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范海关、公安机关口岸卡口单位领导职数和警衔、警种、警务技术等级设置,加强口岸卡口队伍建设,维护口岸安全秩序,促进口岸经济社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口岸卡口单位领导职数和警衔、警种、警务技术等级设置规定通知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海关、公安机关负责口岸监管和执法的口岸卡口单位,包括:
第二条 领导职数
口岸卡口单位领导职数由海关总署和公安部按照口岸监管业务量、队伍规模、口岸安全形势和综合管理需要,核定下达。
口岸卡口单位领导职数原则上不超过编制员额的百分之五。
第三条 警衔设置
口岸卡口单位警衔设置分为:警p>