及 其 他 一 旦 遭 到 破 坏 、 丧 失 功 能 或 者 数 据 泄 露 , 可 能 严 重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 国 计 民 生 、 公 共 利 益 的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 在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实 行 重 点 保 护 。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具 体 范 围 和 安 全 保 护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 拟 增 加 惩 治 攻 击 破 坏 我 国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境 外 组 织 和 个 人 的 规 定 二 审 稿 审 议 及 之 后 征 求 意 见 中 , 一 些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和 社 会 公 众 、 专 家 提 出 , 对 攻 击 、 破 坏 我 国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境 外 组 织 和 个 人 , 应 规 定 相 应 的 惩 治 措 施 。 对 此 , 三 审 稿 规 定 , 境 外 的 个 人 或 者 组 织 从 事 攻 击 、 侵 入 、 干 扰 、 破 坏 等 危 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活 动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并 可 以 决 定 对 该 个 人 或 者 组 织 采 取 冻 结 财 产 或 者 其 他 必 要 的 制 裁 措 施 。 拟 增 加 惩 治 网 络 诈 骗 等 新 型 网 络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规 定 二 审 时 , 一 些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提 出 , 当 前 网 络 诈 骗 特 别 是 新 型 网 络 违 法 犯 罪 呈 多 发 态 势 ,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迫 切 希 望 加 大 惩 治 力 度 , 建 议 作 出 有 针 对 性 的 规 定 。 对 此 , 三 审 稿 增 加 规 定 : 任 何 个 人 和 组 织 不 得 设 立 用 于 实 施 诈 骗 , 传 授 犯 罪 方 法 , 制 作 或 者 销 售 违 禁 物 品 、 管 制 物 品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网 站 、 通 讯 群 组 , 不 得 利 用 网 络 发 布 与 实 施 诈 骗 , 制 作 或 者 销 售 违 禁 物 品 、 管 制 物 品 以 及 其 他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 并 增 加 规 定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拟 加 强 网 络 安 全 人 才 培 养 、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上 网 安 全 二 审 时 , 一 些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建 议 , 进 一 步 充 实 推 进 网 络 互 联 互 通 、 培 养 网 络 安 全 人 才 等 内 容 , 促 进 网 络 安 全 标 准 化 建 设 。 对 此 , 三 审 稿 增 加 推 进 网 络 基 础 设 施 互 联 互 通 、 支 持 培 养 网 络 安 全 人 才 的 规 定 ; 增 加 支 持 研 究 机 构 、 高 等 学 校 参 与 网 络 安 全 标 准 制 定 的 规 定 。 同 时 , 根 据 一 些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 三 审 稿 增 加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上 网 安 全 的 原 则 规 定 , 为 制 定 相 应 的 配 套 法 规 提 供 依 据 , 营 造 有 利 于 未 成 年 人 健 康 成 长 的 网 络 环 境 ; 根 据 一 些 互 联 网 企 业 的 意 见 , 将 二 审 稿 中 “ 留 存 网 络 日 志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 的 规 定 , 修 改 为 “ 按 照 规 定 留 存 相 关 的 网 络 日 志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 ” 调 查 主 题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加 强 网 络 信 息 保 护 的 决 定 调 查 时 间 : 为 了 保 护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 保 障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特 作 如 下 决 定 : 一 、 国 家 保 护 能 够 识 别 公 民 个 人 身 份 和 涉 及 公 民 个 人 隐 私 的 电 子 信 息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窃 取 或 者 以 其 他 非 法 方 式 获 取 公 民 个 人 电 子 信 息 , 不 得 出 售 或 者 非 法 向 他 人 提 供 公 民 个 人 电 子 信 息 。 二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其 他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收 集 、 使 用 公 民 个 人 电 子 信 息 , 应 当 遵 循 合 法 、 正 当 、 必 要 的 原 则 , 明 示 收 集 、 使 用 信 息 的 目 的 、 方 式 和 范 围 , 并 经 被 收 集 者 同 意 ,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双 方 的 约 定 收 集 、 使 用 信 息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其 他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收 集 、 使 用 公 民 个 人 电 子 信 息 , 应 当 公 开 其 收 集 、 使 用 规 则 。 三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其 他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收 集 的 公 民 个 人 电 子 信 息 必 须 严 格 保 密 , 不 得 泄 露 、 篡 改 、 毁 损 , 不 得 出 售 或 者 非 法 向 他 人 提 供 。 四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其 他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技 术 措 施 和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 确 保 信 息 安 全 , 防 止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收 集 的 公 民 个 人 电 子 信 息 泄 露 、 毁 损 、 丢 失 。 在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信 息 泄 露 、 毁 损 、 丢 失 的 情 况 时 ,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五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加 强 对 其 用 户 发 布 的 信 息 的 管 理 , 发 现 法 律 、 法 规 禁 止 发 布 或 者 传 输 的 信 息 的 ,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传 输 该 信 息 , 采 取 消 除 等 处 置 措 施 , 保 存 有 关 记 录 , 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六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为 用 户 办 理 网 站 接 入 服 务 , 办 理 固 定 电 话 、 移 动 电 话 等 入 网 手 续 , 或 者 为 用 户 提 供 信 息 发 布 服 务 , 应 当 在 与 用 户 签 订 协 议 或 者 确 认 提 供 服 务 时 , 要 求 用 户 提 供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 调 查 主 题 : 《 公 安 机 关 互 联 网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规 定 》 调 查 时 间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公 安 机 关 互 联 网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预 防 网 络 违 法 犯 罪 , 维 护 网 络 安 全 , 保 护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警 察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网 络 安 全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对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联 网 使 用 单 位 履 行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网 络 安 全 义 务 情 况 进 行 的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 第 三 条   互 联 网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网 络 安 全 保 卫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 上 级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对 下 级 公 安 机 关 开 展 互 联 网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第 四 条   公 安 机 关 开 展 互 联 网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 应 当 遵 循 依 法 科 学 管 理 、 保 障 和 促 进 发 展 的 方 针 , 严 格 遵 守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 不 断 改 进 执 法 方 式 , 全 面 落 实 执 法 责 任 。 第 五 条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履 行 互 联 网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中 知 悉 的 个 人 信 息 、 隐 私 、 商 业 秘 密 和 国 家 秘 密 , 应 当 严 格 保 密 , 不 得 泄 露 、 出 售 或 者 非 法 向 他 人 提 供 。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履 行 互 联 网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中 获 取 的 信 息 , 只 能 用 于 维 护 网 络 安 全 的 需 要 ,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 第 六 条   公 安 机 关 对 互 联 网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可 能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 公 共 安 全 、 社 会 秩 序 的 网 络 安 全 风 险 , 应 当 及 时 通 报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单 位 。 第 七 条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并 落 实 互 联 网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制 度 , 自 觉 接 受 检 查 对 象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监 督 。 第 二 章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和 内 容 第 八 条   互 联 网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由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网 络 服 务 运 营 机 构 和 联 网 使 用 单 位 的 网 络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公 安 机 关 实 施 。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者 为 个 人 的 , 可 以 由 其 经 常 居 住 地 公 安 机 关 实 施 。 第 九 条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网 络 安 全 防 范 需 要 和 网 络 安 全 风 险 隐 患 的 具 体 情 况 , 对 下 列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联 网 使 用 单 位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 一 ) 提 供 互 联 网 接 入 、 互 联 网 数 据 中 心 、 内 容 分 发 、 域 名 服 务 的 ; ( 二 ) 提 供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的 ; ( 三 ) 提 供 公 共 上 网 服 务 的 ; ( 四 ) 提 供 其 他 互 联 网 服 务 的 ; 对 开 展 前 款 规 定 的 服 务 未 满 一 年 的 , 两 年 内 曾 发 生 过 网 络 安 全 事 件 、 违 法 犯 罪 案 件 的 , 或 者 因 未 履 行 法 定 网 络 安 全 义 务 被 公 安 机 关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的 , 应 当 开 展 重 点 监 督 检 查 。 第 十 条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联 网 使 用 单 位 履 行 法 定 网 络 安 全 义 务 的 实 际 情 况 ,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 对 下 列 内 容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 一 ) 是 否 办 理 联 网 单 位 备 案 手 续 , 并 报 送 接 入 单 位 和 用 户 基 本 信 息 及 其 变 更 情 况 ; ( 二 ) 是 否 制 定 并 落 实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确 定 网 络 安 全 负 责 人 ; ( 三 ) 是 否 依 法 采 取 记 录 并 留 存 用 户 注 册 信 息 和 上 网 日 志 信 息 的 技 术 措 施 ; ( 四 ) 是 否 采 取 防 范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网 络 攻 击 、 网 络 侵 入 等 技 术 措 施 ; ( 五 ) 是 否 在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中 对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发 布 或 者 传 输 的 信 息 依 法 采 取 相 关 防 范 措 施 ; ( 六 ) 是 否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要 求 为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 防 范 调 查 恐 怖 活 动 、 侦 查 犯 罪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和 协 助 ; ( 七 ) 是 否 履 行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等 义 务 。 第 十 一 条   除 本 规 定 第 十 条 所 列 内 容 外 , 公 安 机 关 还 应 当 根 据 提 供 互 联 网 服 务 的 类 型 , 对 下 列 内 容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 一 ) 对 提 供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的 , 监 督 检 查 是 否 记 录 并 留 存 网 络 地 址 及 分 配 使 用 情 况 ; ( 二 ) 对 提 供 互 联 网 数 据 中 心 服 务 的 , 监 督 检 查 是 否 记 录 所 提 供 的 主 机 托 管 、 主 机 租 用 和 虚 拟 空 间 租 用 的 用 户 信 息 ; ( 三 ) 对 提 供 互 联 网 域 名 服 务 的 , 监 督 检 查 是 否 记 录 网 络 域 名 申 请 、 变 动 信 息 , 是 否 对 违 法 域 名 依 法 采 取 处 置 措 施 ; ( 四 ) 对 提 供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的 , 监 督 检 查 是 否 依 法 采 取 用 户 发 布 信 息 管 理 措 施 , 是 否 对 已 发 布 或 者 传 输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发 布 或 者 传 输 的 信 息 依 法 采 取 处 置 措 施 , 并 保 存 相 关 记 录 ; ( 五 ) 对 提 供 互 联 网 内 容 分 发 服 务 的 , 监 督 检 查 是 否 记 录 内 容 分 发 网 络 与 内 容 源 网 络 链 接 对 应 情 况 ; ( 六 ) 对 提 供 互 联 网 公 共 上 网 服 务 的 , 监 督 检 查 是 否 采 取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保 护 技 术 措 施 。 第 十 二 条   在 国 家 重 大 网 络 安 全 保 卫 任 务 期 间 , 对 与 国 家 重 大 网 络 安 全 保 卫 任 务 相 关 的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联 网 使 用 单 位 ,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对 下 列 内 容 开 展 专 项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 ( 一 ) 是 否 制 定 重 大 网 络 安 全 保 卫 任 务 所 要 求 的 工 作 方 案 、 明 确 网 络 安 全 责 任 分 工 并 确 定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 二 ) 是 否 组 织 开 展 网 络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 并 采 取 相 应 风 险 管 控 措 施 堵 塞 网 络 安 全 漏 洞 隐 患 ; ( 三 ) 是 否 制 定 网 络 安 全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并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 应 急 处 置 相 关 设 施 是 否 完 备 有 效 ; ( 四 ) 是 否 依 法 采 取 重 大 网 络 安 全 保 卫 任 务 所 需 要 的 其 他 网 络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 五 ) 是 否 按 照 要 求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网 络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及 落 实 情 况 。 对 防 范 恐 怖 袭 击 的 重 点 目 标 的 互 联 网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的 内 容 执 行 。 第 三 章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第 十 三 条   公 安 机 关 开 展 互 联 网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 可 以 采 取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远 程 检 测 的 方 式 进 行 。 第 十 四 条   公 安 机 关 开 展 互 联 网 安 全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时 , 人 民 警 察 不 得 少 于 二 人 , 并 应 当 出 示 人 民 警 察 证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监 督 检 查 通 知 书 。 第 十 五 条   公 安 机 关 开 展 互 联 网 安 全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 一 ) 进 入 营 业 场 所 、 机 房 、 工 作 场 所 ; ( 二 ) 要 求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的 负 责 人 或 者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对 监 督 检 查 事 项 作 出 说 明 ; ( 三 ) 查 阅 、 复 制 与 互 联 网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事 项 相 关 的 信 息 ; ( 四 ) 查 看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保 护 技 术 措 施 运 行 情 况 。 第 十 六 条   公 安 机 关 对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联 网 使 用 单 位 是 否 存 在 网 络 安 全 漏 洞 , 可 以 开 展 远 程 检 测 。 公 安 机 关 开 展 远 程 检 测 , 应 当 事 先 告 知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检 查 时 间 、 检 查 范 围 等 事 项 或 者 公 开 相 关 检 查 事 项 , 不 得 干 扰 、 破 坏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网 络 的 正 常 运 行 。 第 十 七 条   公 安 机 关 开 展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远 程 检 测 ,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技 术 能 力 的 网 络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 网 络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工 作 中 知 悉 的 个 人 信 息 、 隐 私 、 商 业 秘 密 和 国 家 秘 密 , 应 当 严 格 保 密 , 不 得 泄 露 、 出 售 或 者 非 法 向 他 人 提 供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严 格 监 督 网 络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落 实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与 保 密 责 任 。 第 十 八 条   公 安 机 关 开 展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 应 当 制 作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 并 由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的 人 民 警 察 和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的 负 责 人 或 者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签 名 。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负 责 人 或 者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对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允 许 其 作 出 说 明 ; 拒 绝 签 名 的 , 人 民 警 察 应 当 在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中 注 明 。 公 安 机 关 开 展 远 程 检 测 , 应 当 制 作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 并 由 二 名 以 上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的 人 民 警 察 在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上 签 名 。 委 托 网 络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的 , 技 术 支 持 人 员 应 当 一 并 在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上 签 名 。 第 十 九 条   公 安 机 关 在 互 联 网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中 , 发 现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联 网 使 用 单 位 存 在 网 络 安 全 风 险 隐 患 , 应 当 督 促 指 导 其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风 险 隐 患 , 并 在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上 注 明 ; 发 现 有 违 法 行 为 , 但 情 节 轻 微 或 者 未 造 成 后 果 的 ,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在 整 改 期 限 届 满 前 认 为 已 经 整 改 完 毕 的 , 可 以 向 公 安 机 关 书 面 提 出 提 前 复 查 申 请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自 整 改 期 限 届 满 或 者 收 到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提 前 复 查 申 请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对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复 查 , 并 在 复 查 结 束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反 馈 复 查 结 果 。 第 二 十 条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收 集 的 资 料 、 制 作 的 各 类 文 书 等 材 料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立 卷 存 档 。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安 机 关 在 互 联 网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中 , 发 现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联 网 使 用 单 位 有 下 列 违 法 行 为 的 , 依 法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 一 ) 未 制 定 并 落 实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未 确 定 网 络 安 全 负 责 人 的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网 络 安 全 法 》 第 五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 二 ) 未 采 取 防 范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网 络 攻 击 、 网 络 侵 入 等 危 害 网 络 安 全 行 为 的 技 术 措 施 的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网 络 安 全 法 》 第 五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 三 ) 未 采 取 记 录 并 留 存 用 户 注 册 信 息 和 上 网 日 志 信 息 措 施 的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网 络 安 全 法 》 第 五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 四 ) 在 提 供 互 联 网 信 息 发 布 、 即 时 通 讯 等 服 务 中 , 未 要 求 用 户 提 供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 或 者 对 不 提 供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的 用 户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网 络 安 全 法 》 第 六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 五 ) 在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中 对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发 布 或 者 传 输 的 信 息 未 依 法 或 者 不 按 照 公 安 机 关 的 要 求 采 取 停 止 传 输 、 消 除 等 处 置 措 施 、 保 存 有 关 记 录 的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网 络 安 全 法 》 第 六 十 八 条 或 者 第 六 十 九 条 第 一 项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 六 ) 拒 不 为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和 侦 查 犯 罪 的 活 动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和 协 助 的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网 络 安 全 法 》 第 六 十 九 条 第 三 项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有 前 款 第 四 至 六 项 行 为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规 定 的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第 八 十 四 条 或 者 第 八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安 机 关 在 互 联 网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中 , 发 现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联 网 使 用 单 位 , 窃 取 或 者 以 其 他 非 法 方 式 获 取 、 非 法 出 售 或 者 非 法 向 他 人 提 供 个 人 信 息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网 络 安 全 法 》 第 六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安 机 关 在 互 联 网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中 , 发 现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联 网 使 用 单 位 在 提 供 的 互 联 网 服 务 中 设 置 恶 意 程 序 的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网 络 安 全 法 》 第 六 十 条 第 一 项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第 二 十 四 条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联 网 使 用 单 位 拒 绝 、 阻 碍 公 安 机 关 实 施 互 联 网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的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网 络 安 全 法 》 第 六 十 九 条 第 二 项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拒 不 配 合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的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第 九 十 一 条 或 者 第 九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第 二 十 五 条   受 公 安 机 关 委 托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的 网 络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 从 事 非 法 侵 入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网 络 、 干 扰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网 络 正 常 功 能 、 窃 取 网 络 数 据 等 危 害 网 络 安 全 的 活 动 的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网 络 安 全 法 》 第 六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窃 取 或 者 以 其 他 非 法 方 式 获 取 、 非 法 出 售 或 者 非 法 向 他 人 提 供 在 工 作 中 获 悉 的 个 人 信 息 的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网 络 安 全 法 》 第 六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前 款 规 定 的 机 构 及 人 员 侵 犯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的 商 业 秘 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互 联 网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中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徇 私 舞 弊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予 以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二 十 七 条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联 网 使 用 单 位 违 反 本 规 定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 依 法 予 以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的 监 督 检 查 , 按 照 《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2 0 1 8 年 1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调 查 主 题 : 网 络 空 间 安 全 行 业 自 律 公 约 调 查 时 间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建 立 我 国 网 络 空 间 安 全 行 业 自 律 机 制 , 规 范 行 业 从 业 者 行 为 , 依 法 促 进 和 保 障 网 络 空 间 安 全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 制 定 此 自 律 公 约 。 第 二 条 本 公 约 所 涉 及 网 络 空 间 安 全 行 业 是 指 从 事 与 网 络 空 间 安 全 相 关 的 研 究 、 开 发 、 生 产 、 应 用 和 服 务 等 活 动 的 行 业 的 总 称 。 第 三 条 本 公 约 涉 及 行 业 从 业 者 包 括 国 内 从 事 网 络 空 间 安 全 相 关 产 业 、 教 育 、 科 研 、 应 用 的 机 构 、 企 业 和 个 人 。 第 四 条 倡 议 全 行 业 从 业 者 加 入 本 公 约 , 从 维 护 国 家 和 全 行 业 整 体 利 益 的 高 度 出 发 , 积 极 推 进 行 业 自 律 , 创 造 良 好 的 行 业 发 展 环 境 。 第 五 条 本 公 约 由 中 国 网 络 空 间 安 全 协 会 负 责 制 定 和 组 织 实 施 。 第 二 章 自 律 条 款 第 六 条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 坚 守 职 业 道 德 , 自 觉 抵 制 不 法 行 为 。 第 七 条 积 极 配 合 主 管 部 门 全 面 清 理 违 法 和 不 良 信 息 , 净 化 网 络 环 境 , 营 造 清 朗 网 络 空 间 。 第 八 条 全 行 业 从 业 者 共 同 防 范 计 算 机 恶 意 代 码 或 破 坏 性 程 序 在 网 络 空 间 上 的 传 播 和 各 类 入 侵 破 坏 行 为 。 第 九 条 强 化 社 会 责 任 意 识 ,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素 养 , 做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的 践 行 者 、 正 能 量 的 传 播 者 。 第 十 条 畅 通 公 众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 提 高 有 害 信 息 发 现 和 处 置 能 力 , 提 高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能 力 , 有 效 激 发 社 会 公 众 参 与 网 络 空 间 治 理 的 积 极 性 和 维 护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的 自 觉 性 。 第 十 一 条 维 护 用 户 利 益 , 强 化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 保 护 用 户 信 息 。 不 利 用 用 户 提 供 的 信 息 从 事 任 何 与 向 用 户 作 出 的 承 诺 无 关 的 活 动 , 不 利 用 技 术 或 其 他 优 势 侵 犯 消 费 者 或 用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 第 十 二 条 加 强 自 主 技 术 研 发 创 新 , 提 高 网 络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安 全 保 障 能 力 , 促 进 国 家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产 业 良 性 、 快 速 发 展 。 第 十 三 条 对 接 入 的 境 内 外 网 站 信 息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拒 绝 接 入 发 布 有 害 信 息 的 网 站 , 消 除 有 害 信 息 对 我 国 网 络 用 户 的 不 良 影 响 。 第 十 四 条 加 强 沟 通 协 作 , 研 究 、 探 讨 我 国 网 络 空 间 安 全 行 业 发 展 战 略 , 对 我 国 网 络 空 间 安 全 行 业 的 建 设 、 发 展 和 管 理 提 出 政 策 和 立 法 建 议 。 第 十 五 条 积 极 参 与 国 际 合 作 和 交 流 , 参 与 同 行 业 国 际 规 则 的 制 定 , 自 觉 遵 守 我 国 签 署 的 国 际 规 则 。 第 十 六 条 同 业 之 间 要 互 相 尊 重 、 互 相 学 习 、 团 结 协 作 , 不 捏 造 散 布 不 实 信 息 , 不 诋 毁 他 人 名 誉 , 反 对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他 人 的 机 密 和 资 源 。 第 十 七 条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对 本 行 业 的 监 督 和 批 评 , 共 同 抵 制 和 纠 正 行 业 不 正 之 风 。 调 查 主 题 : 维 护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倡 议 书 ( 行 业 自 律 ) 调 查 时 间 : 在 中 央 网 信 办 主 办 的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工 作 经 验 交 流 会 上 , 全 国 4 8 家 网 信 企 业 和 行 业 组 织 签 署 了 《 维 护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倡 议 书 》 , 承 诺 将 积 极 提 升 行 业 自 身 网 络 安 全 意 识 、 加 强 自 律 自 治 , 为 净 化 网 络 空 间 和 维 护 国 家 网 络 安 全 贡 献 力 量 。 任 贤 良 强 调 , 维 护 网 络 安 全 关 乎 建 设 网 络 强 国 目 标 的 实 现 , 关 乎 每 个 网 信 企 业 的 长 远 发 展 , 关 乎 社 会 公 众 的 切 身 利 益 。 网 信 企 业 要 主 动 作 为 , 发 挥 在 网 络 安 全 方 面 的 主 体 作 用 。 网 络 社 会 组 织 要 深 化 行 业 自 律 , 积 极 参 与 网 络 安 全 和 网 络 治 理 工 作 。 调 查 主 题 :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中 央 网 信 办 关 于 开 展 A p p 安 全 认 证 工 作 的 公 告 调 查 时 间 : 为 规 范 移 动 互 联 网 应 用 程 序 ( 以 下 称 A p p ) 收 集 、 使 用 用 户 信 息 特 别 是 个 人 信 息 的 行 为 , 加 强 个 人 信 息 安 全 保 护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网 络 安 全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认 证 认 可 条 例 》 ,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 中 央 网 信 办 决 定 开 展 A p p 安 全 认 证 工 作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 A p p 安 全 认 证 活 动 依 据 《 移 动 互 联 网 应 用 程 序 ( A p p ) 安 全 认 证 实 施 规 则 》 ( 见 附 件 ) 开 展 。     二 、 从 事 A p p 安 全 认 证 的 认 证 机 构 为 中 国 网 络 安 全 审 查 技 术 与 认 证 中 心 , 检 测 机 构 由 认 证 机 构 根 据 认 证 业 务 需 要 和 技 术 能 力 确 定 。     三 、 认 证 机 构 和 检 测 机 构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 客 观 、 公 正 地 开 展 认 证 和 检 测 活 动 , 并 对 认 证 和 检 测 结 果 负 责 。     四 、 国 家 鼓 励 A p p 运 营 者 自 愿 通 过 A p p 安 全 认 证 , 鼓 励 搜 索 引 擎 、 应 用 商 店 等 明 确 标 识 并 优 先 推 荐 通 过 认 证 的 A p p 。 调 查 主 题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子 签 名 法 调 查 时 间 : ( 2 0 0 4 年 8 月 2 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2 0 0 4 年 8 月 2 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1 8 号 公 布   自 2 0 0 5 年 4 月 1 日 起 . . . 协 会 简 介 更 多 黑 龙 江 省 网 络 安 全 协 会 是 由 黑 龙 江 省 公 安 厅 指 导 、 经 黑 龙 江 省 民 政 厅 批 准 并 登 记 注 册 的 社 会 团 体 , 属 非 营 利 性 专 业 协 会 , 于 2 0 0 8 年 1 0 月 成 立 。 协 会 在 黑 龙 江 省 公 安 厅 的 指 导 下 , 积 极 宣 传 党 和 政 府 有 关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方 面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 联 络 、 组 织 社 会 各 界 关 心 和 支 持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工 作 的 力 量 , 为 黑 龙 江 省 党 政 机 关 、 省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使 用 单 位 的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和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 服 务 咨 询 , 安 全 培 训 等 业 务 ; 为 积 极 促 进 和 推 动 我 省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工 作 的 健 康 发 展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 快 捷 的 服 务 。 如 今 协 会 已 相 继 开 展 了 技 术 研 发 、 成 果 转 化 、 市 场 对 接 、 咨 询 培 训 、 资 本 运 作 、 会 展 服 务 、 政 府 委 托 和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等 工 作 , 广 泛 积 累 了 政 产 学 研 各 界 资 源 , 吸 纳 了 一 批 网 络 安 全 领 袖 公 司 和 创 新 团 队 。 黑 龙 江 省 网 络 安 全 协 会 是 一 个 既 能 展 示 各 公 司 安 全 技 术 力 量 的 大 舞 台 , 又 是 一 个 寻 找 安 全 技 术 支 撑 、 相 互 学 习 、 取 长 补 短 的 大 舞 台 , 协 会 发 展 的 快 与 慢 , 好 与 坏 , 全 赖 于 行 业 同 仁 的 关 心 、 信 赖 和 支 持 。 谨 此 , 我 会 诚 挚 邀 请 贵 单 位 加 入 到 协 会 这 个 大 家 庭 中 来 , 共 同 促 进 和 推 动 我 省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工 作 的 健 康 发 展 行 业 资 讯 协 会 动 态 更 多 黑 龙 江 省 网 络 安 全 协 会 与 网 安 联 成 员 单 位 开 展 党 建 联 学 活 动 0 8 1 6 中 国 为 全 球 网 络 空 间 治 理 贡 献 力 量 0 8 1 6 产 业 互 联 网 打 破 互 联 网 的 边 界 0 8 1 6 司 法 部 、 全 国 普 法 办 部 署 开 展 全 民 国 家 安 全 教 育 日 普 法 宣 传 活 动 0 4 1 4 有 关 “ 4 . 1 5 ” 国 家 安 全 教 育 日 , 你 需 要 知 道 的 一 些 小 知 识 0 4 1 4 黑 龙 江 省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专 家 库 即 将 成 立 0 3 3 0 2 0 2 2 : 网 络 安 全 五 个 关 键 词 0 1 0 3 我 国 网 络 安 全 工 作 发 展 成 就 与 变 革 1 2 3 0 关 于 编 辑 《 黑 龙 江 省 网 络 安 全 产 品 ( 服 务 ) 全 景 图 》 的 通 知 1 1 1 0 聚 焦 网 安 宣 传 周 | 带 你 一 图 了 解 《 网 络 安 全 法 》 0 9 0 8 2 0 2 1 年 度 协 会 工 作 总 结 0 1 2 8 2 0 2 1 年 度 协 会 工 作 总 结 0 3 1 5 2 0 2 2 年 度 协 会 工 作 总 结 0 1 2 7 2 0 2 1 年 度 协 会 工 作 总 结 0 1 2 8 2 0 2 0 年 协 会 工 作 汇 报 0 1 2 9 黑 龙 江 省 网 络 安 全 宣 传 周 “ 法 治 日 ” 宣 传 活 动 在 哈 尔 滨 举 行 0 9 1 4 2 0 2 3 网 民 网 络 安 全 感 满 意 度 调 查 活 动 启 动 仪 式 在 哈 尔 滨 召 开 0 9 1 3 2 0 2 3 年 黑 龙 江 省 网 络 安 全 宣 传 周 启 动 0 9 1 1 黑 龙 江 省 网 络 安 全 协 会 应 邀 出 席 2 0 2 3 全 国 网 安 联 工 作 年 会 并 荣 获 优 秀 成 员 单 位 0 8 1 0 省 公 安 厅 网 安 总 队 领 导 到 省 网 络 安 全 协 会 调 研 0 3 2 1 《 网 络 安 全 动 态 》 电 子 期 刊 更 多 网 络 安 全 动 态 2 0 2 3 年 第 十 期 1 1 0 1 网 络 安 全 动 态 2 0 2 3 年 第 九 期 0 9 2 8 网 络 安 全 动 态 2 0 2 3 年 第 八 期 0 8 2 8 网 络 安 全 动 态 2 0 2 3 年 第 六 期 0 6 2 8 网 络 安 全 动 态 2 0 2 3 年 第 五 期 0 5 2 9 网 络 安 全 动 态 2 0 2 3 年 第 四 期 0 5 2 9 网 络 安 全 动 态 2 0 2 3 年 第 三 期 0 3 2 9 网 络 安 全 动 态 2 0 2 3 年 第 二 期 0 3 1 7 网 络 安 全 动 态 2 0 2 3 年 第 一 期 0 1 2 9 网 络 安 全 动 态 2 0 2 2 年 第 十 二 期 1 2 3 0 友 情 链 接 : 省 直 单 位 网 站 各 省 发 改 委 网 站 河 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辽 宁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市 州 发 改 委 网 站 株 洲 市 发 改 委 网 站 长 沙 市 发 改 委 网 站 其 他 改 革 网 | 湖 南 中 国 经 济 网 电 子 邮 件 : x i e h u i @ h l j c s a . c n 传 真 : 0 4 5 1 5 5 5 1 8 8 6 0 联 系 电 话 : 1 3 9 3 6 6 9 0 9 0 0 邮 政 编 码 : 1 5 0 0 4 0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文 库 街 1 0 号 版 权 所 有 © 黑 龙 江 省 网 络 安 全 协 会 黑 I C P 备 1 8 0 0 5 2 9 8 号 黑 公 网 安 备 2 3 0 1 0 3 0 2 0 0 0 6 2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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