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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 津 县 人 民 法 院 网 设 为 首 页 / 添 加 收 藏 /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新 闻 中 心 法 院 简 介 审 务 公 开 队 伍 建 设 法 学 园 地 案 件 快 报 荣 誉 展 台 专 题 报 道 司 法 网 拍 信 息 公 开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机 构 设 置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法 院 公 告 ・ 按 照 市 委 统 一 部 署 , 市 委 第 十 巡 察 组 于 2 0 2 4 年 3 月 1 9 日 至 5 月 1 0 日 , 对 延 津 县 委 政 法 委 机 关 、 县 检 察 院 党 组 、 县 法 院 党 组 、 县 公 安 局 党 委 、 县 司 法 局 党 组 开 展 巩 固 政 法 队 伍 教 育 整 顿 成 果 专 项 巡 察 , 主 要 受 理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 下 一 级 党 组 织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重 要 岗 位 领 导 干 部 问 题 的 举 报 和 反 映 。 重 点 是 违 反 政 治 纪 律 、 组 织 纪 律 、 廉 洁 纪 律 、 群 众 纪 律 、 工 作 纪 律 、 生 活 纪 律 等 问 题 。 其 他 不 属 于 巡 察 受 理 范 围 的 信 访 问 题 , 将 按 规 定 转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 为 便 于 广 大 干 部 群 众 反 映 问 题 , 巡 察 期 间 共 设 立 以 下 信 访 渠 道 : 联 系 电 话 : 0 3 7 3 7 8 0 0 7 6 6 ( 接 听 时 间 : 工 作 日 工 作 时 间 ) 短 信 接 收 : 1 7 3 5 2 5 2 7 5 0 1 ( 只 接 收 短 信 ) 电 子 信 箱 : x x x c j b 1 0 @ 1 6 3 . c o m 邮 政 信 箱 : 延 津 县 平 安 大 道 与 健 康 路 交 叉 口 逸 泉 国 际 酒 店 联 系 信 箱 : 在 县 委 、 人 大 、 政 府 、 政 协 、 被 巡 察 单 位 、 信 访 接 待 大 厅 、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等 办 公 地 点 设 置 市 委 巡 察 组 联 系 信 箱 。 信 访 窗 口 : 在 延 津 县 群 众 来 访 接 待 中 心 信 访 接 待 大 厅 设 置 市 委 第 十 巡 察 组 专 用 信 访 窗 口 。 信 访 受 理 截 止 时 间 : 2 0 2 4 年 5 月 8 日 1 2 : 0 0 。 中 共 新 乡 市 委 第 十 巡 察 组 2 0 2 4 年 3 月 1 9 日 ・ ・ 近 期 , 东 北 、 华 北 、 黄 淮 等 地 出 现 极 端 降 雨 , 多 地 出 现 居 民 被 困 和 人 员 伤 亡 情 况 , 全 国 各 地 救 援 力 量 迅 速 集 结 , 全 力 投 入 防 汛 救 灾 工 作 。 在 当 前 全 国 齐 心 聚 力 、 携 手 救 灾 的 特 殊 时 期 , 个 别 网 民 编 造 传 播 涉 灾 情 虚 假 信 息 、 挑 动 地 域 对 立 歧 视 , 严 重 扰 乱 网 络 舆 论 秩 序 , 干 扰 妨 碍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 为 进 一 步 净 化 网 络 环 境 , 维 护 网 络 秩 序 , 现 发 出 如 下 倡 议 : 一 、 自 觉 抵 制 违 法 有 害 信 息 网 上 传 播 1 、 坚 决 抵 制 违 法 有 害 信 息 。 不 制 造 、 不 听 信 、 不 传 播 涉 灾 救 灾 违 法 有 害 信 息 , 不 以 讹 传 讹 , 不 煽 风 点 火 , 不 随 意 传 播 无 出 处 、 无 证 据 的 举 报 、 泄 露 隐 私 、 个 人 攻 击 、 不 良 言 论 等 内 容 。 2 、 严 管 信 息 发 布 账 号 。 强 化 对 账 号 信 息 的 人 工 审 核 和 资 质 认 证 , 严 防 假 冒 仿 冒 党 政 军 机 关 、 新 闻 媒 体 、 地 方 政 府 和 用 户 账 号 。 3 、 严 管 信 息 发 布 内 容 。 发 布 新 闻 信 息 , 要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标 注 信 息 来 源 ; 使 用 技 术 生 成 信 息 , 要 打 上 技 术 生 成 标 签 ; 引 用 旧 闻 旧 事 的 , 要 说 明 事 发 时 间 地 点 ; 发 布 含 有 虚 构 演 绎 内 容 信 息 , 要 加 注 虚 构 演 绎 标 签 。 二 、 坚 持 对 违 法 有 害 信 息 零 容 忍 1 、 增 强 网 络 文 明 意 识 。 树 立 正 确 的 网 络 道 德 观 , 主 动 抵 制 和 举 报 各 种 网 上 违 法 犯 罪 和 低 俗 不 良 行 为 , 坚 决 同 网 络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作 斗 争 , 全 力 维 护 国 家 、 社 会 、 集 体 和 个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强 化 舆 论 正 面 引 导 。 对 违 法 违 规 账 号 , 将 视 情 况 采 取 禁 言 等 惩 戒 措 施 。 三 、 积 极 发 动 发 挥 网 络 平 台 的 正 能 量 1 、 建 立 健 全 监 督 举 报 。 鼓 励 用 户 参 与 平 台 信 息 内 容 管 理 , 收 集 并 举 报 违 法 有 害 信 息 , 发 现 并 揭 批 谣 言 和 虚 假 信 息 , 主 动 向 监 管 部 门 提 供 相 关 线 索 , 并 配 合 调 查 和 处 理 。 2 、 积 极 协 助 求 助 求 救 。 主 动 搜 集 群 众 网 上 求 助 求 救 线 索 ,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 并 在 当 地 党 委 政 府 的 统 筹 指 挥 下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全 力 开 展 救 灾 救 援 工 作 。 3 、 坚 决 曝 光 违 法 犯 罪 案 例 。 大 力 加 强 违 法 违 规 用 户 处 置 和 账 号 曝 光 力 度 , 定 期 发 布 违 法 违 规 用 户 典 型 案 例 , 提 醒 警 示 用 户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严 格 履 行 平 台 公 约 和 服 务 协 议 , 加 强 自 律 自 治 。 ・ 近 日 , 延 津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开 宣 判 一 起 提 供 侵 入 、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程 序 、 工 具 犯 罪 案 件 。 被 告 人 赵 某 犯 提 供 侵 入 、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程 序 、 工 具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六 个 月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二 万 元 。 并 追 缴 被 告 人 赵 某 违 法 所 得 2 3 8 3 3 4 元 , 上 缴 国 库 。 2 0 1 9 年 夏 天 至 2 0 2 3 年 4 月 1 5 日 期 间 , 被 告 人 赵 某 在 明 知 制 作 的 木 马 程 序 有 监 控 对 方 电 脑 屏 幕 、 控 制 屏 幕 、 查 看 、 新 建 、 拷 贝 、 删 除 、 重 命 名 对 方 电 脑 上 的 文 件 , 记 录 键 盘 输 入 、 开 、 关 计 算 机 、 电 脑 黑 屏 等 功 能 , 可 能 被 用 于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系 统 犯 罪 的 情 况 下 , 仍 长 期 在 网 上 为 他 人 提 供 木 马 程 序 , 并 帮 助 加 壳 通 过 杀 毒 系 统 。 被 告 人 赵 某 通 过 售 卖 木 马 程 序 共 非 法 获 利 2 3 8 3 3 4 元 。 延 津 县 法 院 受 理 该 案 后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了 本 案 , 经 审 理 查 明 认 为 , 被 告 人 赵 某 明 知 他 人 实 施 侵 入 、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违 法 行 为 而 为 其 提 供 侵 入 程 序 、 工 具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 其 行 为 已 构 成 提 供 侵 入 、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程 序 、 工 具 罪 。 被 告 人 赵 某 到 案 后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的 罪 行 , 并 自 愿 认 罪 认 罚 且 签 署 具 结 书 , 可 以 从 宽 处 理 。 综 合 考 虑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事 实 和 悔 罪 表 现 , 延 津 法 院 遂 作 出 如 上 判 决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第 二 百 八 十 五 条 规 定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 侵 入 国 家 事 务 、 国 防 建 设 、 尖 端 科 学 技 术 领 域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 侵 入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或 者 采 用 其 他 技 术 手 段 , 获 取 该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中 存 储 、 处 理 或 者 传 输 的 数 据 , 或 者 对 该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实 施 非 法 控 制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提 供 专 门 用 于 侵 入 、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程 序 、 工 具 , 或 者 明 知 他 人 实 施 侵 入 、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而 为 其 提 供 程 序 、 工 具 , 情 节 严 重 的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 网 络 不 是 法 外 之 地 , 要 坚 决 抵 制 各 类 诱 惑 , 时 刻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共 同 维 护 网 络 安 全 , 莫 要 等 到 锒 铛 入 狱 , 才 悔 不 当 初 。 ・ 今 年 1 5 月 份 , 全 市 法 院 各 层 级 信 访 总 量 均 呈 大 幅 增 长 态 势 , 线 下 走 访 反 弹 明 显 。 其 中 京 巡 走 访 同 比 上 升 1 8 1 % , 到 省 走 访 同 比 上 升 2 5 5 % , 到 市 走 访 同 比 上 升 6 5 % 。 信 件 访 除 全 国 人 大 、 省 法 院 交 办 数 量 略 有 下 降 外 , 人 民 群 众 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和 市 中 院 去 信 明 显 增 加 , 其 中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转 办 信 件 同 比 增 加 1 0 3 % , 向 市 中 院 来 信 同 比 增 加 1 0 0 % 。 网 络 舆 情 和 大 法 官 留 言 案 件 大 幅 增 长 , 同 比 分 别 增 加 3 3 0 0 % 、 7 0 % 。 现 将 有 关 情 况 通 报 如 下 : 一 、 信 访 总 体 态 势 ( 一 ) 信 访 登 记 数 量 截 至 5 月 底 , 全 市 法 院 发 生 进 京 、 到 省 、 来 市 信 访 事 项 总 计 2 5 3 8 件 次 , 比 去 年 同 期 增 长 1 0 6 % 。 其 中 进 京 四 巡 信 访 共 4 1 6 件 次 , 占 比 1 6 . 3 9 % , 同 比 增 长 1 3 2 % 。 到 省 信 访 共 6 7 0 件 , 占 比 2 6 . 4 0 % , 同 比 增 长 1 3 3 % 。 来 市 信 访 共 1 4 5 2 件 , 占 比 5 7 . 2 1 % , 同 比 增 长 8 9 % 。 剔 除 重 复 登 记 及 无 效 件 , 实 有 信 访 案 件 9 7 8 件 , 重 复 及 无 效 案 件 占 比 6 1 . 4 7 % 。 从 实 有 信 访 案 件 层 级 情 况 看 : 1 . 京 访 共 登 记 2 7 5 件 , 占 2 8 . 1 2 % , 具 体 包 括 : ( 1 ) 进 京 走 访 共 4 1 件 , 占 比 4 . 1 9 % 。 ( 2 ) 四 巡 走 访 共 1 3 0 件 , 占 比 1 3 . 2 9 % 。 ( 3 ) 最 高 院 转 交 信 件 1 0 4 件 , 占 比 1 0 . 6 3 % 。 2 . 到 省 访 共 登 记 3 9 0 件 , 占 比 3 9 . 8 8 % , 具 体 包 括 : ( 1 ) 省 法 院 登 记 走 访 2 3 5 件 , 占 比 2 4 . 0 3 % 。 ( 2 ) 省 法 院 登 记 信 件 1 0 8 件 , 占 比 1 1 . 0 4 % 。 ( 3 ) 网 上 信 访 登 记 4 7 件 , 占 比 4 . 8 1 % 。 3 . 来 市 访 共 登 记 3 1 3 件 , 占 比 3 2 . 0 0 % , 具 体 包 括 : ( 1 ) 来 市 走 访 2 9 3 件 , 占 比 2 9 . 9 6 % 。 ( 2 ) 来 市 信 件 2 0 件 , 占 比 2 . 0 4 % 。 进 京 到 省 来 市 访 登 记 情 况 统 计 表 信 访 类 型 进 京 访 到 省 访 来 市 访 赴 京 ( 含 四 巡 ) 到 省 来 市 访 合 计 走 访 走 访 合 计 信 件 信 件 合 计 进 京 四 巡 访 合 计 省 法 院 走 访 登 记 省 法 院 信 件 登 记 大 法 官 留 言 网 络 舆 情 到 省 访 合 计 来 市 走 访 登 记 来 市 信 件 登 记 来 市 访 合 计 北 京 工 作 组 登 记 四 巡 工 作 组 登 记 最 高 法 信 件 全 国 人 大 信 件 登 记 总 数 5 0 2 2 5 2 7 5 1 3 4 7 1 4 1 4 1 6 4 1 5 1 3 6 1 7 1 0 2 6 7 0 1 2 5 2 2 0 1 4 5 2 2 5 3 8 去 年 同 期 4 2 5 6 9 8 6 6 1 5 8 1 1 7 9 1 1 7 1 5 7 1 0 3 2 8 7 7 5 8 1 0 7 6 8 1 2 3 4 同 比 1 9 % 3 0 2 % 1 8 1 % 1 0 3 % 5 3 % 7 4 % 1 3 2 % 2 5 5 % 1 3 % 7 0 % 3 3 0 0 % 1 3 3 % 6 5 % 1 0 0 % 8 9 % 1 0 6 % 去 重 后 案 件 数 4 1 1 3 0 1 7 1 9 7 7 1 0 4 2 7 5 2 3 5 1 0 8 1 4 3 3 3 9 0 2 9 3 2 0 3 1 3 9 7 8 在 实 有 案 件 中 占 比 4 . 1 9 % 1 3 . 2 9 % 1 7 . 4 8 % 9 . 9 2 % 0 . 7 2 % 1 0 . 6 3 % 2 8 . 1 2 % 2 4 . 0 3 % 1 1 . 0 4 % 1 . 4 3 % 3 . 3 7 % 3 9 . 8 8 % 2 9 . 9 6 % 2 . 0 4 % 3 2 . 0 0 % 1 0 0 . 0 0 % ( 二 ) 访 案 比 情 况 对 1 5 月 份 进 京 到 省 来 市 走 访 去 除 重 复 及 无 效 件 后 , 以 今 年 同 期 各 院 受 理 的 审 判 案 件 为 参 考 , 全 市 法 院 访 案 比 为 1 . 6 6 % , 较 1 4 月 份 访 案 比 增 加 0 . 0 5 % 。 有 7 个 基 层 法 院 访 案 比 低 于 全 市 平 均 值 , 访 案 比 较 低 的 有 : 长 垣 市 法 院 ( 0 . 5 0 % ) 、 辉 县 市 法 院 ( 0 . 7 1 % ) 、 封 丘 县 法 院 ( 1 . 0 4 % ) 。 访 案 比 较 高 的 有 : 凤 泉 区 法 院 ( 4 . 5 6 % ) 、 市 中 院 ( 2 . 9 7 % ) 、 牧 野 区 法 院 ( 2 . 8 8 % ) 、 卫 滨 区 法 院 ( 2 . 3 3 % ) 、 红 旗 区 法 院 ( 2 . 0 0 % ) 、 新 乡 县 法 院 ( 1 . 9 8 % ) 。 新 乡 两 级 法 院 访 案 比 情 况 统 计 表 单 位 信 访 件 数 总 受 理 案 件 数 总 访 案 比 长 垣 市 法 院 2 5 4 9 6 0 0 . 5 0 % 辉 县 市 法 院 3 5 4 9 0 2 0 . 7 1 % 封 丘 县 法 院 3 5 3 3 6 5 1 . 0 4 % 获 嘉 县 法 院 2 0 1 7 1 5 1 . 1 7 % 卫 辉 市 法 院 3 3 2 5 5 8 1 . 2 9 % 原 阳 县 法 院 4 9 3 5 5 9 1 . 3 8 % 延 津 县 法 院 4 3 3 0 4 2 1 . 4 1 % 新 乡 县 法 院 3 4 1 7 2 0 1 . 9 8 % 红 旗 区 法 院 9 8 4 9 0 1 2 . 0 0 % 卫 滨 区 法 院 5 0 2 1 4 6 2 . 3 3 % 牧 野 区 法 院 5 2 1 8 0 6 2 . 8 8 % 市 中 院 1 7 9 6 0 2 9 2 . 9 7 % 凤 泉 区 法 院 3 6 7 8 9 4 . 5 6 % 合 计 6 8 9 4 1 4 9 2 1 . 6 6 % 二 、 人 民 群 众 走 访 情 况 ( 一 ) 总 体 情 况 1 . 登 记 分 布 情 况 1 5 月 份 , 两 级 法 院 共 登 记 人 民 群 众 走 访 案 件 1 9 2 0 件 次 ( 去 除 非 诉 及 无 法 甄 别 案 件 ) 。 信 访 数 量 较 多 的 基 层 法 院 有 : 红 旗 区 法 院 ( 1 8 3 件 次 , 占 9 . 5 3 % ) 、 凤 泉 区 法 院 ( 1 7 3 件 次 , 占 9 . 0 1 % ) 、 卫 滨 区 法 院 ( 1 6 0 件 次 , 占 8 . 3 3 % ) 、 牧 野 区 法 院 ( 1 3 6 件 次 , 占 7 . 0 8 % ) 。 信 访 量 较 少 的 基 层 法 院 有 : 长 垣 市 法 院 ( 4 7 件 , 占 2 . 4 3 % ) 、 获 嘉 县 法 院 ( 5 2 件 , 占 2 . 7 0 % ) 、 封 丘 县 法 院 ( 6 0 件 , 占 3 . 1 1 % ) 。 上 述 登 记 案 件 去 重 后 实 有 6 8 9 件 , 占 比 较 大 的 基 层 法 院 是 : 红 旗 区 法 院 ( 1 4 . 3 1 % ) 、 牧 野 区 法 院 ( 7 . 5 9 % ) 、 原 阳 县 法 院 ( 7 . 1 5 % ) 、 卫 滨 区 法 院 ( 7 . 1 5 % ) 。 占 比 较 小 的 基 层 法 院 是 : 获 嘉 县 法 院 ( 2 . 9 2 % ) 、 长 垣 市 法 院 ( 3 . 6 5 % ) 。 2 . 重 复 访 情 况 本 统 计 区 间 内 , 全 市 法 院 重 复 访 率 为 6 4 . 3 2 % 。 重 访 率 较 高 的 单 位 有 : 凤 泉 区 法 院 ( 7 9 . 1 9 % ) 、 新 乡 县 法 院 ( 7 4 . 8 1 % ) 、 卫 辉 市 法 院 ( 7 2 . 1 7 % ) 、 市 中 院 ( 7 0 . 0 7 % ) 。 进 京 到 省 来 市 访 走 访 情 况 统 计 表 单 位 登 记 案 件 数 在 登 记 总 量 中 占 比 去 重 后 实 有 案 件 在 实 有 案 件 中 占 比 重 访 率 市 中 院 5 9 8 3 0 . 9 5 % 1 7 9 2 6 . 1 3 % 7 0 . 0 7 % 红 旗 区 法 院 1 8 3 9 . 5 3 % 9 8 1 4 . 3 1 % 4 6 . 4 5 % 凤 泉 区 法 院 1 7 3 9 . 0 0 % 3 6 5 . 2 6 % 7 9 . 1 9 % 卫 滨 区 法 院 1 6 0 8 . 3 3 % 5 0 7 . 1 5 % 6 9 . 3 8 % 牧 野 区 法 院 1 3 6 7 . 0 7 % 5 2 7 . 5 9 % 6 1 . 7 6 % 新 乡 县 法 院 1 3 5 7 . 0 1 % 3 4 4 . 9 6 % 7 4 . 8 1 % 卫 辉 市 法 院 1 1 5 5 . 9 8 % 3 3 4 . 6 7 % 7 2 . 1 7 % 延 津 县 法 院 1 0 0 5 . 1 8 % 4 3 5 . 9 9 % 5 9 . 0 0 % 原 阳 县 法 院 8 3 4 . 3 0 % 4 9 7 . 1 5 % 4 0 . 9 6 % 辉 县 市 法 院 7 8 4 . 0 5 % 3 5 5 . 1 1 % 5 5 . 1 3 % 封 丘 县 法 院 6 0 3 . 1 1 % 3 5 5 . 1 1 % 4 1 . 6 7 % 获 嘉 县 法 院 5 2 2 . 7 0 % 2 0 2 . 9 2 % 6 1 . 5 4 % 长 垣 市 法 院 4 7 2 . 4 3 % 2 5 3 . 6 5 % 4 6 . 8 1 % 总 计 1 9 2 0 9 9 . 3 3 % 6 8 9 1 0 0 . 0 0 % 6 4 . 3 2 % 经 与 今 年 重 复 访 专 项 化 解 6 1 起 案 件 案 件 比 对 分 析 , 有 1 4 起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今 年 发 生 了 信 访 。 从 发 生 走 访 的 专 项 化 解 案 件 占 各 单 位 走 访 案 件 的 比 例 情 况 看 , 较 高 的 有 : 封 丘 县 法 院 ( 5 . 7 1 % ) 、 延 津 县 法 院 ( 4 . 6 5 % ) 、 卫 滨 区 法 院 ( 4 . 0 0 % ) ; 较 低 的 有 : 新 乡 县 法 院 ( 0 . 0 0 % ) 、 原 阳 县 法 院 ( 0 . 0 0 % ) 、 获 嘉 县 法 院 ( 0 . 0 0 % ) 、 辉 县 法 院 ( 0 . 0 0 % ) 、 长 垣 市 法 院 ( 0 . 0 0 % ) 。 四 地 走 访 中 属 于 专 项 治 理 案 件 的 情 况 统 计 表 单 位 走 访 总 计 ( 件 ) 本 次 专 项 化 解 治 理 案 件 ( 件 ) 占 比 封 丘 县 法 院 3 5 2 5 . 7 1 % 延 津 县 法 院 4 3 2 4 . 6 5 % 卫 滨 区 法 院 5 0 2 4 . 0 0 % 牧 野 区 法 院 5 2 2 3 . 8 5 % 卫 辉 市 法 院 3 3 1 3 . 0 3 % 凤 泉 区 法 院 3 6 1 2 . 7 8 % 市 中 院 1 7 9 3 1 . 6 8 % 红 旗 区 法 院 9 8 1 1 . 0 2 % 新 乡 县 法 院 3 4 0 0 . 0 0 % 原 阳 县 法 院 4 9 0 0 . 0 0 % 获 嘉 县 法 院 2 0 0 0 . 0 0 % 辉 县 市 法 院 3 5 0 0 . 0 0 % 长 垣 市 法 院 2 5 0 0 . 0 0 % 总 计 6 8 9 1 4 2 . 0 3 % 发 生 走 访 的 1 4 起 专 项 化 解 案 件 的 分 布 情 况 如 下 : 卫 滨 区 法 院 2 案 ( 王 贵 杰 、 郭 俊 英 ) 、 延 津 县 法 院 2 案 ( 张 振 群 、 郭 利 军 ) 、 封 丘 县 法 院 2 案 ( 赵 法 东 、 姚 玉 玲 ) 、 牧 野 区 法 院 2 案 ( 宋 全 志 、 田 伟 ) 、 凤 泉 区 法 院 1 案 ( 王 善 文 ) 、 红 旗 区 法 院 1 案 ( 孙 键 ) 、 卫 辉 市 法 院 1 案 ( 赵 新 云 ) 、 中 院 民 一 庭 1 案 ( 樊 玉 芝 ) 、 中 院 刑 二 庭 1 案 ( 常 卫 云 ) 、 中 院 审 监 一 庭 1 案 ( 荆 海 ) 。 上 述 案 件 中 , 信 访 终 结 程 序 中 案 件 4 件 , 占 比 2 8 . 5 7 % 。 其 中 省 院 审 查 通 过 待 报 最 高 院 终 结 的 2 件 ( 卫 滨 区 法 院 郭 俊 英 、 中 院 审 监 一 庭 1 案 荆 海 ) ; 省 院 终 结 审 查 程 序 中 的 2 件 ( 中 院 民 一 庭 樊 玉 芝 、 卫 滨 区 法 院 王 贵 杰 ) 。 3 . 各 级 信 访 情 况 京 访 4 1 件 , 占 5 . 9 5 % , 主 要 集 中 在 : 原 阳 县 法 院 ( 5 件 ) 、 红 旗 区 法 院 ( 5 件 ) 封 丘 县 法 院 ( 4 件 ) 、 长 垣 市 法 院 ( 4 件 ) 。 四 巡 访 1 2 7 件 , 占 1 8 . 4 3 % , 主 要 集 中 在 : 凤 泉 区 法 院 ( 1 8 件 ) 、 红 旗 区 法 院 ( 1 7 件 ) 、 新 乡 县 法 院 ( 1 6 件 ) 。 省 访 2 3 4 件 , 占 3 3 . 9 6 % , 主 要 集 中 在 : 红 旗 区 法 院 ( 2 8 件 ) 、 原 阳 县 法 院 ( 2 3 件 ) 、 延 津 县 法 院 ( 2 1 件 ) 、 卫 滨 区 法 院 ( 1 9 件 ) 、 封 丘 县 法 院 ( 1 9 件 ) 。 到 中 院 走 访 共 2 8 7 件 , 占 4 1 . 6 5 % , 主 要 集 中 在 : 红 旗 区 法 院 ( 9 8 件 ) 、 牧 野 区 法 院 ( 5 2 件 ) 、 卫 滨 区 法 院 ( 5 0 件 ) 、 原 阳 县 法 院 ( 4 9 件 ) 。 进 京 到 省 来 市 走 访 级 别 情 况 单 位 进 京 走 访 四 巡 走 访 省 走 访 中 院 走 访 走 访 总 计 数 量 占 比 数 量 占 比 数 量 占 比 数 量 占 比 数 量 占 比 红 旗 区 法 院 5 1 2 . 2 0 % 1 7 1 3 . 3 9 % 2 8 1 1 . 9 7 % 4 8 1 6 . 9 6 % 9 8 1 4 . 3 1 % 卫 滨 区 法 院 2 4 . 8 8 % 8 6 . 3 0 % 1 9 8 . 1 2 % 2 1 7 . 0 7 % 5 0 7 . 1 5 % 凤 泉 区 法 院 2 4 . 8 8 % 1 8 1 4 . 1 7 % 4 1 . 7 1 % 1 2 4 . 2 4 % 3 6 5 . 2 6 % 牧 野 区 法 院 3 7 . 3 2 % 9 7 . 0 9 % 1 2 5 . 1 3 % 2 8 9 . 8 9 % 5 2 7 . 5 9 % 卫 辉 市 法 院 3 7 . 3 2 % 1 1 8 . 6 6 % 1 3 5 . 5 6 % 6 1 . 7 7 % 3 3 4 . 6 7 % 辉 县 市 法 院 2 4 . 8 8 % 2 1 . 5 7 % 1 4 5 . 9 8 % 1 7 6 . 0 1 % 3 5 5 . 1 1 % 新 乡 县 法 院 1 2 . 4 4 % 1 6 1 2 . 6 0 % 9 3 . 8 5 % 8 2 . 8 3 % 3 4 4 . 9 6 % 获 嘉 县 法 院 1 2 . 4 4 % 5 3 . 9 4 % 6 2 . 5 6 % 8 2 . 8 3 % 2 0 2 . 9 2 % 原 阳 县 法 院 5 1 2 . 2 0 % 4 3 . 1 5 % 2 3 9 . 8 3 % 1 7 6 . 0 1 % 4 9 7 . 1 5 % 延 津 县 法 院 2 4 . 8 8 % 1 0 7 . 8 7 % 2 1 8 . 9 7 % 1 0 2 . 8 3 % 4 3 5 . 9 9 % 封 丘 县 法 院 4 9 . 7 6 % 5 3 . 9 4 % 1 9 8 . 1 2 % 7 2 . 4 7 % 3 5 5 . 1 1 % 长 垣 市 法 院 4 9 . 7 6 % 3 2 . 3 6 % 1 1 4 . 7 0 % 7 2 . 4 7 % 2 5 3 . 6 5 % 市 中 院 7 1 7 . 0 7 % 1 9 1 4 . 9 6 % 5 5 2 3 . 5 0 % 9 8 3 4 . 6 3 % 1 7 9 2 6 . 1 3 % 总 计 4 1 5 . 9 5 % 1 2 7 1 8 . 4 3 % 2 3 4 3 3 . 9 6 % 2 8 7 4 1 . 6 5 % 6 8 9 1 0 0 . 0 0 % 4 . 案 件 类 型 分 析 京 访 集 中 在 民 事 ( 3 9 . 0 2 % ) 和 刑 事 ( 2 6 . 8 3 % ) 。 四 巡 访 集 中 在 民 事 ( 4 5 . 6 7 % ) 、 行 政 ( 3 4 . 6 5 % ) 。 省 访 集 中 在 民 事 ( 5 5 . 5 6 % ) 、 刑 事 ( 2 5 . 2 1 % ) 。 市 访 集 中 在 民 事 ( 7 6 . 3 1 % ) 。 信 访 层 级 民 事 刑 事 行 政 执 行 数 量 占 比 数 量 占 比 数 量 占 比 数 量 占 比 京 访 1 6 3 9 . 0 2 % 1 1 2 6 . 8 3 % 9 2 1 . 9 5 % 5 1 2 . 2 0 % 四 巡 访 5 8 4 5 . 6 7 % 1 2 9 . 4 5 % 4 4 3 4 . 6 5 % 1 3 1 0 . 2 4 % 省 访 1 3 0 5 5 . 5 6 % 5 9 2 5 . 2 1 % 4 4 1 8 . 8 0 % 1 0 . 4 3 % 市 访 2 1 9 7 6 . 3 1 % 3 1 1 0 . 8 0 % 3 1 1 0 . 8 0 % 6 2 . 0 9 % 总 计 4 2 3 6 1 . 3 9 % 1 1 3 1 6 . 4 0 % 1 2 8 1 8 . 5 8 % 2 5 3 . 6 3 % ( 二 ) 到 省 走 访 反 映 问 题 分 析 1 . 信 访 事 由 分 析 1 5 月 份 到 省 走 访 实 有 2 3 5 件 , 与 1 4 月 份 相 比 新 增 7 7 件 。 主 要 反 映 问 题 类 型 有 : 反 映 案 件 事 实 不 清 2 3 件 , 占 比 9 . 7 9 % , 此 类 案 件 较 多 的 单 位 是 红 旗 法 院 、 延 津 法 院 、 原 阳 法 院 ( 各 3 件 ) ; 反 映 不 服 判 决 1 0 8 件 , 占 比 4 5 . 9 6 % , 此 类 案 件 较 多 的 单 位 是 : 红 旗 区 法 院 ( 1 4 件 ) 、 延 津 县 法 院 ( 1 1 件 ) 、 卫 滨 区 法 院 ( 1 0 件 ) ; 反 映 案 件 有 新 证 据 1 0 件 , 占 比 4 . 2 6 % ; 反 映 法 官 违 法 违 纪 、 枉 法 裁 判 1 4 件 , 占 比 5 . 9 6 % , 此 类 案 件 较 多 的 单 位 是 : 原 阳 县 法 院 ( 4 件 ) ; 反 映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1 6 件 , 占 比 6 . 8 1 % , 此 类 案 件 较 多 的 单 位 是 : 原 阳 县 法 院 ( 3 件 ) ; 反 映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1 1 件 , 占 比 4 . 6 8 % , 此 类 案 件 较 多 的 单 位 是 : 卫 滨 区 法 院 ( 3 件 ) ; 反 映 案 件 证 据 不 足 或 不 实 1 3 件 , 占 比 5 . 5 3 % , 此 类 案 件 较 多 的 单 位 是 : 长 垣 市 法 院 ( 3 件 ) 、 红 旗 区 法 院 ( 3 件 ) ; 反 映 案 件 存 在 定 罪 或 量 刑 不 当 7 件 , 占 比 2 . 9 8 % ; 反 映 法 院 不 立 案 或 拖 延 立 案 4 件 , 占 比 1 . 7 0 % ; 反 映 案 件 鉴 定 问 题 的 6 件 , 占 比 2 . 5 5 % ; 反 映 案 件 存 在 虚 假 诉 讼 的 3 件 , 占 比 1 . 2 8 % ; 反 映 案 件 执 行 问 题 3 件 , 占 比 1 . 2 8 % ; 反 映 案 件 存 在 类 案 不 同 判 2 件 , 占 比 0 . 8 5 % ; 反 映 国 家 赔 偿 问 题 4 件 , 占 比 1 . 7 0 % ; 反 映 非 诉 、 咨 询 听 证 、 再 审 情 况 的 1 1 件 , 占 比 4 . 6 8 % ; 2 . 信 访 甄 别 和 主 要 处 理 情 况 上 述 2 3 5 件 案 件 办 理 情 况 如 下 : 对 甄 别 为 无 问 题 、 信 访 诉 求 不 能 成 立 的 4 5 件 案 件 , 已 通 知 案 属 法 院 领 导 接 谈 , 采 取 释 法 说 理 和 继 续 化 解 工 作 , 占 比 1 9 . 1 5 % 。 无 理 访 已 纳 入 重 访 治 理 案 件 1 9 件 , 占 比 8 . 0 9 % 。 对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再 审 条 件 的 2 2 件 案 件 省 院 拟 立 案 , 占 比 9 . 3 6 % 。 对 申 诉 材 料 不 全 的 1 0 件 案 件 通 知 当 事 人 补 充 材 料 后 再 申 诉 , 占 比 4 . 2 6 % 。 越 级 访 4 件 , 已 引 导 到 中 院 申 诉 , 占 比 1 . 7 0 % 。 通 知 属 地 院 接 谈 , 进 一 步 审 查 诉 求 是 否 合 理 案 件 2 件 , 占 比 0 . 8 5 % 。 对 法 律 程 序 中 的 8 件 , 已 释 法 疏 导 , 阶 段 性 息 诉 , 占 比 3 . 4 0 % 。 有 其 他 救 济 途 径 或 非 诉 诉 求 , 已 引 导 到 其 他 法 律 程 序 中 化 解 的 案 件 8 件 , 占 比 3 . 4 0 % 。 程 序 未 穷 尽 , 已 引 导 依 法 诉 讼 的 案 件 5 4 件 , 占 比 2 2 . 9 8 % 。 程 序 未 穷 尽 , 已 引 导 依 法 申 请 法 律 监 督 的 案 件 2 7 件 , 占 比 1 1 . 4 9 % 。 已 申 请 法 律 监 督 程 序 中 案 件 4 件 , 劝 其 耐 心 等 待 息 访 , 占 比 1 . 7 0 % 。 对 法 律 程 序 已 经 穷 尽 的 1 0 件 案 件 , 已 劝 其 服 判 息 诉 , 做 好 稳 控 工 作 , 占 比 4 . 2 6 % 。 信 访 终 结 程 序 中 案 件 ( 靳 晓 鸣 、 李 海 勇 ) , 或 无 理 访 建 议 信 访 终 结 案 件 ( 田 新 朵 ) , 共 3 件 案 件 , 建 议 做 好 释 法 稳 控 工 作 , 占 比 1 . 2 8 % 。 法 官 答 疑 , 释 法 后 劝 返 案 件 1 9 件 , 占 比 8 . 0 9 % 。 (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附 件 一 : 1 5 月 份 到 省 走 访 案 件 办 理 台 账 ) 三 、 信 访 管 理 工 作 ( 一 ) 信 访 秩 序 情 况 截 至 5 月 底 , 发 生 到 省 缠 闹 访 5 件 次 2 4 人 次 , 较 去 年 同 期 分 别 增 加 2 5 % 、 3 8 0 % ; 发 生 到 最 高 法 四 巡 集 体 访 1 批 次 1 2 人 次 , 到 省 集 体 访 5 批 次 3 2 人 次 , 较 去 年 同 期 分 别 增 加 2 0 0 % 、 5 1 . 7 2 % 。 在 走 访 大 幅 反 弹 情 况 下 , 缠 闹 访 时 有 发 生 , 集 体 访 明 显 增 多 , 但 多 数 均 得 到 妥 善 处 理 。 缠 闹 访 、 集 体 访 主 要 集 中 在 : 延 津 县 法 院 、 卫 滨 区 法 院 、 原 阳 县 法 院 、 卫 辉 市 法 院 、 获 嘉 县 法 院 、 中 院 刑 三 庭 。 到 省 以 上 缠 闹 访 、 集 体 访 情 况 统 计 表 责 任 单 位 缠 闹 访 集 体 访 件 次 人 次 批 次 人 次 延 津 县 法 院 0 0 2 1 7 卫 滨 区 法 院 2 2 0 0 原 阳 县 法 院 1 2 2 1 7 卫 辉 市 法 院 0 0 1 4 获 嘉 县 法 院 0 0 1 6 中 院 刑 三 庭 2 2 0 合 计 5 2 4 6 4 4 去 年 同 期 4 5 2 2 9 同 比 增 加 2 5 % 增 加 3 8 0 % 增 加 2 0 0 % 增 加 5 1 . 7 2 %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附 件 二 : 1 5 月 份 全 市 法 院 信 访 秩 序 情 况 。 ( 二 ) 院 领 导 接 访 工 作 1 . 接 访 情 况 根 据 涉 诉 信 访 平 台 提 取 数 据 , 截 至 5 月 底 , 两 级 法 院 共 接 待 来 访 群 众 2 3 3 5 人 次 , 院 领 导 接 访 7 1 3 人 次 , 占 比 3 0 . 5 4 % 。 其 中 市 中 院 接 访 1 2 5 2 人 次 , 占 比 5 3 . 6 2 % , 中 院 院 领 导 接 访 4 2 6 人 次 , 占 两 级 法 院 院 领 导 接 访 数 的 5 9 . 7 4 % 。 各 基 层 法 院 接 访 人 数 基 本 均 衡 , 院 领 导 接 访 较 多 的 是 : 卫 辉 市 法 院 ( 4 6 人 次 ) 、 红 旗 区 法 院 ( 3 7 人 次 ) 、 卫 滨 区 法 院 ( 3 3 人 次 ) 、 辉 县 市 法 院 ( 3 2 人 次 ) 。 院 领 导 接 访 较 少 的 是 : 长 垣 市 法 院 ( 4 人 次 ) 、 延 津 县 法 院 ( 1 3 人 次 ) 、 凤 泉 区 法 院 ( 1 5 人 次 ) 。 院 领 导 接 访 情 况 统 计 表 单 位 来 访 总 数 院 领 导 接 访 数 占 比 新 乡 中 院 1 2 5 2 4 2 6 3 4 . 0 3 % 红 旗 区 法 院 1 4 5 3 7 2 5 . 5 2 % 卫 滨 区 法 院 8 0 3 3 4 1 . 2 5 % 凤 泉 区 法 院 6 2 1 5 2 4 . 1 9 % 牧 野 区 法 院 7 4 1 6 2 1 . 6 2 % 卫 辉 市 法 院 7 6 4 6 6 0 . 5 3 % 辉 县 市 法 院 8 5 3 2 3 7 . 6 5 % 新 乡 县 法 院 6 8 2 4 3 5 . 2 9 % 获 嘉 县 法 院 7 8 2 0 2 5 . 6 4 % 原 阳 县 法 院 1 1 9 2 6 2 1 . 8 5 % 延 津 县 法 院 8 3 1 3 1 5 . 6 6 % 封 丘 县 法 院 1 4 0 2 1 1 5 . 0 0 % 长 垣 市 法 院 7 3 4 5 . 4 8 % 总 数 2 3 3 5 7 1 3 3 0 . 5 4 % 2 . 基 层 法 院 院 领 导 接 访 视 频 巡 查 情 况 截 至 5 月 底 , 经 省 法 院 信 访 局 、 市 中 院 6 次 视 频 巡 查 , 共 发 现 院 领 导 接 访 不 规 范 3 7 次 。 按 类 型 划 分 : 无 人 接 访 1 8 次 , 占 比 最 多 ( 4 8 . 6 5 % ) , 替 岗 7 次 , 着 装 不 规 范 7 次 , 非 公 示 院 领 导 接 访 4 次 , 值 班 早 退 1 次 。 发 生 接 访 不 规 范 较 多 的 单 位 有 : 红 旗 区 法 院 ( 9 次 ) 、 原 阳 县 法 院 ( 4 次 ) 、 辉 县 市 法 院 ( 4 次 ) 。 基 层 法 院 院 领 导 接 访 视 频 巡 查 情 况 统 计 表 单 位 无 人 接 访 替 岗 非 公 示 院 领 导 接 访 着 装 不 规 范 值 班 早 退 总 计 红 旗 区 法 院 2 2 2 3 0 9 卫 滨 区 法 院 2 0 0 0 0 2 凤 泉 区 法 院 3 0 0 0 0 3 牧 野 区 法 院 2 0 1 0 0 3 卫 辉 市 法 院 0 1 0 1 0 2 辉 县 市 法 院 3 1 0 0 0 4 新 乡 县 法 院 2 0 0 0 1 3 获 嘉 县 法 院 0 1 0 0 0 1 原 阳 县 法 院 2 0 1 1 0 4 延 津 县 法 院 0 1 0 1 0 2 封 丘 县 法 院 2 0 0 0 0 2 长 垣 市 法 院 0 1 0 1 0 2 总 计 1 8 7 4 7 1 3 7 ( 三 ) 信 访 终 结 工 作 1 5 月 份 , 全 市 法 院 向 省 院 申 报 终 结 案 件 8 件 , 通 过 审 查 7 件 , 分 别 是 : 1 . 姚 尚 书 不 服 行 政 处 罚 纠 纷 案 ( 原 阳 县 法 院 ) 2 . 杨 文 亮 确 认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及 行 政 赔 偿 案 ( 凤 泉 区 法 院 ) 3 . 赵 素 珍 工 伤 认 定 案 ( 辉 县 市 法 院 ) 4 . 牛 俊 贪 污 案 ( 卫 辉 市 法 院 ) 5 . 袁 保 杰 故 意 伤 害 案 ( 封 丘 县 法 院 ) 6 . 王 西 安 确 认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及 行 政 赔 偿 案 ( 中 院 行 政 庭 ) 7 . 王 清 荣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纠 纷 案 ( 卫 滨 区 法 院 ) 。 省 法 院 审 查 认 为 需 要 继 续 补 充 材 料 、 退 回 的 1 件 : 岳 绍 合 征 收 或 征 用 房 屋 案 ( 卫 滨 区 法 院 ) 。 四 、 重 点 信 访 案 件 办 理 工 作 ( 一 ) 涉 诉 信 访 专 项 化 解 工 作 今 年 纳 入 信 访 专 项 化 解 工 作 的 首 批 案 件 共 6 1 件 , 其 中 , 省 委 政 法 委 交 办 案 件 9 件 、 省 联 席 办 交 办 案 件 4 7 件 、 法 院 自 排 案 件 5 件 。 按 照 责 任 单 位 划 分 , 红 旗 区 法 院 5 件 、 牧 野 区 法 院 3 件 、 卫 滨 区 法 院 4 件 、 凤 泉 区 法 院 2 件 、 辉 县 市 法 院 7 件 、 长 垣 市 法 院 1 件 、 卫 辉 市 法 院 6 件 、 原 阳 县 法 院 3 件 、 延 津 县 法 院 4 件 、 封 丘 县 法 院 8 件 、 新 乡 县 法 院 4 件 、 获 嘉 县 法 院 3 件 、 中 院 部 门 1 1 件 ( 行 政 庭 1 件 、 审 监 一 庭 1 件 、 金 融 庭 1 件 、 民 一 庭 4 件 、 刑 二 庭 3 件 、 刑 一 庭 1 件 ) 。 截 至 5 月 底 , 两 级 法 院 共 报 送 9 件 , 省 院 审 核 通 过 1 件 , 整 体 结 案 率 低 , 专 项 化 解 进 展 缓 慢 。 涉 诉 信 访 专 项 化 解 情 况 统 计 表 单 位 ( 部 门 ) 省 委 政 法 委 交 办 案 件 报 送 数 通 过 数 结 案 率 省 联 席 办 交 办 案 件 报 送 数 通 过 数 结 案 率 自 排 案 件 报 送 数 通 过 数 结 案 率 合 计 报 送 数 通 过 数 结 案 率 红 旗 区 法 院 4 2 1 5 2 0 牧 野 区 法 院 2 1 3 卫 滨 区 法 院 2 1 1 4 凤 泉 区 法 院 1 1 2 辉 县 市 法 院 7 4 7 4 0 长 垣 市 法 院 1 1 卫 辉 市 法 院 2 1 4 1 1 6 2 1 1 6 . 6 7 % 原 阳 县 法 院 3 3 延 津 县 法 院 3 1 4 封 丘 县 法 院 8 8 新 乡 县 法 院 2 2 4 获 嘉 县 法 院 3 3 行 政 庭 1 1 1 1 0 审 监 一 庭 1 1 金 融 庭 1 1 民 一 庭 1 2 1 4 刑 二 庭 3 3 刑 一 庭 1 1 总 计 9 1 0 0 4 7 8 1 0 5 0 0 0 6 1 9 1 1 . 6 3 % ( 二 ) 省 法 院 领 导 批 转 重 点 信 访 案 件 办 理 工 作 今 年 1 5 月 , 省 法 院 领 导 批 转 重 点 信 访 案 件 共 3 0 件 , 结 案 1 8 件 , 未 结 1 2 件 ( 均 到 期 ) 。 结 案 情 况 较 好 的 有 : 封 丘 县 法 院 、 长 垣 市 法 院 、 辉 县 市 法 院 、 获 嘉 县 法 院 、 卫 辉 市 法 院 、 市 中 院 民 一 庭 和 民 二 庭 。 省 法 院 领 导 批 转 重 点 信 访 案 件 办 理 情 况 统 计 表 责 任 单 位 / 部 门 交 办 数 结 案 数 未 结 案 件 延 津 县 法 院 4 3 张 玉 光 卫 滨 区 法 院 3 2 王 明 军 封 丘 县 法 院 1 1 牧 野 区 法 院 3 1 宋 全 志 、 张 保 才 长 垣 市 法 院 1 1 红 旗 区 法 院 2 1 濮 阳 市 油 田 总 医 院 新 乡 县 法 院 3 1 李 来 东 、 闫 秀 芹 辉 县 市 法 院 2 2 获 嘉 县 法 院 1 1 卫 辉 市 法 院 1 1 原 阳 县 法 院 1 0 郑 维 海 中 院 刑 三 庭 2 1 刘 荣 超 中 院 民 一 庭 2 2 中 院 执 行 裁 决 庭 1 0 崔 进 宝 、 潘 俊 龙 中 院 审 监 一 庭 1 0 耿 玉 杰 等 人 中 院 民 二 庭 1 1 中 院 民 四 庭 1 0 郭 旭 普 总 计 3 0 1 8 1 2 ( 三 ) 1 2 3 3 7 平 台 案 件 办 理 工 作 今 年 以 来 , 市 委 政 法 委 移 交 1 2 3 3 7 平 台 案 件 2 4 件 , 已 结 1 5 件 , 未 结 9 件 。 有 未 结 案 件 的 单 位 、 部 门 是 : 延 津 县 法 院 、 辉 县 市 法 院 、 牧 野 区 法 院 、 长 垣 市 法 院 、 中 院 民 二 庭 , 其 中 除 新 交 办 案 件 以 外 , 其 余 未 结 案 件 均 已 到 期 , 各 责 任 单 位 要 尽 快 报 结 。 市 中 院 督 察 室 要 跟 踪 、 问 效 。 1 2 3 3 7 平 台 案 件 办 理 情 况 统 计 表 责 任 单 位 / 部 门 交 办 数 办 结 数 未 结 案 件 延 津 县 法 院 2 1 曹 秀 彦 封 丘 县 法 院 3 3 卫 滨 区 法 院 2 2 辉 县 市 法 院 2 0 张 宝 安 、 李 治 伟 ( 新 交 办 ) 牧 野 区 法 院 3 0 申 长 伟 、 霍 保 来 、 李 治 伟 ( 新 交 办 ) 原 阳 县 法 院 2 2 长 垣 市 法 院 2 1 杨 国 芳 ( 新 交 办 ) 辉 县 市 、 牧 野 区 法 院 ( 合 办 ) 1 1 中 院 民 四 庭 1 1 中 院 赔 偿 办 1 1 中 院 民 二 庭 2 0 朱 晓 建 、 李 学 军 ( 新 交 办 ) 中 院 行 政 庭 2 2 非 诉 1 1 总 计 2 4 1 5 9 五 、 主 要 特 点 和 问 题 ( 一 ) 重 复 访 、 串 访 情 况 加 剧 。 截 至 5 月 底 , 各 类 案 件 重 复 访 占 比 6 4 . 3 2 % , 市 中 院 及 凤 泉 区 法 院 等 4 个 基 层 法 院 重 访 率 高 于 期 内 平 均 值 。 四 地 走 访 中 , 市 中 院 及 卫 辉 市 法 院 等 5 个 基 层 法 院 重 访 率 均 高 于 期 内 平 均 值 。 从 今 年 的 重 复 访 专 项 治 理 情 况 看 , 6 1 件 案 件 中 , 1 4 名 信 访 人 今 年 仍 在 信 访 ( 名 单 详 见 本 通 报 “ 重 复 访 情 况 ” ) , 占 走 访 比 例 相 对 较 高 。 到 省 走 访 累 计 信 访 次 数 较 多 的 当 事 人 有 : 卫 滨 区 法 院 靳 晓 鸣 ( 5 8 次 ) 、 王 贵 杰 ( 4 8 次 ) 、 郭 俊 英 ( 1 5 次 ) , 卫 辉 市 法 院 董 培 德 ( 3 6 次 ) 、 孙 广 超 ( 1 3 次 ) , 凤 泉 区 法 院 当 事 人 郭 循 功 ( 5 0 次 ) 、 王 善 文 ( 1 3 次 ) 。 到 四 巡 、 省 法 院 串 访 的 当 事 人 有 : 新 乡 县 法 院 唐 保 国 、 李 海 勇 , 延 津 县 法 院 郭 利 军 、 孟 庆 广 , 卫 滨 区 法 院 张 红 玉 , 中 院 民 一 庭 樊 玉 芝 等 。 ( 二 ) 缠 闹 、 集 访 反 弹 。 截 至 5 月 底 , 共 发 生 到 省 缠 闹 访 5 件 2 4 人 次 , 较 去 年 同 期 分 别 增 加 2 5 % 、 3 8 0 % ; 发 生 到 最 高 法 四 巡 集 体 访 1 批 次 1 2 人 次 , 到 省 集 体 访 5 批 次 3 2 人 次 , 较 去 年 同 期 分 别 增 加 2 0 0 % 、 5 1 . 7 2 % 。 其 中 比 较 典 型 的 案 件 有 原 阳 县 法 院 朱 小 四 夫 妇 信 访 案 ( 有 理 访 ) 、 中 院 刑 三 庭 被 害 人 安 先 涛 亲 属 信 访 案 、 原 阳 县 法 院 张 建 文 等 人 集 体 访 案 ( 无 理 访 ) , 被 省 法 院 严 肃 通 报 。 到 中 院 机 关 门 口 缠 访 滞 留 也 有 发 生 , 目 前 的 重 点 人 员 主 要 有 : 卫 滨 区 法 院 当 事 人 李 东 升 。 ( 三 ) 两 级 法 院 接 访 处 访 效 果 一 般 。 两 级 法 院 接 待 2 3 3 5 人 次 , 但 京 巡 省 走 访 还 高 达 6 9 0 人 次 。 市 中 院 接 访 总 数 1 2 5 2 人 次 、 市 中 院 领 导 接 访 4 2 6 人 次 , 总 数 均 超 过 了 辖 区 基 层 法 院 接 访 之 和 , 反 映 出 基 层 法 院 吸 附 能 力 差 , 导 致 矛 盾 上 行 。 从 院 领 导 接 访 视 频 巡 查 情 况 看 , 一 些 基 层 法 院 还 存 在 接 访 不 规 范 的 情 况 , 反 映 出 对 院 领 导 接 访 工 作 不 重 视 , 流 于 形 式 , 拖 延 应 付 来 访 群 众 , 这 也 是 导 致 越 级 访 的 重 要 原 因 。 ( 四 ) 专 项 化 解 工 作 进 展 缓 慢 。 从 专 项 化 解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看 , 上 级 交 办 首 批 案 件 6 1 件 , 活 动 已 经 进 行 了 一 个 月 , 目 前 向 省 法 院 报 送 9 件 , 仅 通 过 1 件 , 通 过 率 低 。 一 方 面 表 明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 部 门 化 解 积 案 难 案 的 积 极 性 不 高 、 办 法 不 多 、 攻 坚 克 难 的 能 力 不 足 ; 另 一 方 面 表 明 案 件 报 结 不 规 范 , 主 要 体 现 在 约 谈 笔 录 制 作 粗 糙 、 结 案 报 告 撰 写 质 量 不 高 、 回 访 当 事 人 笔 录 过 于 简 单 等 。 从 省 法 院 领 导 批 转 信 访 案 件 、 1 2 3 3 7 平 台 案 件 办 理 情 况 看 , 多 数 未 结 案 件 已 经 超 期 , 表 明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和 部 门 未 落 实 “ 有 信 必 复 ” 工 作 要 求 。 六 、 工 作 要 求 ( 一 ) 全 力 推 动 落 实 “ 集 约 化 大 信 访 ” 工 作 机 制 运 行 , 迅 速 遏 制 访 量 激 增 态 势 。 5 月 5 日 , 胡 道 才 院 长 在 全 省 信 访 工 作 会 议 上 就 全 省 法 院 建 立 集 约 化 大 信 访 工 作 机 制 作 了 重 要 讲 话 。 5 月 1 6 日 , 省 法 院 印 发 了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全 省 法 院 信 访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 以 下 简 称 《 指 导 意 见 》 ) 。 5 月 1 9 日 , 省 法 院 又 召 开 全 省 法 院 信 访 工 作 推 进 会 , 就 进 一 步 构 建 集 约 化 大 信 访 工 作 格 局 再 安 排 、 再 部 署 。 5 月 2 2 日 , 市 中 院 召 开 党 组 扩 大 会 ,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省 法 院 胡 道 才 院 长 有 关 讲 话 要 求 及 省 法 院 《 指 导 意 见 》 。 下 一 步 , 各 基 层 法 院 要 迅 速 按 照 《 指 导 意 见 》 的 要 求 , 实 行 信 访 案 件 归 口 管 理 , 判 后 答 疑 、 信 访 复 查 、 案 件 评 查 、 信 访 化 解 、 信 访 终 结 、 分 析 研 判 、 督 导 通 报 等 全 流 程 规 范 办 理 , 责 任 明 晰 、 责 任 到 人 , 做 到 信 访 事 项 “ 件 件 有 人 管 、 件 件 有 回 复 ” , 推 动 实 质 性 化 解 , 控 增 量 、 减 存 量 。 ( 二 ) 关 注 信 访 动 向 , 加 强 分 析 研 判 。 各 基 层 法 院 、 中 院 业 务 部 门 要 认 真 结 合 今 年 1 5 月 份 发 生 的 进 京 到 省 来 市 访 案 件 具 体 情 况 , 精 准 分 析 信 访 成 因 , 加 强 矛 盾 化 解 工 作 。 市 中 院 立 案 一 庭 除 做 好 信 访 管 理 工 作 外 , 要 加 强 信 访 督 促 指 导 , 推 动 实 质 性 化 解 和 源 头 治 理 , 促 进 提 升 审 判 执 行 司 法 效 果 , 维 护 信 访 工 作 平 稳 有 序 和 社 会 大 局 稳 定 。 特 别 是 京 巡 走 访 数 量 较 多 的 红 旗 区 法 院 、 凤 泉 区 法 院 、 新 乡 县 法 院 、 卫 辉 市 法 院 、 延 津 县 法 院 、 牧 野 区 法 院 , 到 省 走 访 数 量 较 多 的 红 旗 区 法 院 、 原 阳 县 法 院 、 延 津 县 法 院 、 封 丘 县 法 院 , 要 进 行 问 题 深 度 分 析 , 提 出 有 效 解 决 措 施 ,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 于 6 月 1 0 日 前 报 送 市 中 院 立 案 一 庭 。 ( 三 ) 推 动 信 访 系 统 治 理 , 降 低 信 访 总 量 。 一 是 源 头 预 防 , 控 制 信 访 增 量 。 进 一 步 提 升 审 判 执 行 工 作 质 效 , 加 强 裁 判 文 书 的 释 法 说 理 , 提 高 生 效 裁 判 服 判 息 诉 率 , 降 低 再 审 申 请 率 , 加 强 矛 盾 源 头 化 解 , 促 进 纠 纷 解 决 在 基 层 , 化 解 在 萌 芽 。 二 是 标 本 兼 治 , 减 少 信 访 存 量 。 常 态 化 开 展 重 复 访 治 理 专 项 行 动 。 市 中 院 立 案 一 庭 每 天 梳 理 京 巡 省 市 访 案 件 , 点 对 点 交 办 , 特 别 是 今 年 进 京 到 四 巡 走 访 中 重 复 访 案 件 、 集 体 访 和 缠 闹 访 案 件 全 部 纳 入 重 复 访 专 项 化 解 工 作 中 , 高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实 质 性 化 解 。 同 时 加 强 对 基 层 法 院 和 中 院 业 务 部 门 信 访 业 务 指 导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 业 务 部 门 要 加 强 判 后 答 疑 、 案 件 复 查 , 从 实 体 到 程 序 , 全 方 位 评 析 、 释 法 , 坚 持 法 律 底 线 , 最 大 限 度 促 使 当 事 人 息 诉 罢 访 。 三 是 突 出 基 层 吸 附 , 强 化 中 基 层 法 院 信 访 责 任 “ 捆 绑 ” 。 夯 实 中 基 层 法 院 院 领 导 接 访 , 落 实 首 问 制 , 同 时 京 巡 省 访 案 件 实 行 分 流 预 约 制 度 , 市 中 院 立 案 一 庭 负 责 交 办 案 件 , 基 层 法 院 定 期 报 告 院 领 导 接 访 成 效 。 凡 发 现 有 访 不 接 、 敷 衍 搪 塞 , 或 不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 一 味 拖 延 糊 弄 、 劝 返 后 不 了 了 之 的 行 为 , 依 据 《 信 访 工 作 条 例 》 严 肃 追 究 责 任 。 ( 四 ) 强 化 重 点 案 件 办 理 , 力 争 实 质 性 化 解 。 省 法 院 领 导 批 转 重 点 案 件 、 1 2 3 3 7 平 台 案 件 , 实 质 上 是 人 民 群 众 来 信 案 件 , 两 级 法 院 要 不 折 不 扣 落 实 最 高 法 院 张 军 院 长 “ 有 信 必 复 ” 要 求 , 办 信 办 访 要 遵 循 “ 三 到 位 一 处 理 ” 原 则 , 确 保 案 件 质 量 , 提 高 群 众 满 意 度 , 绝 对 不 能 敷 衍 应 付 , 草 草 了 事 。 目 前 , 全 省 政 法 单 位 正 在 紧 张 有 序 开 展 涉 法 涉 诉 信 访 专 项 化 解 工 作 , 该 项 工 作 是 省 委 政 法 委 安 排 部 署 的 一 项 政 治 任 务 , 两 级 法 院 都 要 高 度 重 视 。 截 至 6 月 4 日 , 全 市 法 院 6 1 件 积 案 仅 结 案 1 件 , 化 解 压 力 大 , 任 务 重 。 一 要 认 真 组 织 案 件 评 查 。 评 查 法 官 要 亲 自 约 见 信 访 人 , 耐 心 听 取 诉 求 , 全 面 掌 握 信 访 原 因 , 有 针 对 性 的 开 展 评 查 , 业 务 分 管 院 领 导 要 严 格 把 关 , 不 能 敷 衍 应 付 。 案 件 评 查 工 作 于 6 月 1 5 日 前 全 部 完 成 。 二 要 认 真 落 实 领 导 包 案 。 院 领 导 对 所 包 案 件 一 包 到 底 , 亲 自 约 谈 信 访 人 , 亲 自 制 定 化 解 方 案 , 亲 自 协 调 沟 通 地 方 稳 控 。 三 要 提 高 报 结 质 效 。 专 项 化 解 实 行 “ 线 上 + 线 下 ” 模 式 同 步 报 结 , 两 级 法 院 要 规 范 报 结 材 料 , 完 善 系 统 信 息 , 做 到 客 观 真 实 , 准 确 无 误 。 四 要 加 强 督 导 检 查 问 责 。 按 照 省 法 院 要 求 , 市 中 院 要 实 地 检 查 辖 区 法 院 交 办 案 件 办 理 情 况 , 及 时 通 报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不 足 , 敦 促 及 时 整 改 。 对 思 想 不 重 视 、 责 任 不 落 实 , 甚 至 弄 虚 作 假 的 , 严 肃 追 究 包 案 领 导 、 办 案 人 员 的 责 任 。 因 今 年 第 一 季 度 全 省 法 院 京 巡 访 总 量 排 全 国 第 一 , 省 法 院 专 门 印 发 文 件 进 行 分 析 通 报 , 其 中 我 市 原 阳 县 法 院 、 红 旗 区 法 院 、 新 乡 县 法 院 数 量 较 多 被 点 名 , 应 引 起 重 视 。 上 周 起 省 法 院 实 行 了 京 访 ( 含 四 巡 ) 治 理 专 项 报 告 制 度 , 要 求 各 中 院 每 周 一 下 午 将 上 周 的 进 京 访 案 件 治 理 进 展 情 况 报 省 法 院 信 访 局 , 省 法 院 信 访 局 将 每 月 对 进 京 访 态 势 、 案 件 评 查 化 解 稳 控 等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通 报 , 对 交 办 后 出 现 回 流 案 件 的 中 院 通 过 通 报 批 评 、 约 谈 “ 一 把 手 ” 等 方 式 进 行 督 导 , 因 不 负 责 任 、 “ 走 过 场 ” 、 推 诿 搪 塞 造 成 信 访 人 再 次 进 京 访 的 , 省 法 院 督 察 局 将 严 肃 追 责 问 责 。 各 基 层 法 院 及 中 院 业 务 部 门 对 交 办 的 京 访 案 件 要 及 时 办 理 、 重 点 办 理 、 重 点 化 解 ,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 部 门 ) 每 周 一 上 午 下 班 前 向 市 中 院 立 案 一 庭 报 送 京 巡 访 案 件 情 况 报 告 及 汇 总 表 , 严 防 被 追 责 。 ( 五 ) 硬 起 手 腕 ,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信 访 违 法 行 为 。 在 5 月 1 9 日 召 开 的 全 省 法 院 信 访 工 作 推 进 会 上 省 法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郭 保 振 强 调 , 全 省 法 院 要 以 贯 彻 实 施 《 信 访 工 作 条 例 》 为 契 机 , 进 一 步 转 变 理 念 , 依 法 打 击 滋 事 扰 序 缠 访 闹 访 非 法 聚 集 行 为 , 进 一 步 规 范 信 访 秩 序 。 当 前 两 级 法 院 对 缠 闹 访 、 越 级 访 处 理 措 施 较 轻 , 主 要 采 取 批 评 教 育 方 式 , 违 法 信 访 行 为 得 不 到 有 效 震 慑 。 下 一 步 , 按 照 省 法 院 要 求 , 第 一 , 对 采 取 缠 访 , 闹 访 等 形 式 表 达 诉 求 的 , 要 先 行 劝 阻 、 批 评 、 教 育 。 仍 不 改 正 的 , 果 取 警 告 、 训 诚 、 强 制 带 离 等 措 施 。 第 二 , 对 妨 害 正 常 信 访 秩 序 , 或 者 对 接 访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侮 辱 、 诽 谤 、 诬 陷 、 殴 打 、 打 击 报 复 的 ,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罚 款 、 拘 留 。 第 三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涉 嫌 构 成 犯 罪 的 , 应 当 搜 集 、 保 存 相 关 证 据 , 及 时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市 中 院 将 加 强 通 报 力 度 , 凡 不 落 实 省 法 院 《 指 导 意 见 》 第 1 3 条 对 违 法 信 访 处 理 的 职 责 分 工 规 定 的 , 视 情 况 问 责 。 ・ 2 0 2 3 年 以 来 , 我 院 坚 持 公 正 高 效 解 决 人 民 群 众 信 访 问 题 的 工 作 原 则 , 以 实 质 性 化 解 信 访 矛 盾 为 工 作 目 标 , 不 断 提 升 信 访 工 作 的 专 业 化 、 法 制 化 、 信 息 化 水 平 , 进 一 步 提 升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质 效 , 依 法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的 合 法 权 益 。 现 将 我 院 1 4 月 信 访 工 作 经 验 做 法 总 结 如 下 : 一 、 领 导 重 视 。 我 们 坚 持 院 领 导 接 访 制 度 , 每 天 都 有 院 领 导 在 接 访 室 接 访 , 确 保 来 访 群 众 在 第 一 时 间 能 找 到 院 领 导 , 确 保 信 访 群 众 的 诉 求 有 人 倾 听 , 有 人 解 决 , 从 感 情 上 接 近 与 群 众 的 距 离 。 坚 持 预 约 接 访 制 度 。 主 动 联 系 信 访 当 事 人 , 根 据 便 利 于 当 事 人 的 原 则 , 了 解 当 事 人 想 要 联 系 的 院 领 导 , 为 信 访 当 事 人 预 约 院 领 导 , 使 院 领 导 接 访 制 度 落 实 做 细 。 我 院 坚 持 带 案 下 访 , 为 解 决 当 事 人 的 实 际 困 难 和 问 题 , 又 不 影 响 当 事 人 干 农 活 儿 , 我 院 党 组 书 记 、 院 长 邢 梅 霞 同 志 多 次 带 案 下 访 , 赢 得 了 群 众 的 信 任 和 一 致 好 评 。 二 、 注 重 源 头 预 防 。 将 信 访 工 作 同 立 案 、 审 判 、 执 行 工 作 一 并 纳 入 周 讲 评 范 围 , 及 时 发 现 信 访 苗 头 , 防 范 风 险 隐 患 。 在 立 案 阶 段 抓 好 信 访 源 头 预 防 , 为 当 事 人 发 放 诉 讼 风 险 告 知 书 , 引 导 当 事 人 对 诉 讼 和 执 行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帮 助 当 事 人 理 性 分 析 , 使 当 事 人 对 自 己 的 案 件 产 生 一 定 的 心 理 预 期 。 在 诉 讼 阶 段 做 好 释 法 析 理 工 作 , 要 求 承 办 法 官 提 前 排 查 案 件 的 信 访 隐 患 , 做 到 早 发 现 、 早 处 理 、 早 化 解 , 同 时 要 求 法 官 提 高 文 书 写 作 说 理 能 力 , 在 裁 判 文 书 里 把 法 讲 明 、 把 理 说 透 , 宣 判 后 加 大 释 法 力 度 , 认 真 听 取 当 事 人 意 见 , 做 好 服 判 息 诉 、 辩 法 析 理 和 情 绪 疏 导 工 作 , 将 矛 盾 解 决 在 当 地 , 化 解 在 萌 芽 。 三 、 积 极 依 靠 党 委 领 导 。 重 大 疑 难 案 件 积 极 向 政 法 委 书 记 汇 报 , 寻 求 帮 助 , 政 法 委 书 记 亲 自 参 与 重 大 案 件 的 化 解 工 作 , 为 我 院 信 访 工 作 拓 宽 了 化 解 思 路 , 加 强 与 当 事 人 所 在 乡 镇 党 委 、 政 府 、 村 两 委 、 街 道 办 等 基 层 组 织 的 联 系 与 沟 通 , 共 同 研 判 案 情 , 积 极 掌 握 当 事 人 思 想 动 态 , 切 实 做 到 把 人 员 稳 控 在 当 地 , 办 结 一 件 , 稳 控 一 件 , 确 保 人 员 不 失 控 漏 管 。 四 、 寻 求 政 府 支 持 。 坚 持 府 院 联 动 , 根 据 涉 执 行 信 访 数 量 增 加 的 情 况 , 专 题 向 县 长 汇 报 执 行 中 的 困 难 与 问 题 , 在 县 长 的 推 动 下 , 在 全 县 开 展 了 以 打 击 拒 执 为 突 破 口 的 “ 延 津 县 矛 盾 纠 纷 大 排 查 大 整 治 大 化 解 “ 百 日 攻 坚 ” 行 动 , 努 力 解 决 一 批 涉 执 信 访 案 件 , 我 院 已 排 查 出 因 执 行 不 到 位 引 起 当 事 人 长 期 信 访 案 件 2 1 件 , 拟 向 公 安 机 关 移 送 以 拒 执 罪 追 究 被 申 请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 目 前 已 移 交 公 安 机 关 2 件 。 五 、 对 违 法 信 访 行 为 依 法 打 击 。 在 去 年 问 题 楼 盘 打 击 1 1 人 的 基 础 上 , 今 年 对 一 起 破 产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陈 某 某 等 5 人 移 送 公 安 予 以 打 击 , 因 两 人 在 外 地 无 法 执 行 外 , 其 余 3 人 均 予 以 拘 留 , 有 效 净 化 了 信 访 环 境 。 ・ / u p l o a d / f i l e / 2 0 2 3 0 6 2 5 / 2 0 2 3 0 6 2 5 1 0 2 9 2 4 _ 5 4 3 8 7 . d o c x ・ 根 据 审 判 质 效 评 估 体 系 及 审 判 流 程 系 统 提 取 的 相 关 数 据 , 现 将 2 0 2 3 年 1 月 份 我 院 商 事 案 件 审 理 情 况 公 示 如 下 : 商 事 案 件 平 均 审 理 天 数 4 1 . 3 4 天 , 结 案 率 4 0 . 7 8 % 。 延 津 县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2 月 1 3 日 诉 讼 指 南 ・ 河 南 省 延 津 县 人 民 法 院 指 . . ・ 快 收 藏 ! 延 津 县 人 民 法 院 . . ・ 诉 调 : 把 纠 纷 化 解 在 诉 前 ・ 网 络 服 务 合 同 起 纠 纷 延 津 . . ・ 聚 焦 丨 诬 告 陷 害 法 官 将 依 . . ・ 《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推 行 立 案 . . ・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诉 讼 指 南 ・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诉 讼 指 南 ・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诉 讼 指 南 ・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当 事 人 举 证 . . 站 内 检 索 荣 誉 展 台 图 片 暂 无 “ 感 谢 朱 铃 铃 法 官 对 我 . . 【 奋 力 冲 刺 第 四 季 度 打 好 全 年 收 官 战 】 延 津 法 院 召 开 2 0 2 3 年 前 三 季 度 总 结 表 彰 暨 第 四 季 度 部 署 工 作 大 会 被 抖 音 “ 抖 ” 出 的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主 动 还 款 延 津 法 院 召 开 “ 双 节 ” 前 党 风 廉 政 教 育 大 会 延 津 法 院 青 年 干 警 在 县 职 工 诵 读 比 赛 中 获 得 佳 绩 深 入 基 层 走 访 情 系 乡 村 振 兴 ― ― 县 法 院 院 长 邢 梅 . . 创 新 堵 点 改 革 重 点 河 南 省 创 新 环 境 堵 点 大 征 集 > ・ 【 执 行 动 态 】 标 的 虽 小 件 件 . . ・ 自 家 开 麻 将 馆 “ 抽 水 ” 获 利 . . ・ “ 沉 浸 式 ” 警 示 教 育 ! 党 员 领 . . ・ 当 天 立 案 当 天 结 , 魏 邱 法 庭 快 . . ・ 【 普 法 颂 雷 锋 法 治 进 校 园 】 . . ・ 喜 报 | 延 津 法 院 审 管 办 喜 获 “ . . ・ 延 津 法 院 举 行 庆 “ 三 八 ” 女 性 . . ・ 延 津 法 院 开 展 “ 3 ・ 1 5 消 费 者 权 . . ・ 【 以 案 释 法 】 延 津 法 院 : 驾 驶 . . ・ 延 津 法 院 : “ 法 院 + 公 安 ” 执 . . 法 院 要 闻 更 多 > > 刷 抖 音 刷 到 自 己 是 一 种 什 么 样 的 体 验 ? 近 日 , 延 津 县 法 院 通 过 抖 音 、 微 信 公 众 号 、 户 外 显 示 屏 等 方 式 . . ・ 【 以 案 释 法 】 一 男 子 多 次 入 庙 盗 窃 功 德 . . ・ 【 普 法 颂 雷 锋 法 治 进 校 园 】 延 津 法 院 . . ・ 喜 报 | 延 津 法 院 审 管 办 喜 获 “ 三 八 红 旗 . . ・ 延 津 法 院 举 行 庆 “ 三 八 ” 女 性 健 康 知 识 . . ・ 【 小 案 不 小 办 】 为 争 抚 恤 金 兄 妹 反 目 . . 案 件 快 报 更 多 > > 5 月 5 日 , 石 婆 固 法 庭 庭 长 冯 丽 利 在 庭 审 之 余 对 一 起 已 判 决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矛 盾 化 解 , 最 终 被 告 当 即 . . ・ 【 执 行 动 态 】 标 的 虽 小 件 件 暖 民 心 ・ 【 以 案 释 法 】 一 男 子 多 次 入 庙 盗 窃 功 德 . . ・ 自 家 开 麻 将 馆 “ 抽 水 ” 获 利 违 法 吗 ? ・ 车 辆 无 辜 “ 被 抵 债 ” 法 官 调 解 促 返 还 ・ “ 沉 浸 式 ” 警 示 教 育 !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旁 . . 府 院 联 动 裁 判 文 书 更 多 > > ・ 原 告 李 某 某 诉 被 告 张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案 一 审 民 . . ・ 韩 某 某 与 张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赵 某 甲 与 娄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王 协 兰 与 张 修 亮 健 康 权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李 某 某 与 许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 告 朱 广 录 诉 被 告 许 长 贵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一 . . ・ 陈 明 房 与 张 亮 仕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班 玉 庆 与 付 士 云 、 牛 春 蕾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 . 执 行 动 态 更 多 > > ・ 法 院 利 用 全 民 核 酸 契 机 大 力 开 展 《 反 有 . . ・ 【 执 行 动 态 】 标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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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院 长 赵 文 超 调 研 . . ・ 延 津 县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赵 文 . . ・ 【 不 忘 初 心 牢 记 使 命 】 . . ・ 札 记 丨 办 案 需 谨 小 慎 微 ・ 如 果 我 让 你 看 ・ 活 着 就 是 为 了 改 变 世 界 ・ 学 习 邹 碧 华 , 甘 当 燃 灯 人 ・ 一 个 没 有 让 申 请 执 行 人 失 . .             联 系 我 们 地 址 : 延 津 县 平 安 大 道 与 民 安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角 值 班 电 话 : 0 3 7 3 7 6 2 3 7 6 2 立 案 庭 电 话 : 0 3 7 3 7 1 0 8 8 7 3 执 行 局 电 话 : 0 3 7 3 7 1 0 8 5 7 8 邮 编 : 4 5 3 2 0 0 邮 箱 : y j f y b g s @ 1 6 3 . c o m 部 门 预 决 算 公 开 ・ 2 0 2 4 年 延 津 县 人 民 法 院 部 . . ・ 2 0 2 2 年 度 延 津 县 人 民 法 院 . . ・ 2 0 2 3 年 延 津 县 人 民 法 院 部 . . ・ 2 0 2 1 年 度 延 津 县 人 民 法 院 . . ・ 2 0 2 2 年 延 津 县 人 民 法 院 部 . . ・ 2 0 2 1 年 延 津 县 人 民 法 院 部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法 院 网 中 国 法 院 网 人 民 法 院 报 人 民 网 新 华 网 法 律 资 讯 网 光 明 网 法 院 频 道 豫 公 网 安 备 4 1 0 7 2 6 0 2 0 0 0 1 2 1 号 C o p y r i g h t 漏 2 0 2 4 A l l r i g h t r e s e r v e d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版 权 所 有 豫 I C P 备 1 2 0 0 0 4 0 2 号 2 豫 公 网 安 备 4 1 0 1 0 5 0 2 0 0 4 4 3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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